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我朋友的小孩發生的事情,
以下事情皆依事實陳述,文章有點長,還請見諒.
想請教各位01的前輩應該如何處理比較好?
先容我們強調
我們完全不想護著小孩子
他的錯誤本來就需要他去認錯跟道歉
不過我們連這樣的機會都沒有
只一味地被誣陷
甚至先貼了標籤--他是壞孩子
對一個五歲的小孩而言
是非常殘忍的
我們覺得他們非常欺負人
我們不希望在台灣還會被外國人欺負
以下是主要的學校處理人員,
Ms.Laura Walter (TAS一年級老師)
Mr.Gerry Moran (TYPA Managing Director)
Mr.David Geddes (TYPA Activities Director)
Mr.Rick Rabon (TAS 小學部Associate Principal)
TAS---台北美國學校, TYPA---提供給擁有外國護照的兒童及青少年的育樂課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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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小A去上Clay的地方是在TYPA(小A家住在天母附近)
這是一個提供給擁有外國護照的兒童及青少年的育樂課程機構
(Taipei Youth Program Association)
他們活動一直都是借用TAS(台北美國學校)的場地
(也有聽過一種說法是TAS是向TYPA承租場地)
提供一些藝術,體育,音樂,舞蹈相關課後課程
Clay課程也就用到他們小學部的教室
因之前Sars的事件後
校方在各個教室外都會放置一瓶酒精噴劑機
那天小A在進去教室前
因指導的老師還沒到便玩起了那個機器
隨後有個小女孩(也是來上Clay的同學)也要用
小A覺得不想讓她用
便用手圍住那機器
結果該教室的老師看到
完全沒說話
一手便把那機器抓開
小A很生氣(他不知道她是誰)
只覺得她為何搶了他的東西
所以就直接用手打了那老師的腹部
表達他的憤怒
重點是...身為家長的我們全部不知情
(TAS,TYPA的主管或老師當天都沒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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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事情發生一週後)
有一位TYPA職員Karen Li告訴媽媽
說小A在上週發生一些事
打了一年級的老師Laura Walter
這些行為希望我們可以注意一下.
媽媽趕緊道歉
也當著面要小A 道歉並保證不再這樣
哪知,沒出五分鐘,
TYPA的另一位職員David Geddes就找媽媽談
他就又再敘述一次小A的"罪行"
不過他又加了另一個我們不知道的打人罪狀
說他剛剛在那職員Karen面前又打人
要我們管管他的行為
媽媽告訴他:我們明天會帶他去當面跟那一年級老師道歉
因為小A已經跟我promise他不會再這樣了
這位仁兄此時竟然開始耍幽默
想跟小A玩起躲貓貓
小A根本不想理他,躲在媽媽後面
帶小孩回家後,正準備要出門的媽媽
又在20分鐘後接到一通TYPA的電話
這位是TYPA的主管Gerry Moran
居然說:你兒子在剛剛妳跟David說話時也在背後打妳
"什麼??????"
Gerry接著說:可以請妳先生明天過來TYPA一趟嗎?
媽媽覺得這件事情
是,小A打人是錯
但是,怎麼可以把所有沒有的事都推給他?
而且愈加愈多
白的也可以說成黑的
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太過分啦!
這件事
其實小A很受影響
當晚做惡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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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
Gerry Moran--TYPA的Manager, 在第二天的面談
一進門就跟爸爸陳述他的"決定"
完全不管我們的疑問 (避重就輕回答)
他說因為TAS那邊的老師不希望再見到小A
他說TAS有e-mail給他要小A不能出現在TAS campus
(真想看是怎麼寫的)
除了星期六的Gym
因為不涉及教室,及TAS的老師
所以,還可以繼續
可以感覺他早已經設計好所有的說詞
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及說法
小A對於不能去上他最喜歡的Clay顯得很沮喪
我們很質疑:
這件事為什麼會在這樣一天之內快速被處理?
在這之前,為什麼沒機會可以先去溝通與解釋? 就被定罪?
我們沒有要去爭說小孩沒錯
但是為什麼都是他們單方面的決定?
這樣的的行為真的有嚴重到要這樣"處分"嗎?
如果是身為一個教育單位
他們怎麼可以如此"對待"學生?
這是種族歧視嗎?還是其他特殊因素嗎?
今天小孩子所受到的心理創傷,誰來負責?
他又沒一直繼續在打人?
一個五歲小孩他真的會在校園中
對這些大人們造成威脅嗎?
他真的有這麼罪大惡極嗎?
總覺得整件事對我們似乎不太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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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
於是媽媽請另一位朋友跟TAS小學部副校長Rick Rabon 約面談,
幫忙詢問整個事情處理經過,是真的是他們學校的規定嗎?
期望事情可以有一個雙方都滿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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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
這位Mr. Rabon把責任又推給TYPA
他說他並沒有叫小A不能進校園
那是TYPA的決定
哇~ 事情這樣搓的喔?
還真是學到台灣搓湯圓的精髓!
這位Mr. Rabon還跟他說
這樣的行為是給我們家長一個Signal
他應該要去上學了
學習如何與人相處
什麼跟什麼??
我們之所以送他去TYPA也是希望要讓他學習跟別人相處
結果我們也希望他可以學習到, 做錯要認錯, 親自去道歉, 學習如何去解決問題
但我們是受到怎樣的對待及指導??
直接被學校趕出來
這樣剝奪我們受教的權益
單位還互踢皮球
這樣是教育單位該做的嗎?
這樣的國際學校及機構--TYPA跟TAS都是以賺錢取向的吧?!
跟我們談什麼教育?
這些爛外國人(美國人跟澳洲人) 在台灣如此胡作非為
完全模糊焦點
欺負一個無力反駁的小孩
真的很希望可以討一個公道!!!
補充說明:
台北美國學校
每學期漲學費(目前新學期學費將為25萬左右)
學校老師受到超級禮遇
每人除了薪水外
學校支付這些外籍老師一個月租30000元內的房租
每年都有回家鄉的來回機票
老師的子女念TAS完全免費
一年的學習實際天數不能超過180天
學生出國都還要付老師的機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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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充一下我找到的"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的內容,不知有沒有用.
第四十三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教保機構提供之教保服務方式及內容有異議時,得請求教保機構提出說明,教保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並視需要修正或調整之。
說明: 父母或監護人得請求教保機構對其對教保服務方式及內容之異議予以說明,以保障兒童之權益。
第六十二條 教保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教保機構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為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收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教保服務人員參與教保服務及員工權益重要事務決策之機制。
二、違反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
三、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
四、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
五、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六、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七、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
八、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教保機構為法人,經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第一項及前項規定廢止設立許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法院命其解散。
說明:
一、第一項各款列舉事項,與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所列事項相較較為輕微,爰罰鍰額度較低,如經處罰三次仍未改善,基於保護兒童及維護兒童權益,得審酌情節輕重分別為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收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及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主管機關能採更積極之處分手段督促,使教保機構有所警惕。
二、第二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已受廢止設立許可處分之教保機構,其本身為法人者後續應辦理之作為,因係教保機構本身為法人者,如受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其設立主體既已消滅,法人即無存在必要,爰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法院併同解散該法人。
上面的法條可以引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