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加入了一個分享音樂的音樂blog網站imeem,那裡大家都把自己的mp3歌曲上傳到該公司網站,然後你瀏覽其他人的音樂blog時,就可以聽聽別人喜愛的歌曲,是用flash播放的串流音樂,也可以以樂會友,也可以上去搜尋想聽的歌曲。它也提供影片以及文章,論壇的分享,就好像去弄一個自己專屬的音樂blog(很多人都弄得非常漂亮,又有內容)。
好處是,瀏覽時,可以將別人的音樂設為自己的播放清單,只要電腦在網路上,就可以一直播放。
問題是,大家都是把自己的mp3上傳去分享,這些mp3來源可能是自己購買的CD或者網路音樂商店買來的mp3,那麼這樣用串流的方式分享,會不會違反智財權?
另一個問題,如果用自己的電腦「錄製」這些公開播放的串流音樂,會不會違法?就好像,我用錄音機錄電台節目播放的歌曲,或者用錄影機錄電視台播放的電影,算不算違法啊?
像YouTube,上面的影片可不可以「錄」來?這樣違法嗎?現在的ipod touch跟 iphone都可以直接看Youtube,它們可以把影片錄下來嗎?
因為用電腦聽串流音樂雖然不錯,但是如果那些喜愛的歌曲可以放到ipod上隨身聽,就非常方便了。目前itunes商店跟Amazon也開始賣無版權保護裝置的mp3,這樣算不算有智財權上的問題啊?
比方說,我新買了一張很好聽的CD,很想分享跟推薦給實驗室的同仁,所以我拿去實驗室的CD播放機播放,並且跟大家說「聽喔這些歌好好聽」。我是不是違反了「不可公開播放」的規定呢?其他人都沒有購買這張CD,但是他們都在使用了(在聽了)。這算不算「合理使用」?隔壁實驗室的人走過聽到了,好奇跑進來聽,他違反了著作權法嗎?(因為他並沒有購買擁有這張CD)(不過也許他聽了就會想去買)。我知道像餐廳咖啡廳也不能隨便播CD,除非跟唱片業者談歌曲授權費,比方說,這首歌我一天會播幾次給顧客聽,我應該要付多少版權費(我是很好奇是不是每家餐廳都這樣做)。
目前像imeem,MOG,Streampad, Project Playlist, MediaMaster 這些網路音樂社群,在某種定義下也是一群志同道合的朋友,比方說在imeem上就會有一些fans組成group,分享偶像的點點滴滴,放些偶像的新聞,照片,也寫些心情文章,當然也分享了音樂(以串流方式),他們搞不好還會「網聚」哩!假如我對該歌星或合唱團有興趣,跑去他們group的blog,點幾首歌來聽聽好不好,是不是算犯法?
我想按照「著作權法」,我拿一台手提音響在辦公室放我自己買的有版權CD,就已經犯法了。因為我不能阻止無相關第三者聽到這些有版權音樂。
像許多blog都有背景音樂播放器,除非格主本身是創作該音樂的artist,否則應該都是非法播放吧?像Youtube可以說分享家庭自拍錄影帶(不是那種自拍啦!

我只是很好奇啦不要打我,因為我是先逛朋友的文字部落格,發現他的背景音樂的法國歌很好聽,然後發現他是用imeem提供的flash音樂播放器(就是連到imeem音樂部落格上的歌曲來播放),所以才「發現」原來有這麼好的地方可以去拓展自己對各式音樂的觸角,去發現更多的好歌手(也因此發現了一位以色列流行歌手的歌很好聽),並且可以閱讀格主的介紹文字,看格主分享的影像照片,覺得整個音樂世界真是多采多姿,不是只有王力宏蔡依林(這是舉例而已)。如果這樣做是違法的,我就可能永遠不會發現那些好音樂,更不用說去購買他們的作品。
比方說,我前幾天上Amazon買了一張那個以色列歌手的專輯。因為無意間在blog聽到其中的一首歌,覺得好好聽(雖然聽不懂希伯來文

又比方說,我還蠻喜歡鄉村音樂的(同事都說我Weird!) ,開車時都會聽鄉村音樂台,有時聽到好喜歡的歌,卻只有聽到片段或者沒有聽到歌手或歌曲名字,找也無所找起,常常很遺憾那麼好的音樂失之交臂,只好癡癡地守著FM電台希望又可以聽到。但是在imeem社群,我只要去瀏覽並試聽許多上傳者所共同建立的鄉村音樂playlist,多半就可以發現目前正紅(電台才會播)的鄉村音樂歌曲(啊!最近又因此很想去把Brad Paisley的所有唱片都買回來......)
所以,我到底要不要繼續用imeem呢?我覺得我一直在違法耶!
However, without fans, there would not be the music industry.
(版大對不起,這篇文章跟「我愛吃蘋果」有關係的地方是,我用來違法聽網路公開播放音樂的犯罪工具是MacBook Pr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