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說是抗議人權...
王家是有興趣要都更只是價格談不攏...
王家自己寫給北市府的異議書
2.抗議建商炒高房價...
但卻准許地主無限制的把自己土地喊個幾億幾億的...
3.抗議建商賺太多...
這跟王家又扯上甚麼關係? 藥品一顆成本幾毛,賣你幾百,你又可曾抗議藥商獲利過高?
建商賺太多主要也是因為容積發放,和王家合法通過的案子又有甚麼關係?
然後這群抗議的人又可曾會算建商成本和獲利怎樣是合理的?
看著幾個文章和報紙就自以為是專家學者?
建商合法賺太多,有人卻要王家不合法賺很多,我真不曉得這裡是民主法治社會還是正在階級鬥爭中的共產社會。
4.抗議容積發放不合理...
請問是要去立法院還是在王家?
每個人都會自己做預測啦,甚麼現在容積發放會是將來的負擔
你又知道現在的生育率將來不會有更多的空地?
你又知道大量都更建案出來了房價不會因為空房多了而下跌?
你又知道哪時候會出現大地震讓很多老房子震垮?
這麼擔憂未來子孫,現在那些沒錢買不起房子的,擔心自家消防通道危及性命安全的,整天與漏水壁癌你又可曾關心他們一下?
我絕對不敢說我預測的準啦,我只知道不管是都更或是某些合建方式,絕對對某些很弱勢的人是很有利的,建商的獲利我不知道我也不會算,也許確實太多了,但那些待在王家的學生們抗議的方法是對的嗎?
整個抗議的邏輯混亂,把個人權益和國家法律、公共利益混在一起分不清楚,我是建商的話我是高興死啦,
繼續開發我的,都更少了,就往山坡地發展吧,反正賺一賺搬去國外,土石流,淹水,那些窮人自己負責吧。
你的納粹論被反駁幾次了....
說到當時時空背景下,沒有反對者嗎? 您以為當時全德國人都支持希特勒嗎
別再拿出來笑話了,你說的是高壓手段統治思想
跟台灣現在立法推過的都更法案有何關聯?
照你們所想法源是把畸零地主的產權剝奪走,給建商嗎?
要,就請提出反證來反對判決 反對條文解釋
你無解釋方案來反駁法院判決,一般民眾要信誰?
不是遵守法院判決難道是隨當事人高興守不守嗎?
不滿現行法令條文,你除了推動立法院修正它,或是訴請大法官釋憲並解釋違憲成功
不然你告訴我那個案件要適用都更法,可以不用管鄰地有沒有畸零地就可以送件?
不管建築師,結構技師,水電技師,消防技師...通通有法令條文要審核
以現行法令建築相關來解釋王家土地因素,無法避開 解釋幾次了
聽不懂就聽不懂吧,反正人生久久總會遇到要買賣新建房地產
想以民眾心中想的方式送建照案,請有心理準備法規限制一堆
文林苑現在被少數綁架,真以為是為人民福址?
做建築的一堆相關行業,多數只是為了生活討口飯吃,投機的當然不是沒有
想依政府規定來行事包工程會遇到民眾抗爭就停擺
即使走完訴訟程序勝訴了也動不了,政府不作為,民粹當道
誰還願意去做這吃力不討好的案
tituschiu wrote:
納粹不也是依法種族屠...(恕刪)
去看一下憲法的23條裏面的比例原則再來說違憲....
如果不懂的話,就去搞懂再來說自由和人權
理論上完全自由是建立在雙方權利無侵犯的時候,納粹殺人不就侵犯到另一個人的權利?
極端的自由主義只能應用在個人化,當你牽扯到社會時就會有問題產生
極端自由主義的極端就是你說的種族主義,自由並非無限制的擴張
王家的袋地為什麼會受限制需要強制進入都更,就是因為保障了袋地的權利同時
就會侵害到鄰居的財產處理權利(袋地通行權),那你要限制王家還是限制鄰居?
因為不管維護哪邊都會讓另一邊吃虧
法律沒有辦法讓王家不出門(保護鄰居的財產),也沒有辦法讓王家使用鄰居的地當通道(鄰地不能使用)
二方都是財產,法律該如何處理?
你告訴我哪個是法律該維護誰的?是要保護王家讓鄰居吃虧還是保護鄰居讓王家吃虧?
還是二邊各打五十大板,王家不要出門,鄰居也不要重建?這不就是荒地?
目前就是二邊各打五十大板,但改成王家和鄰居一起建,那就沒有王家的地和鄰居的通道問題
你要說他違反自由的財產處理權我也同意,
但從97~98年王家有快二年的時間去把鄰地買下來當通道的時間,
王家自己不處理,再來說別人強制他?
....端視世界各國都市更新處理私權土地的方式,在英國與美國處理方式是採用Eminent Domain(強制徵收),並沒有經過法院裁判,而原權利人只能請求更新前充分之補償,無權回到原地居住。而在香港,則是強制收買或強制拍賣的方式處理,前者是以七年新之價格賣給市區重建局,後者則由掌握大多數產權者聲請法院強制拍賣零星地主之土地。如從同意權的行使來看,英國是由各行政區議會(citycouncil)決定;美國則是透過各地方政府更新專責機構(議員擔任委員)決定,原地主同樣無法行使同意權,僅有少數都市會舉行全市公民投票決定,像是在Baltimore。亞洲的日本則較為尊重地主權利,可由更新單元地主組成之再開發組合多數同意議決。在臺灣,民間主導更新則必須經過更新單元內多數地主出具同意書始可辦理更新;而在政府主導更新的部分,則因為是由政府為配合重大建設或地區發展而推動之,故免取得地主同意。對於不同意戶的處理方式,在美國是由再發展局(RedevelopmentAgency)強制拆除,1960年代時全美國都市更新共拆遷40萬戶,每個更新計畫規模高達數百公頃;在日本即依權利變換計畫重新分配登記,地上物產權歸實施者,而未同意搬遷者,可聲請法院強制出讓並排除占有。在臺灣則由權利人自行拆除,一定期限未拆遷始可由實施者代拆,必要時可申請由政府代拆。衡諸世界各國更新處理私有產權的手段及同意權之行使,臺灣都市更新係參考日本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並非參考美國以推土機方式強迫住戶搬遷,相較英美法系國家徵收方式,已屬較為保障私有產權,且透過權利變換容許地主參與分配,並且有多層次的把關與救濟管道,對於原權利人最為尊重保護。當然,為了社會的和諧,主管機關及實施者應當謹慎使用(都更條例第36條代為拆除)條文,甚至最好備而不用,僅作為談判籌碼。只有在窮盡一切努力均無法推動,且確有急迫性時才運用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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