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小弟近日有一些購車的糾紛,在小弟極力交涉的狀況下,發現很多事情跟我所查到的並不一樣,所以提出來供大家參考。
起因:
家母因近日需要用車,所以找了Nissan的車種,也找了家鄉的業務來談,後來在星期一(11/22)簽約,並付了訂金五萬元
後來因為某些原因的關係要退訂,接著就是麻煩的開始。
1.於11/24日表明想要退訂,對方營業所-所長以已經簽約了為由,說明如果非他們的原因要退訂,訂金五萬元無法退還。
2.當日也照網友的經驗打電話至Nissan的080專線說明此問題,該專員表示1.簽約就算數。2.如果經銷商沒有明顯違法的事情,是不會介入的。3.沒收的訂金是不會超過標的物的10%,所以五萬元被沒收是合理的。4.合約的審閱期是有合約中那個欄位有簽名就算是審閱過了,所以當日生效。
3.再來打電話去當地的消保官,消保官說明:1.請先申訴。2.會發文至該公司,待15天內回文。3.記得在三日內寫存證信函或是有明確證明在審閱期內要解約。4.如果回文內容不滿意,再請求協調。4.我方表明合約審閱期的問題,不是說在審閱期內可以無條件解約嗎?消保官說是這樣的沒錯,但對方不一定要退還訂金給我們。
以上發現,我們消費者真的只能自求多福了,所以建議以下事項
1.在合約註明,簽約後幾日內,可以無條件解約,並退還訂金(可是我想這個部份應該會被業務想辦法洗掉)
2.訂金能少給就少給,能夠5000就不要給10000,至少真的無法退訂時,不會那麼心痛。
3.記得合約的審閱期,不一定能夠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就算能夠要的回來,我們這些小上班族的人,那有時間跟大公司有專門的法律顧問慢慢玩呢。
以上是小弟本身的經驗,希望之後要買車的人,能夠更小心的保護自已。
所以小弟並不是上來抱怨的,而是提醒大家
所有的事情總會有變化的,今天訂了車,有可能就是這一、二天會發生變化,而造成必需要取消
並且別人能夠解決的事情,不代表自已也能夠用相同的模式解決
就像是合約的審閱期來講
案例
人家審閱期內可以無條件解約,但是我相信還有非常多人是要賠上訂金的
我只是不清楚在審閱期這個條文下,對廠商、對消費者各有什麼保障,或是有什麼該是注意的事項?
所以最後我的解讀變成
審閱期只是你可以解約,但是訂金你不一定拿的回來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審閱期有跟沒有就沒差太多了,因為沒有審閱期,我解約一樣就賠訂金就行了
又何必那麼麻煩的去引用審閱期的條例呢?
如上所舉的例子,或是保險業,都是在審閱期內可以無條件取消合約,並退還所有金額,如訂金、保費等
當然這是對廠商不公平的,所以審閱期也不會太長,而且是例假日也合併計算
所以這篇文章的目的,只是在告訴大家,
違約是不對的,所以對方能接受的範圍內的訂金,能夠給越少越好,因為你永遠不知道明天會有什麼變化的。
網路查了一下, 政府好像只有規定房子的契約審閱期間如果不滿意, 訂金可以退......好像沒有說車子
房子一般訂金都很高.....這樣定應該是保護消費者......
至於車子, 妳當場喜歡下了訂金.....審閱期間除非業務人員有欺騙不實等等瑕疵(or 新聞報導該車款有重大瑕疵可能被招回), 否則消費者有何權利要求退回訂金? 可以解約表示你不需要履行合約的義務去付款買那部車(花更大錢), 但是要求訂金一定要拿回來就有點澳客行為了(商家沒做錯任何事吧?)
雖然一般商家為了和氣生財, 往往會退回訂金.....期待下一次的生意.......但是消費者大吵大鬧要求退訂金的卻是商家可以不需理會的
另外.....真的不需要付這麼多的訂金......車子不是一萬就可以了? 付五萬的理由是?.......老子有錢無所謂???

家裡只有媽媽在家,我們都在台北工作,六日才回家
星期一家母在業務員的連番轟炸沒有多作比較下,簽下合約
也在業員的說服中,付了五萬元的訂金
星期二她才告訴我她訂了一台車子,我說不是說還在看嗎?怎麼馬上就訂了
她說那個業務員很勤勞,跑了很多趟,而且他也說不可能有比他更優惠的車價
所以我媽媽就直接簽約了。
該合約的內容不能說不合理,只是是一張肥單,因為大約貴了外面快三萬元
總價是原車價只減5000,然後送購車三寶+霧燈+加乙式限定險+50萬分期付款
小弟第一時間就是說服家母解約,
也就有了後續的這些動作
當然這些都是我們自已的錯,因為是自已的媽媽簽的,
我這邊所想的只是怎麼把事情用最少的損失來結束這件事情
我們不是澳客,但是我也不想自已的媽媽變成是肥羊
我也覺得扣個5000或是10000的訂金我都認可,只是50000的訂金要沒收,真的有點太多了
最後的結果是不解約了,因為我發現不買就是認賠50000,一點轉環的餘地都沒有,
肥單就算了,這只能怪我們自已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