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賣酒不需要許可,不需要憑證,那是在公賣局時代才會有。可能民眾們都不知道,電視台記者、名嘴也不曉得...
我是不太清楚PUB設在住宅去是否違法?請其他人幫忙回答可以嗎?
但是我唯一可確定的是 ,只要申請經濟局商業科的商業登記與國稅局營業登記,就可以賣酒,不需要在你商業登記項目增加賣菸酒的項目,不知道為什麼之前媒體要報"飲料店為什麼可以賣酒"? 。
所以不要說飲料店(50欄、修嫌小棧) ,HOANG TEN 、NWT服飾店、99大賣場,全紅通信、震蛋通信等等,只要合法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經濟局申請商業登記,都可以賣酒。
下面是我在網路上摘錄台北市政府有關於商店可否經營沒有辦理登記的營業項目
商業登記法修正後,市府如何管理違規商業?
單位:臺北市商業處
張貼日:2009-12-16
1.為便利商業彈性靈活經營業務,以適應快速變遷之經濟環境,商業登記法業於97年1月16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修正前第8條第3項規定:「商業不得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及第33條處罰規定已經刪除,所以無論是獨資或合夥商業,已辦妥設立登記,就算實際經營業務與登記之營業項目不符(電子遊戲場、八大行業、資訊休閒業及其他許可行業除外),也不違反商業登記法。
2.目前對商業經營電子遊戲場(電玩)、八大行業(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視聽歌唱、理容、三溫暖)及資訊休閒業(網咖)是依照「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 」及「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規定加強管理。
3.對於不屬於上述行業之商業,如果未經本府核准設立登記,則商業處會先函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查告是否屬小規模商業,若不是小規模商業,則依商業登記法第31條規定命業者於30日內辦妥登記,逾期未辦妥登記,則依商業登記法第31條規定裁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