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諸位房地產達人或法律達人們?我們公司隔壁有一棟辦公大樓。 但是該棟辦公大樓有雇請警衛,不准讓該辦公大樓的員工機車停他們自己的騎樓。因此該棟的員工機車 都停到我們公司的騎樓來了 整個爆滿 害得我們自己員工都沒地方停。有試圖請管區來處理,但管區說,如果他們來拖吊的話,全部騎樓的機車都要拖走或開單。這樣實在造成我們的困擾。因為我們是小公司請不起警衛。想說在騎樓做個路障,但有朋友說這樣違法。所以囉 拜託 版上達人教教 我吧
騎樓所屬建物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騎樓所有人)最常見的主張是:1、我有騎樓之所有權,所以騎樓當然歸我使用。2、騎樓所有人依照規定繳稅,就應該擁有使用權。而政府官員最常見的主張是:1、騎樓為供公眾通行之用,不得占為為私用。2、騎樓如供公眾使用,可申請減稅,所以不得任意私用。1、 定義性規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有定義性之規定,其第1款規定:「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但又在第3款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該條例將騎樓納入「道路」範圍,又同時劃入「人行道」之範圍,使的騎樓究屬道路或人行道產生岐異。但不論是供車輛行駛之道路或供人行走之人行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已將騎樓定性為「公眾使用」之範圍,而與私有住宅有所區別。但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畢竟屬交通法規,並非直接針對道路或人行道之所有權、使用權去作規範,如據此直接定義騎樓即屬公眾用地,似嫌武斷,仍須參考其他法規之規定。2、 騎樓樣式及規格之規定:市區道路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應依照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及配合道路高程建造,不得與鄰接地平面高低不平。」另建築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設有騎樓者,其地平面不得與鄰接之騎樓地平面高低不平。但因地勢關係。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僅規定騎樓在建築上之規格,並未對騎樓之法律地位及使用權限作規範。3、 稅法上之規定:土地稅法第6條規定:「為發展經濟,促進土地利用,增進社會福利,對於國防、政府機關、公共設施、騎樓走廊、研究機構、教育、交通、水利、給水、鹽業、宗教、醫療、衛生、公私墓、慈善或公益事業及合理之自用住宅等所使用之土地,及重劃、墾荒、改良土地者,得予適當之減免;其減免標準及程序,由行政院定之。」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0條規定:「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左列規定減徵地價稅。一、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減徵二分之一。二、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二層者,減徵三分之一。三、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者,減徵四分之一。四、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四層以上者,減徵五分之一。」土地稅法將騎樓與政府機關、公共設施等並列而予以減、免稅之待遇,很顯然是認為騎樓具有供公眾使用之「公益」色彩,同時其本來又屬私有產權,而造成對私有產權在使用上之限制,故予以減、免稅之補償,乃屬必要。4、 以上關於法律之規定,另外,在中央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部份,則未有對騎樓之法律地位及使用權限作出明確規範。因此,必須再就地方法規作一探討。台北市自治法規之規定1、 商業區及住宅區應設騎樓之依據: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87條規定:「商業區內臨接寬度達八公尺以上道路之建築基地,其建築物應設置騎樓,如自願退縮騎樓地,設置無遮簷人行道而不妨礙市容觀瞻者,其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及院落之寬深度。」第91條規定:「住宅區內經市政府指定之道路,應留設騎樓或退縮留設三‧六四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臨接該道路部分得免設置前院或側院或後院,其退縮部分得做為空地計算。」依據該兩條之規定,台北市之商業區及住宅區建物應保留一定寬度之騎樓,該規定為設置騎樓之強制規定。2、 使用權限: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32條規定:「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予打通或整平;不得擅自圍堵使用。」依據本條規定之意旨,騎樓應供公眾使用,而非屬騎樓所有人可以排除他人而獨自使用。高雄市自治法規之規定1、 設置騎樓之依據: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下列地區臨接寬度在8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除另有規定從其規定外,於申請建築時應留設3.9公尺之法定騎樓地或無遮簷之人行道,其無遮簷之退縮部分得做為空地計算:一、商業區。二、公共設施用地之市場用地及停車場用地。三、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定之住宅區。」此為設置騎樓之強制規定。2、 騎樓之性質:高雄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7條有對總樓地板面積作定義,而第8條第3項第1款並為「非容積部分樓地板」作解釋,乃包括騎樓、屋頂突出物、停車空間、防空避難室等。換而言之,該條例將「騎樓」排除於樓地板面積之外,明確地認為其非屬所有人之私有空間。3、 使用權限: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2條第5款規定:「人行道:係指騎樓、走廊及劃設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陸橋及人行地下道。」第32條:「屬於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予打通及整平,騎樓地前面或左右,不得圍堵使用;新建騎樓地,應依建築法規有關規定辦理。」明確規定騎樓乃供人行走之人行道之一部分,並明確限制騎樓所有人排他使用之權利。
騎樓是公有地,建築法上退騎樓,上方空間給你免記建蔽率的優惠了基本上騎樓不是用來停車用的,是給行人行走跟躲雨用的早期訂法規的人因應台灣氣氛訂的但是你也要知道在台灣,法規只供參考停車位不足也是各都市頭痛的問題如果是有設路障可以檢舉路霸,停車糾紛我想他們沒辦法
私人的但必須開放是用的公共行走空間這樣做會不會變成拖吊前一天 通知公司員工 隔天不要停車隔天等停滿了 通知拖吊來回個幾次 應該就會淨空了希望不會造成兩家員工有以下畫面產生o(‵′)OOO )°O°) 連發飛拳!o -_-)=○)°O°) KO
不過台灣這些法規都是白寫的,全台灣到處都在明目張膽的嘲笑這些騎樓法條!佔用騎樓用地這件事,不要說警察了,根本是上至總統下至小民,都認為這是一件"理所當然"的事了,公有地?別笑死我了,我根本沒有看過台灣有哪一條街道上的騎樓,真正清得一乾二淨讓行人通行的!根本是住家或商家的延伸領地,想要堆物品就堆物品,想要停車就停車,插旗 擺攤 養狗 置物 你想怎麼利用就怎麼利用,你敢一點的話把騎樓圍起來上鐵皮變的話,也不會有人敢放個屁!改不了的,也沒人敢去動這個東西,了不起你來檢舉,我就清個幾家幾戶而已,趕明兒又給你擺回來,重現台灣街頭奇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