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中獎時,像是買樂透、公司抽獎、活動抽獎等...獎品價值超過13333(?)元時,得先繳一筆稅(13%? 15%? 20%?)我的問題是,我今年中的獎,除了繳中獎稅(機會稅?)之外,明年報綜合所得稅時,還要把獎品換算成所得,再申報一次??我中過兩百塊發票和一兩千的樂透,隔年報稅時並沒有下載到這些所得耶還是獎品價值要超過一個數目才會列入所得?例如台中市的豪宅...有請稅務達人解答一下感謝
政府舉辦的中獎獎金或獎品是採分離課稅中獎後扣20%稅款後就沒有併入綜所稅課稅的問題非政府所舉辦的中獎所得中獎後要先依10%稅率來辦理扣繳之後再合併綜所稅來計算所得額及課稅級距等先前已繳的10%稅款可以抵扣綜所稅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