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享] 當您要發文時,請注意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 (請勿口水戰,違規一律停權處理)

>等到過完年柳所長就把案件移送嘉義地方法院

應該是嘉義地檢署吧!
既然是不起訴處份,應該還沒有移送法院

文中所有的法院應該都是地檢署,所謂的法官應該都只是檢察官,法庭應該是偵查庭
要感謝大大的經驗
真的給我們這些後輩上了一堂真實的課程
也再次得證了
在台灣或者先進國家中
什麼叫做死要錢的
雖然所幸大大有貴人相助
找到相關法令來讓自己不起訴
但是過程中對方的行為
只能讓人覺得 法律是給懂法律的人用的
不懂法律的就會被嚇得皮皮挫

以前也是被一些喜歡訴訟的人亂過
反正對他們來講
只是想期待從中獲取一些利益
就像是大大已經非常想和解
而且期待的和解金也相當合理
(引用飛機展的幾張照片...那飛機展的主辦人 飛機機主 民眾 要不要順便向那個拍照的人收取權利金啊)
可是對方的要求 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說才好


尤其是一些熱心的他人 說好聽是要幫對方來協助受害者
結果還不是要從中抽取一些期待的利益

不過看完大大的過程和結果
給小弟在面對這些人更有信心了
感謝分享啦


看完全文, 真的是給我上了一堂課, 我想樓主的態度也非常誠懇, 受傷能夠專程請假南下去解決事情, 可是對方竟然暗暗設下伏筆, 想要獅子大開口, 看來什麼樣的人都有, 還好您的警覺心夠高, 能夠用錄音呈證, 這也許是對方意想不到的

辛苦了,為您加分打打氣~
光想到訴訟的過程就心煩不已.
有的人就是能貪就貪.. 能說什麼
不過恭喜開版兄沒被起訴~ 有分享有保佑拉!!

2004年時,合歡山下了一場10幾年來最大的一場雪
我正好再山上拍下了一些經典的雪景相片
這些相片絕對是原創的

下山後我把它貼在某網站上,
不料不知道被誰轉寄,也把出處,作者刪掉
這篇mail後來在網路上大量轉寄
大部分的人都是抱著轉寄的心態,還有人有加上自己的註解
其實轉寄到最後,原作者及出處已經被刪的不可考了
我看到有幾個網站有刊登
有一個網站我mail跟站長說明,站長有跟我道歉,並且再刊登一篇啟事,
說明是我拍的相片,這樣子我就可以接受
2年後,該站長看到我的msn id寫 電腦出問題,他還幫我解決問題
感覺他可能覺得欠我一份情吧,大家互相

在我的相片開始被轉寄後幾天
某大報就刊出我的相片了,相片是寫xxx提供
我找到該記者,該記者說是xxx提供的
第一次碰到這種事,沒輒,算了
去年雪季時,另一家某大報又刊出我的相片了
相片上有yyy記者攝
這下好了,明顯侵犯著作權了吧
有網友幫我聲援,有通知該報台北總公司請他們處理
總公司也很緊張吧,
請該記者及地方特派跟我聯繫,表示道歉
我因為工作的關係,必須要跟媒體打交道,該記者牽一牽又有關係
後來他們約了幾個記者見面擺一桌,送了點禮物道歉,也簽了和解書
事件結束

只能說
著作權真的要尊重,畢竟別人一張照片可能是在冰天雪地零下10幾度的氣溫中帶了好幾天才拍到的,
另外,要引用,轉寄前一定要註明出處,比較不會有問題

blog http://blog.sina.com.tw/snowrober/
看完後…
是不是可以提議開一個法律咨詢的討論區呢?
讓有這方面疑惑的人可以在討論區裡提問,
我想對大家都是有幫助的!
webberlo wrote:

甚同意 spsa的說法

的確是如此
所謂偵辦、移送是警方(就是警察啦)的工作
但是這件事到了法院,是否起訴(檢察官進入訴訟階段),那是另一回事

要判定是否有罪,那是法官的問題,跟警察更扯不上關係

警察簡單說只有簡單的判別工作(或者說是過濾工作)
對於警方一些帶有誘導性的要求,有時候不需要太過委曲求全

不過我記得著作權法是民法,怎麼會以刑法起訴呢?
這個警察的辦案很有點問題

剛剛去查了著作權法
「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算是罰最高的,上法院態度良好一點,也很難罰到這麼高,有些人想要獅子大開口,去讀讀書再來吧



「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是刑法喔...民法沒有在處徒刑的..


檢察署和法院是不同的.....簡單的說, 兩個是不一樣的機關.

檢察署雖然前面冠有XX法院, 但它是屬於行政院法務部. 雖然案件已經到了地檢署,
算是進入司法程序, 但是檢察署算是偵查機關, 還不能定罪. 但檢察官偵查後有起訴
或不起訴的結果. 如果不起訴, 訴請人又不抗告. 那被告就沒事....
(所以原po去的是偵查庭)

XX法院屬於司法院, 負責案件審理, 才是審判機關(因為由它來決定最後結果).

刑事案件經警察調查後, 移送到地檢署由檢察官偵辦, 檢察官偵結後如果起訴,
(到這邊都還不一定有罪,所以媒體報導檢察官訴請重處多少年其實都還不能代表被告
有罪...), 案件就移由一審法院由法官審理 . 法官判決確定後(到這邊才決定有沒有罪),
如果原告或被告沒有再上訴, 就算定讞, 有罪就移回檢察署執行, 無罪當然就沒事,也不
會有犯罪前科.


畫個刑案簡圖:
警察(調查機關)======>檢察署(偵查機關)===>法院(審判機關)======>檢察署(執行機關)




法條小弟沒翻,
不過webberlo兄所貼法條若屬實,
擺明就是刑法啊!
民事求償是附加的啦!

看來一般人普遍法律常識不足,
大家在大學都有修法律相關課程吧?
警察會懂得比你自己多?

不論何時何地,
除了你自己的律師,
能相信的只有你自己,
千萬別聽信警察說的。


webberlo wrote:
不過我記得著作權法是民法,怎麼會以刑法起訴呢?
這個警察的辦案很有點問題

剛剛去查了著作權法
「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看文章~~我覺得那傢伙跟本就是著作權流氓~~!
還好你沒給他錢~~不然就重他的計了!!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34)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