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四月底上來北部工作,也在公司附近找了間小套房
說好簽一年押金為兩個月,但因當時沒那麼多現金
所以跟房東談好押金分三個月給
所以簽約時我付了第一個月房租及第一期押金,六千多加訂金四千多,約一萬多塊
房東也說提早解約需扣一個月押金
結果上禮拜家裡有事情導致我必須辭掉這份工作回去
也跟公司報備了
但房租簽約是到這個月的月底
請問我如果再簽約日前一天搬離
需要補足一個月的押金嗎?
未繳的水電費約為五百多
此時身上也沒多餘現金,今天領的薪水都匯回家給家裡用,身上也只剩一千塊
因沒甚麼租屋經驗,麻煩知道的前輩指點一下,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