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原價"起標,很多人搶著買,
標到高價,
這樣也算違法嗎?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明文規範:
「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Y拍公告網址
Y拍賣寫:避免在刊登「表演劇團門票」、「演唱會門票」相關賣場時,利用訂定起標價、直購價高於票面價格,或是除了起標價外,額外自訂其他名目,收取不合理費用(例如:加一成收服務費用、變相將運費加價)等相關圖利行為進行賣場刊登,由於銷售黃牛票是違法行為,違法者需負擔法律責任。
以上這幾句話,真正的涵意到底是什麼?
是指一定得原價賣出才不算違法嗎?
如果有人買了票後無法前往,
再拿到網路上轉賣,
從原價起標,
標出了比原價還高的金額,
這樣也違法嗎?
很好奇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