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一直充滿一個疑問,法源依據為何?同時為什麼可以處罰車主???
通常亂丟垃圾與煙蒂會使用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或2款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七條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二、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
此部分也因該是處罰行為人,而不是車主(車主不一定是行為人),並且在條文中也沒規定可以採用照相舉發與取締車主
以最常用在車輛上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中就有明文規定可以照相舉發,同時可以處罰車主,民眾也能照相舉發
第 7-1 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第 7-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假如依環保單位的處理方式,我在公車上亂丟煙蒂那是要取締公車車主還是行為人??
感覺在這中間充滿了許多矛盾,就個人感覺政府機關好像帶頭違法,沒有法源依據就隨便亂開罰
請懂的人可以替我解惑一下,
1.照相舉發亂丟煙蔕是否合法??(因為我找不到法條)
2.找不到行為人就可以罰車主?(也沒法條可以對應)
之前有跟朋友討論過此部分..只是也是沒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