但是實務上這是屬於民法的範疇,要就要提民事訴訟,最多只能嚇嚇不知情買家。
如果買家不理,甚至警察局約談不去,案子到偵查庭檢察官那邊一樣會被退件。
我相信會約談買家,是你報案的那位警察想要雙方和解,買家不去他也無可奈何,要那位警察把這個案件送給檢察官,只會讓檢察官罵回去。
我遇過各類型的買家以很多理由,不論是貨到付款或是超商取貨付款不領件。
包括郵局貨到付款,郵差配送兩次無人收件,退回郵局存局後領,
打電話給買家多次,買家才到郵局領件未果,表示他收件人填寫非真實姓名,郵局不給他領,買家打電話要求我這邊更改收件人姓名,
我打電話詢問郵局,郵局表示只能退件重送,因為金額不高,(郵資比商品金額高),我直接就給棄標了,重送買家也不敢保證他一定會去領。
後來有很多貨到付款,買家姓名寫"阿彌陀佛""A先生",等非真實姓名的我通常一定請他更改真實姓名,不然不出貨。
買家選擇超商取貨付款不取件,這個現象其實在成交案件中真的佔有一定的比率,
有買家在貨到超商第四天,我打電話提醒他去領件,結果沒去領被退件,我給他棄標負評,他還理直氣壯說他是因為出國,不領是正當行為,
但是當商品已經送到指定超商4天了,我打電話給買家,買家也還在台灣,為什麼當時不去領,不去領也可以找朋友去領啊!!(超商取貨付款取件不需要看證件,給錢就可以領)。
事實上,這類型的買家只要不去領,或不想領,都會找出自我解釋,或自我合理化的說法。
到目前棄標或是貨到付款或超商取貨付款未領的人群中,以學生最多,自我合理化的說辭也最多。
另外,上面有人談到超商取貨不領也在七天鑑賞期中,
這是不正確的,七天鑑賞期是指領到貨,在不破壞外觀包裝,仍可以讓常業性賣家繼續轉賣的情況下,七天內,買家可以要求退貨。
但是前提是要先去超商付款領件,再來退貨,這是消保官有明確說明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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