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BBY5566 wrote:+1
我學到了法律是來保護懂法律的人 而不是好人
樓主你自己都說了,就不要再為兩年多前的事情浪費時間傷腦筋了吧
如果內湖只有一家救援公司的話,這家公司我在幾年前有幫忙送救援過一顆硬碟,結果是有救回來
誠心建議你,保護自己最重要,有事情就看怎麼處理最省事
把鳥事處理完,又繼續過快快樂樂鳥日子,不是很好嗎?

純就個人經驗分享,我不是這行業的人,沒幹 MIS 也很久了
消費糾紛,我會比較站在消費者這邊,但是事實上,消費者又通常是弱勢的一方,這是現實的無奈
對不起哦,PCDVD 因為都很慢,我就不連過去看了
簡單說吧,如果樓主你有有力的證據,又有資源 ($$ 、時間、法律知識),氣不過了,就開幹法庭見;不然,搞一堆弄到一鼻子灰,不是更怨嘆?
放下吧;其他的,自有公評
PS. 我不是那家公司派出來滅火的,別誤會
掃垃圾 倒垃圾 / Shot down ★★★★★★★★★★★★★★★
我沒有惡意而且不是針對你也不是針對他更不是針對任何人或動植物、礦物、無機物
站上自討論區成立以來,在討論區當中有不少的消費及其他糾紛案例,考量到平台的管理,過往有公告會員消費糾紛文章處理原則: http://www.mobile01.com/sitemanage.php?mode=detail&t=1359253
Mobile01 並不是仲裁單位,也不會去介入消費及其他糾紛,如果會員願意對自己所發表的文章負責,那請依公告提供資料備查;只要您能提供資料佐證,並願意對文章討論負責;那站方將不會依公告移動文章(此份資料是作為發文者所述屬實無誤之證明,站方不會提供給檢調單位以外第三方知悉。)
謝謝。
針對署名Gobby5566者於Mobile 01, PCDVD等網站公開發表不實言論,內容涉及誤導公開大眾,毀謗本公司名
譽事宜, 本公司再次嚴正聲明如下:
1. 凌威科技有限公司於98年7月無意中於網路上發現Gobby對本公司不實陳述後,立即上網加以嚴正澄清,並盼
Gobby自重,以免損人不利己。無奈事隔2 年9個月, 至今仍見Gobby持續於網站上顛倒是非, 咄咄逼人, 企圖以一文多貼方式大量散佈負面情緒, 欲致凌威科技於死地而不罷休。本公司迫不得已,必須修正原對Gobby不予計較之初衷,於此再次澄清多項Gobby所述疑點,表明本公司立場。
2. Gobby 於96.12. 17送件救援後,委由女友吳小姐為後續連絡人。96.12.20 Gobby簽回報價同意書
$39,900,本公司即於97.01.08救出其原先指定資料並邀請吳小姐前來驗收。但經本公司多次催促,吳小姐遲至
數月後才來驗收,並百般刁難謂本公司未救出其一個事前未指定的檔案。本公司爲和氣生財,仍答應免費爲其進行
第二次救援,但至始至終沒有發現吳小姐後來所說之檔案。日後吳小姐就以此為藉口拒不付款存心賴帳,表明不付
一毛錢就要把硬碟取回。歷經近半年協商不成本公司忍無可忍, 才於97.年5月寄發存證信函仍得不到其善意回應,
後經法院仲裁,吳小姐自知理虧,於97.8.27調解庭即攜帶花旗銀行支票在法院當庭支付全額救援費用給凌威。
3. Gobby口口聲聲自稱為受害者並不懂法律,事實證明其聰明才智清楚瞭解,如何利用凌威為其救援時未收分文訂
金即開始2週以上困難case 的救援努力,竟被其隨意編出不正當理由拒付,並於法院出庭前後即開始於網站上以規避法律責任的字眼企圖混淆視聽漂白自己。事實可見,是誰死纏爛打不服輸還怪罪法官亂判? 法院並不認識你我,一切以講求證據為依據,凌威科技提告也要準備充份物證才足以讓法官裁定。以Gobby如此強勢態度若真有理,當時為何法院尚未調解即請女友吳小姐攜帶支票於身,當場心虛支付全額應付款項結案? Gobby大可光明磊落不接受調解, 等一切上訴至法官處互相舉證以示清白, 也不致至今淪落因賴帳不成被告,還錢後心有不甘積恨多年,只會以end user匿名於網路世界以攻訐中傷知名公司為樂?
