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設置高速公路照相測速器之行政行為的法律性質為何?
A:行政事實行為

Q:行政機關為限制行車速度而於特定路段豎立速限交通標誌的行為,係屬於何類行政行為?
A:行政處分

請問第2題為什麼是行政處分而不是事實行為? 這2題要怎麼分辨?
Azreal wrote:
Q:設置高速公路照相...(恕刪)

網上查的資料
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3條第1項及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

所以是…有法律效果vs沒有法律效果?
照相機沒有任何的法效性吧
Azreal wrote:
Q:設置高速公路照相...(恕刪)



照相機沒法律效果,舉證用的而已

行政處分要有法律效果

紅綠燈就是一種行政命令, 有法律效果

blood0819 wrote:
網上查的資料
所謂「...(恕刪)

鑽地的冰蟲 wrote:
照相機沒法律效果,舉...(恕刪)


原來是以法律效果來區分的,這樣我就懂了,感謝兩位的解答~~~
Azreal wrote:
Q:設置高速公路照相...(恕刪)

事實行為指不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無權利義務變動),而僅以發生
實際效果為目的之行政行為。
Azreal wrote:
Q:行政機關為限制行...(恕刪)

交通標誌之設置非針對特定人,交通標誌之效力
所及行經該路段之用路人為規範對象,依一般性特
徵可得確定,針對各該用路事實所為規範,故為
對人之一般處分(行政處分)。

如果答案有一般處分可以選。
行政處分為個別處分,內容為具體、確定,
相對人為特定人。
行政處分為一般處分,內容雖為具體、確定,
惟相對人為不特定人或得特定範圍之人。

鑽地的冰蟲 wrote:
紅綠燈就是一種行政命令, 有法律效果...(恕刪)

交通號誌係指揮在場行人或駕駛人之交通行為,對在場確定或可得
確定範圍之多數人所為之一般處分,故交通號誌非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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