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文的重點:
1. 臧文前半段談的是都更的公共性。若都更不具公共性,為何還要提供各種優惠(如容積率獎勵)。此主題距離文林苑案有點遠,是檢討都更本質的大議題。
2.臧文後半段提醒支持王家的社運人士不要將運動的立論綁在 "王家無辜" 這點,會很危險。臧並提出數個王家很湊巧、很巧合的疑點,暗示王家或許在決定是否參與文林苑都更案上有所計算。
我的想法:
1.我認為都更法的細則與法官的解釋、加上北市府的執行,以文林苑案來看,是偏向建商的。無論王家是否有所計算,王家對於自己的土地與房舍的私有權都不應如此輕易被侵害。
2.都更法允許建商只要寄送會議通知,就算交代,無論被通知人是否有收到;而王家堅持 "沒收到通知" "不知情"。這種公婆論理的戲碼是法條上有缺失造成。對於建商與都更戶之間的開會通知,應該要訂立確保有效的傳遞方式(台灣的里長,除了綁樁,應該也能負起傳遞的功能吧?存證信函也是一種方法吧?)
3.依據樂揚建設的說法,王家不參與都更,即會成為袋地,依法不能不納入;法院判決也採信樂揚的說法。然而若樂揚以文林路為建築線,雖然能蓋的房子較少,但可以排除王家而解決袋地問題。而法院、北市府卻不考慮此可能性。
4.法律因為擔心地主投機心態,阻礙都更以求更高的補償,所以引入了多數決,強制地主參與都更,以多數決來剝奪私有權,這種思維相當危險。我們若同意私有權是基本權利,則對於私有權的法律規範、實際運作,都應該有明確的依循,而非讓個人的基本權利受到周遭鄰人的意見所影響。若你和鄰居想法接近,你的基本權利就獲得保障;若你和鄰居意見不合,你的基本權利就可能被表決犧牲,這是很恐怖的事情。或許有些人認為:少數人不願都更,導致我們多數人也就無法都更,這不也是被犧牲嗎?我的意見是:都更法是一種積極方案(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而私有權是一種基本權利(消極保障),若兩者有所折衝,當然以基本權利為優先。
44th wrote:
假如真的有心想進一步了解為什麼,可以看看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7953
作者在政策面上沒有偏袒任何一方。甚至就某些支持同意戶立場的說法進行辯駁。
其實被劃出去的不見得願意,更不見得是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