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若長時間持續連結行動網路使用時,包括但不限於作為伺服器設備或主機電腦應用、連續性網路攝影或廣播、自動資料傳遞或設備與設備間自動連結、大量訊務使用(如:自動應答、自動刪除、類似自動或手動路由裝置)、作為私有線路或全時間或指定資料連結之替代或備援、P2P檔案分享、透過軟體或其他設備維持網路連續有效連結等情形時,本公司得暫停或限制客戶使用行動網路服務https://www.emome.net/154

電信公司或客戶能否翻臉不認這項合約條款呢?
文章關鍵字
終身降速阿
這條款最大的問題在於不切實際
然後淪於"選擇性"執法

作為伺服器設備或主機電腦應用
--> 配發的都是虛擬IP,如何做伺服器使用?
架設伺服器需要實體IP (Public IP)

連續性網路攝影或廣播
--> 很多直播主所做的事情不就是這個嗎?

自動資料傳遞或設備與設備間自動連結
--> 手機導航時,不就是會自動資料傳遞嗎?

作為私有線路或全時間或指定資料連結之替代或備援
--> 某些業者推過廣告,不方便牽固網(租屋)用4G路由器

P2P檔案分享
--> 拍攝的相片或影片互傳時算不算P2P?
Peer-To-Peer只是一種網路技術和網路拓撲結構
不見得是非法用途才會用到P2P網路技術


我是覺得業者不如直接表明 流量超過300GB就限速
這樣還比較明確易懂
300GB只是舉例,其它數字或分階段限速亦可
DCE
不懂他人說的是那方面的術語,用關鍵字直接上網搜到另一個被代用的意思,美酒大會不懂BT我是不信,到是只懂個毛,就出言不遜,真是外行看熱鬧「乞丐趕廟公」
DCE
@ctstsk 臨時抱佛腳也要有一點常識加知識,不然真的很丟臉,硬凹真的很難看
昨天有看到一則新聞是關於用戶數具超量被降速的官司新聞
該用戶當月數據使用1800多G被降速然後提告 最後敗訴了
因為合約有說明禁止不當不合理使用
vivahuaweip30 wrote:
昨天有看到一則新聞是(恕刪)


印象中很多年前,威寶時代,有個消費者因為信號不良把威寶告上法院,最後也是輸!
沒有刻意拿來大量分享用
根本很難超過100G

家裡公司如有固網
根本很難超過50G

有條款但書還
大量分享超過1000G以上被限速
還能告這個必輸的
搞不懂那位仁兄的思維😂
空巴A380 wrote:
客戶若長時間持續連結(恕刪)


合約白紙黑字簽了,除非一方是被脅迫簽下的,不然不認的一方,通常要賠違約金,否則合約意義何在
ueibobo wrote:
合約白紙黑字簽了,除...(恕刪)


這個不簽,連預付卡都無法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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