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賀~林先生恐入牢籠,映證終日打雁,終被雁啄的古諺

年來持續控告未經允許使用其個人拍攝照片,涉及侵害著作權,並要求賠償的生態攝影家林英典,最近在一件訴訟中踢到鐵板;官司沒有告成,反惹上誣告罪,被台北地方法院判刑十月,依減刑條例減為五月。因法官未宣告緩刑,官司未來若確定,林英典就得服刑。

五十三歲林英典,曾任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自然與生態攝影學會理事、台灣省野鳥攝影學會理事長,在生態攝影界相當活躍。他也是國內第一位以生態攝影題材,獲選為英國皇家攝影學會碩學會士的專業攝影師。

林英典受人矚目的舉動,就是是經常在網路上「抓」引用他攝影著作的人、再提起訴訟,然後一張照片至少求償十萬元,除學生、老師、學校,企業界名人如殷琪、吳舜文;教育部長杜正勝、前台北市長馬英九、雲林縣長蘇治芬等政府機關首長,也都是林英典的控告對象,相關案件近百件。林英典的作法,令不少保育人士相當不以為然,更有大學生在網路上發起抵制他的活動,批評他的作法如同「著作權蟑螂」。惟林英典不以為意,堅持維持自己的攝影著作權,繼續興訟。

這次讓林英典栽跟頭的官司,起於八十七年間,他和快門開發公司負責人王勢惠,簽署版權使用授權書,授權使用他拍攝的鳥類幻燈片後,卻在九十年六月間,控告王勢惠製作的「台灣野鳥生態百科」系列光碟的DM型錄、VCD盒及外包裝,未經許可引用他的攝影著作,涉嫌侵權。

王勢惠獲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決定反擊,控告林英典涉嫌誣告。台北地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林英典假借保護著作權之名,謊稱著作權受侵害,接續誣告王勢惠,使王陷於遭受刑事訴追的危險,犯罪後飾詞否認,沒有悔意,依誣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減刑為五月。



不知道這邊能不能PO這個,如果不可以,煩請管理員刪除,謝謝


這傢伙太有名了,連跟他拍照很像的都會告
連畫的都不行
現在有報應了
a-shan wrote:
判決全文已經出來了,...(恕刪)




唉!看完全文了!
基本上就我的認知,即使上訴轉敗為勝的機率也是很渺茫的!
拿出誠意認錯恐怕比較實在!

不是說要求償多少就任意開口!
求償金額的細項必須要讓法官信服!

營業損失+商譽損失+精神賠償,還挺複雜的!
版上有沒有這種高手阿!
指導大家一下基本的法律常識呢?
真相永遠只有一個!
我覺得最倒楣的是之前一個國小老師
為了製作動物保育教材
用了他的照片
又沒營利
但一樣被寄存證信函

根據法律界人士看法
應該要告的話應該告不成

但該老師的老父是老一輩的人
最怕這種事
後來自己出錢跟他和解

難怪他會食髓知味
希望能有法界人士能給他一個大鐵板
避免以後再有人受害
好棒的相機,沒錢!好棒的NB,沒錢!好棒的車,沒錢!好吃的乖乖,這個讚,口袋裡還有點零錢可以敗
a-shan wrote:
判決全文已經出來了,...(恕刪)


<否則.....悽慘的後果請自負。>

小小建議,最好收回這句話!
相關疑問可以請教律師!

固然此消息令某些人相當振奮,但是司法一案歸一案,謹慎用詞切勿惹出其他風波!
真相永遠只有一個!
alfonsoh wrote:
<否則.......(恕刪)


謝謝!小弟就是濫訴誣告新聞插畫當事人之一,之前已跟他對壘過,當然因為所引述內容皆為事實,所以獲無罪判決,何況現在是他的罪行敗露,且無悔改之意,大眾對於真實罪行的批判更加有理(誹謗與公然侮辱的認定標準,小弟的判決書中更有明定http://blog.sina.com.tw/a_shan/article.php?pbgid=15101&entryid=456778);所以這裡同樣是針對事實向他提出勸告....未免有疑慮,小弟就改過來。謝謝您的提醒!

這些事需要大家大力傳播,不然不知道還有多少人會受害、最怕的就是「息事寧人」的心態再度作祟;【沒有"獲利"就沒有犯意】,只要讓他無利可圖,濫頌行為自然就會消失;連授權給人,還能說沒授權並提出誣告,還有哪間公司、企業敢再與他合作?這就是前面提出的"後果"內容之一....

小弟同樣還是希望他能悔悟,不然以後真的沒人敢花錢再用他的作品,被市場所排斥;若他仍繼續玩此行徑,「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小弟必持續公佈他的"豐功偉業"事蹟(判決書),讓大眾永久好好的"景仰"一番~

願大家喜樂、平安~
原來樓上也跟「大師」交過手,這種賠償金額數千萬元等級的官司﹍

唉,想想還是不說了。

只不過法律訴訟,沒到最後誰知輸贏?等三審定讞,再來決定要不要賀。
凡事過與不及都不好…

他是不是告到太高興了,忘記自己有授權過?

不過… 即使是服刑出獄後,他應該還是會做一樣的事吧… 太好賺了
拿相機出門前,先問問自己:拍照還是旅遊?
uts1026 wrote:
年來持續控告未經允許...(恕刪)



都已經是相當有成就和知名度的人了
卻這個樣子惡搞

這也說明了一件事. 就是不管在國內是什麼頭銜. 什麼ooxx學會博學會士也好
也不能保證對方的人格修養....
uts1026 wrote:
年來持續控告未經允許...(恕刪)


還有一件事...被告的人在Mobile Life
他引用的是飛機資料...況且根本不是用長鏡頭拍的
是一般DC 相片....

不知道是不是同一個人...如果是真的是蟑螂
真的是蟑螂 一點也不為過

希望他能在牢獄裡好好反省

或者把他丟到對岸去 讓他告到爽吧 屢次踢到鐵板後就知道乖了
Lau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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