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derDragon wrote:民國99年6月間,順...(恕刪) +1蠻好奇是哪個案例?只看到媒體報導: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99年6月順利且和諧的完成都市更新強制拆除之首例。市府受理實施者申請都市更新強制拆除,均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除既有之法令規定外,均再以比法令更為嚴謹之方式與更多次的溝通協調會議…」。然而,過去已實施之強拆例子,均於已無人居住的家屋進行,透過新聞媒體宣導將強拆士林王家兩戶十餘人口固守六代的家屋,確為首例宣告將強拆「有人住」民房......
原文出處 http://www.tajur.org.tw/20120210營建署都更案輔導會議 會後新聞稿發稿單位: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士林王家新聞聯絡人:陳虹穎0911-713482、王廣樹0919-932255營建署都更輔導會議露曙光?士林文林苑案有解?官方首度表態:將研議毋須強拆、循變更途徑尋求都更三贏根據去年12月30日內政部營建署召開的「都市更新執行機制檢討與展望座談會」後,營建署二月份起,陸續召開四次輔導會議,針對台北市、新北市目前處於強拆與迫遷危機的都更案居民與實施者之間進行對話。一、輔導會議促成立場澄清,然爭點釋疑尚待北市府回應今日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所申請之輔導會議上,實施者樂揚建設邀集數十戶已搬走、等待遷入的原住戶來到現場開會。我們樂見此一溝通平台之促成,協助居民之間化解對立。畢竟,我們並非反對都市更新、環境改善,而是希望導正已本末倒置的「建物更新」風氣。我們認為,100%住戶的權益,樂揚僅需透過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毋須強拆,可達三贏。我們同意營建署都市更新組組長陳興隆今日做出的三點會議結論:(一) 關於同宗基地是否可排除士林王家之可行性疑慮,可透過王家簽署切結書,同意未來無法自成都市更新單元獲得解套,請北市府與實施者做慎重考量。(二) 公共利益應以環境改善、而非單棟建物更新獲利人為先。此宗基地未開闢計畫道路之現況,應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53條,請北市府釐清並協調,確保當地住戶、未來新入住戶之交通安全與消防安全。(三) 關於實施者涉嫌呈報不實資訊,恐違反與北市府簽訂之都市更新切結書,台北市政府應針對各計畫書圖內容不實之各項疑點進行逐點釐清。二、聯盟立場:我們不要逐利導向的都更,只希望環境改善、保障原住戶居住權經過今日會議,我們樂見:原先處於假對立的已遷出住戶、士林王家,今日會議上取得兩個共識,其一是促成已搬出之住戶盡早搬入、王家早日擺脫「釘子戶汙名」、「強拆」的精神與實質壓力。其二是藉此一平台開啟程序正義的窗口,營建署協助重新釐清已審議結束之都更案過程瑕疵。然而,對於文林苑都更案,以及此系列輔導會議之作用,我們有下列兩點聲明:(一)都市更新應配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之開闢與整備,不應淪為單棟建物更新。我們不希望文林苑入住戶,須成為未來面對交通擁塞、消防安全堪慮環境下的犧牲者。(二)士林王家不要高額補償金,只希望民國95年已行整建的房子不須進行無謂的更新、造成資源浪費。三、可行性露曙光!排除王家抑或調整為部分整建、部分重建,都更僵局可解套。北市府將著手研擬可行性會議場上,實施者樂揚建設進行該計畫案內容介紹後,整場會議遂根據「程序不正義與實質不正義:實施者涉嫌呈報不實計畫書圖審議」、「將士林王家排除都更單元之可行性」進行論爭,進而推衍出共同結論:臺北市政府將研議毋須將士林王家排除,僅須改為部分整建、部分重建,即可於減省審議期程、最速效之情況下,達成三贏局面。會議上,樂揚建設指出,為了避免士林王家淪為無法更新的單宗建築基地,必須強制將士林王家圈入更新單元範圍。然而,聯盟回應:將王家排除於都市更新單元之外,文林苑案仍可符合都市更新單元最小面積標準。如不排除於更新單元外,亦僅須透過變更事業計畫內容,即可順利推行。會場上,林旺根委員亦提醒,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都更案不應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恐怕無法排除王家。聯盟對此表示,如依此條例標準檢視,實施者樂揚建設真要依法行事的話,恐怕也不得排除同一街廓裡,屋齡已逾五十年等老舊建物,否則現行計畫內容已牴觸法令規定。法規應一體適用,不應因士林王家設事。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之張杏端委員提出兩點積極性建議:第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之開闢應優先於建物更新,況且都市更新條例第53條規定,可透過都市更新手段達成協助公共設施之開闢。台北市政府應重新著手檢討該宗基地四周道路開闢狀況,與實施者進行溝通協調。第二,士林王家依然可在變更事業計畫範圍,僅需變更細部設計,並請台北市政府研議文林苑案變更事業計畫所適用之法令規定。四、個案輔導會議應打開公共性、回饋都更惡法之修正最後,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對於此系列會議,提出兩個期待,期望導正都更淪為炒房工具之歪風,回歸都市風貌、環境品質之改善:第一、營建署、地方主管機關所扮演之角色,應協助現行普遍的「建物更新」導正為以「環境再造」為依歸之都市更新;改善目前都市計畫與都市更新嚴重脫鉤現象。保障在地居民公共安全、環境實質改善,才是全民福祉。第二、我們期待營建署輔導會議之作用,並非營建署所稱的僅處理單一個案當事人問題,而是(1)協助推動合理解決方案、(2)帶頭檢討法令瑕疵下的程序不正義、(3)實質上產生通案處理原則,以改善、平衡現前實施者與居民之間不平等關係,幫助推動修法。
nelson725331 wrote:大大說的對1%不同意...(恕刪) 讀完這篇 一直覺得莫名其妙的什麼時候?定義『都更法』的精神為多數決?以法源精神而言憲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自由安全應該沒有法條可以違背這樣的精神...不然,我今天訂個法,90%的人說妳財產要充公就得充公...然後,妳就乖乖的把身家都交出來嗎?沒人會這樣做吧??這樣的情況下,你強迫他都更的理由是?公眾利益?人家又沒作奸犯科?疑問點:1.建商:蓋不起來的話,看要破產還是拿錢賠一賠,當初的程序本來就有瑕疵,現在還在裝乖?2.公務員:當初承辦的公務員也該查一查吧?這樣的CASE也可以過? 政風處?PS.有損失的趕快告建商?還是國陪吧?看樣子會很久沒解..
蠻同意樓上 Dennis 兄的意見,再怎麼以公共利益, 或多大的正義, 帽子, 個人資產, 就是受憲法的保護.所謂, 百分之多少同意,應該是指, 共同持有的資產, ..像王家產權清楚的獨立戶, 再怎麼樣, 也不可以未經同意就要強迫拆遷.
dennis10 wrote:讀完這篇 一直覺得莫...(恕刪) 若是共同持分土地採多數決就有道理,不能因為少數人卡住多數人的利益,若是獨立產權就太強求了,莫名其妙只因相鄰土地要更新就不得不參與?這實在講不過去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