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中獎時,像是買樂透、公司抽獎、活動抽獎等...獎品價值超過13333(?)元時,得先繳一筆稅(13%? 15%? 20%?)
我的問題是,我今年中的獎,除了繳中獎稅(機會稅?)之外,明年報綜合所得稅時,還要把獎品換算成所得,再申報一次??
我中過兩百塊發票和一兩千的樂透,隔年報稅時並沒有下載到這些所得耶
還是獎品價值要超過一個數目才會列入所得?例如台中市的豪宅...
有請稅務達人解答一下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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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舉辦的中獎獎金或獎品是採分離課稅
中獎後扣20%稅款後就沒有併入綜所稅課稅的問題

非政府所舉辦的中獎所得
中獎後要先依10%稅率來辦理扣繳
之後再合併綜所稅來計算所得額及課稅級距等
先前已繳的10%稅款
可以抵扣綜所稅應納稅額
jackel22 wrote:
非政府所舉辦的中獎所得...(恕刪)


那台中消費卷豪宅事件不是台中市政府辦的嗎?怎麼會課所得稅?
An Apple a day, keeps M$ away!
台中市的案子確實很怪,光是繳出去稅金就佔了獎品價值大約一半了。
為什麼跟一般抽獎不一樣呢?
還是因為這其實是廠商提供的抽獎,房子是廠商提供的,所以不算市政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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