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上回家掛失金融卡,然後去警局報案,
到了派出所,警察跟我說,這些不用備案,只要在去補發就好,
我就說,那我現在遺失到明天補發之間的時間內,有人拿去作壞事是怎樣?
警察就說,作了再說阿,

我想這條子很廢,就去了第二間,
第二間的條子也是這樣說,
我就問一樣的問題,
他回答,就算妳現在紀錄了,到時候檢察官還是會傳妳過去作筆錄,
我在這作筆錄是是沒有任何法律效用的,
我問了朋友,朋友說根本就是條子懶惰,時間又太晚他不想受理,
請問各位大大,
1.現在的警察不受理"遺失"的案件嗎?
2.那我在遺失到明天補發之間的時間內,有人拿我的身分證去幹壞事,有用嗎?
3.明天在辦理駕照中途開車遇到警察跟我臨檢,我要說什麼?
4.這些警察到底是不是在裝廢,如果是要怎樣才能揭發他們?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