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年紀小小不懂事,於多年前於部落格指名道姓罵人''很三八很三八很三八''
第一次開偵查庭,結果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內容敘述我犯罪事實,但已過追訴期,不行再追訴。
代表我刑事部分確定就是不起訴處分了?
刑事部分已經告一段落結束了?
也沒有所謂的易科罰金了?
『已過追訴期,不行再追訴』
是指這刑事部份對方不能再提起上訴嗎??
再來我又收到法院寄來的調解單子
當日與對方調解金額談不攏
談判破裂
所以必須再送上去
請問這是民事訴訟的部分嗎?
送上去的意思是繼續給法官判,是否會起訴我嗎?
還是說由法官來判我該賠償多少金額呢?
一開始對方獅子大開口要求50萬
後來談一談和解沒有成功
我想請問通常這種案子法官都會怎麼判呢???
懇請詳細解說,謝謝!!
另外刑事部分若不起訴的話是不是就沒有前科了?
紫蝶憂 wrote:
因年紀小小不懂事,於多年前於部落格指名道姓罵人''很三八很三八很三八'' 第一次開偵查庭,結果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內容敘述我犯罪事實,但已過追訴期,不行再追訴。代表我刑事部分確定就是不起訴處分了? 刑事部分已經告一段落結束了?也沒有所謂的易科罰金了?『已過追訴期,不行再追訴』 是指這刑事部份對方不能再提起上訴嗎??再來我又收到法院寄來的調解單子當日與對方調解金額談不攏談判破裂
所以必須再送上去請問這是民事訴訟的部分嗎?送上去的意思是繼續給法官判,是否會起訴我嗎?還是說由法官來判我該賠償多少金額呢?一開始對方獅子大開口要求50萬後來談一談和解沒有成功我想請問通常這種案子法官都會怎麼判呢???懇請詳細解說,謝謝!!另外刑事部分若不起訴的話是不是就沒有前科了?...(恕刪)
1.既然是『已過追訴期,不行再追訴』就直接會是不起訴處分書,不會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以,妳絕對是看錯內容了。應該是部分犯罪事實已過追訴期,故不再追訴,但另一部分犯罪事實則成立,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2.既然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那倘若未和解也不會關,會是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為是未和解,所以也不易有緩刑(是不易,但不是絕對不能)。
3.倘若未和解也未有緩刑(或雖有緩刑但日後被撤銷),那就有前科,所以應該要盡力去和解,但倘若對方獅子大開口,就算了,這種前科也沒甚麼了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