4. 硬碟資料救援為高科技,凌威科技客戶大多為尊重專業,並對本公司辛苦為其解救出重要檔案資料的努力及技術心懷感謝。此事件真理可見,並非憑藉Gobby一人所言一手遮天。網路上或有正面回應Gobby之言論,但又怎知不是您一人以假名假姓自編自導,或不肖工作室同業趁機穿鑿附會,落井下石所為呢? 事實也有許多正義網友或真正凌威科技的優良客戶出面反駁Gobby之言論或行為時,為何也被你大肆撻伐回應呢?
5. Mobile01網站以其標準流程處理雙方爭議的方式公平合理,凌威科技同樣被要求於48小時內提出相關身份證明文件以示負責。若Gobby所留聯絡方式為真實,又何需擔心無法收到其通知提出證明文件而被拿下發言?
6. 優良網站的品質是建立在網友真誠交流訊息或技術討論,並非淪為有心人士惡意攻訐他人,無病呻吟的園地。強烈建議年已過30之Gobby聽聽sj1940的鑒言好好休息一下。凌威科技已依約救出資料,仍被你刁難了半年才收到費用。不要非置人於死地不可,保持應有風度及做人厚道,日後路才好走。
凌威科技有限公司
www.linwei.com.tw
怎麼凌威公司的聲明稿裡面會提到我呢
linweihd wrote:
凌威科技有限公司再次嚴正聲明:
針對署名Gobby5566者於Mobile 01, PCDVD等網站公開發表不實言論,內容涉及誤導公開大眾,毀謗本公司名
譽事宜, 本公司再次嚴正聲明如下:
1. 凌威科技有限公司於98年7月無意中於網路上發現Gobby對本公司不實陳述後,立即上網加以嚴正澄清,並盼
Gobby自重,以免損人不利己。無奈事隔2 年9個月, 至今仍見Gobby持續於網站上顛倒是非, 咄咄逼人, 企圖以一文多貼方式大量散佈負面情緒, 欲致凌威科技於死地而不罷休。本公司迫不得已,必須修正原對Gobby不予計較之初衷,於此再次澄清多項Gobby所述疑點,表明本公司立場。
2. Gobby 於96.12. 17送件救援後,委由女友吳小姐為後續連絡人。96.12.20 Gobby簽回報價同意書
$39,900,本公司即於97.01.08救出其原先指定資料並邀請吳小姐前來驗收。但經本公司多次催促,吳小姐遲至
數月後才來驗收,並百般刁難謂本公司未救出其一個事前未指定的檔案。本公司爲和氣生財,仍答應免費爲其進行
第二次救援,但至始至終沒有發現吳小姐後來所說之檔案。日後吳小姐就以此為藉口拒不付款存心賴帳,表明不付
一毛錢就要把硬碟取回。歷經近半年協商不成本公司忍無可忍, 才於97.年5月寄發存證信函仍得不到其善意回應,
後經法院仲裁,吳小姐自知理虧,於97.8.27調解庭即攜帶花旗銀行支票在法院當庭支付全額救援費用給凌威。
3. Gobby口口聲聲自稱為受害者並不懂法律,事實證明其聰明才智清楚瞭解,如何利用凌威為其救援時未收分文訂
金即開始2週以上困難case 的救援努力,竟被其隨意編出不正當理由拒付,並於法院出庭前後即開始於網站上以規避法律責任的字眼企圖混淆視聽漂白自己。事實可見,是誰死纏爛打不服輸還怪罪法官亂判? 法院並不認識你我,一切以講求證據為依據,凌威科技提告也要準備充份物證才足以讓法官裁定。以Gobby如此強勢態度若真有理,當時為何法院尚未調解即請女友吳小姐攜帶支票於身,當場心虛支付全額應付款項結案? Gobby大可光明磊落不接受調解, 等一切上訴至法官處互相舉證以示清白, 也不致至今淪落因賴帳不成被告,還錢後心有不甘積恨多年,只會以end user匿名於網路世界以攻訐中傷知名公司為樂?
