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gela000217 wrote:
公告早已告知消費者就必須了解規定,好比遊樂場一些設備有心臟疾病請勿搭乘自己有些許疾病還去搭乘出事了又要遊樂場索賠。
如果消費者無視公告請問他是算什麼,如果店家沒有告知消費者絕對站著住立場。
大家秉持消費者最大那您來開個店讓大家玩一玩。...(恕刪)
你恐怕引喻失義了。有心臟病還去搭乘禁止心臟病者使用的器材,這是「刻意違反規則」。也就是你說的「無視公告」。
但版大的情況是:「消費者對於店家的活動有誤解」。
難道你認為「消費者誤解了店家的活動」等於「故意違反規則」嗎?
所謂的「誤解」,就不會是「刻意」。這兩者是有邏輯矛盾的。
對於消費者的誤解,店家有解釋的義務,而不是以傲慢的態度來對待客人。
流川 風 wrote:
今天的例子
雙方都有責任...(恕刪)
這就表示你認為,「消費者有責任100%搞懂店家的任何活動,『沒有資格』去誤會店家的活動」。
很抱歉,我認為所謂的「誤會」,是「人我訊息交流」時,很容易發生的問題、很正常合理的問題。
而當發生這個問題時,在我個人的消費意識裡,並不認為「消費者誤會了店家的活動,店家就可以對消費者傲慢輕視」。
在我個人的消費意識裡,當一個消費者並不是刻意搗亂、而是對店家有誤會時,店家就應該禮貌地向消費者解釋清楚。
我很訝異臺灣竟然在這個時代還有這樣認為「消費者和店家沒必要互相尊重」的消費意識。
流川 風 wrote:
知道店家的規則了
也該知道事情發生的原委
如果稍有理性的人也該知道理虧...(恕刪)
理虧?原來不小心誤會了別人,是不可以發問的囉?
發問時如果聽不懂別人表達的內容,請求對方再解釋一下,也是不可以的囉?
如果別人用很傲慢的態度來回應,從頭至尾就是沒有想為你解釋清楚的誠意,我們面對這樣惡烈的服務態度,也應該覺得是活該囉?
簡言之,你確實就是認為「當消費者誤會了店家的活動、就是理虧,『店家有權不向消費者禮貌地解釋』,店家『有權用傲慢的態度』去對待一個『沒有預設的惡意、且對情況深感疑惑的單純消費者』」。
我真的很訝異你們竟然是這樣的心態……
真的很訝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