4. 硬碟資料救援為高科技,凌威科技客戶大多為尊重專業,並對本公司辛苦為其解救出重要檔案資料的努力及技術心懷感謝。此事件真理可見,並非憑藉Gobby一人所言一手遮天。網路上或有正面回應Gobby之言論,但又怎知不是您一人以假名假姓自編自導,或不肖工作室同業趁機穿鑿附會,落井下石所為呢? 事實也有許多正義網友或真正凌威科技的優良客戶出面反駁Gobby之言論或行為時,為何也被你大肆撻伐回應呢?
5. Mobile01網站以其標準流程處理雙方爭議的方式公平合理,凌威科技同樣被要求於48小時內提出相關身份證明文件以示負責。若Gobby所留聯絡方式為真實,又何需擔心無法收到其通知提出證明文件而被拿下發言?
6. 優良網站的品質是建立在網友真誠交流訊息或技術討論,並非淪為有心人士惡意攻訐他人,無病呻吟的園地。強烈建議年已過30之Gobby聽聽sj1940的鑒言好好休息一下。凌威科技已依約救出資料,仍被你刁難了半年才收到費用。不要非置人於死地不可,保持應有風度及做人厚道,日後路才好走。
凌威科技有限公司
www.linwei.com.tw
貴公司跟 Gobby 兄及吳小姐之間的糾葛,我們局外人也只能看到兩方的發言,所以誰是誰非我們也無從評斷
如果貴公司真的非常介意 Gobby 的發言,建議就直接走法律程序吧或是透過01居中聯絡,兩方面協調看怎樣處理盡量讓大家能接受
這篇聲明稿還引用到網友的建議,感覺不是很正式的樣子
掃垃圾 倒垃圾 / Shot down ★★★★★★★★★★★★★★★
我沒有惡意而且不是針對你也不是針對他更不是針對任何人或動植物、礦物、無機物
今天這件事不管誰對與誰錯 在法律上都算調解完成
今天不管是不是我刻意賴帳(由網友自行判斷)
事實上救援資料的確救到上法院解決(這是事實)也不只我一個案例
可以去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一下便知道
我今天只是要告訴網友一個契約上認知的漏洞
linweihd 這個帳號
過了2年9個月還是沒有給大家一個答案
請 linweihd 這個帳號回答以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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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舉例
當消費者認為他硬碟裡資料有5000個檔案
而救援公司只救援出100個檔案
契約書上寫明救援出全部檔案便需要付費
但消費者認為救出"5000個檔案" 算全部救出
救援公司認為救援出"100個檔案" 算全部救出
那是誰說的算??
Q2:
若消費者認為沒有全部救出
雙方沒有共識
請問救援公司會循法律解決嗎??
Q3:
若消費者願意依照消費者認定的救援資料比例付費
是否會同意折價付費 還是一定要付全額
若公司不同意折價付費
是否會循法律途徑解決(如 存證信函 支付命令 民事訴訟 等等 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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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硬碟在救援公司手上 消費者也沒有證據
消費者目前我能想到唯一自保方法
請將要救援的檔案"一個一個列出來"
不然不算全部救出
假如
5000個檔案
名稱為0001.jpg 依序排列到5000.jpg
請在契約上寫明 若沒有救出以下資料 便不算全部救出
檔案為
0001.jpg
0002.jpg
0003.jpg
...........
以此類推到
4998.jpg
4999.jpg
5000.jpg
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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