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蓋的大樓(公共藝術需建築案件的工程款的幾%)
台北市好像是建築物件總價的0.4%做公共藝術
基本上不是很懂所以想請問專家們?!
希望有人提供感謝
csp2006 wrote:
1%...........(恕刪)
真專業!
大大我想再請問因為我好像沒有看到有關
第 八 條
為維護文化資產,增進環境景觀,主管機關得針對特定區域之周邊建築與景觀風格定立標準規範。
主管建築機關於核發重大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建築執照時,應先就其造型及景觀會商主管機關。
第 九 條
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與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
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環境。但其價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如於其建築物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與環境,且其價值高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者,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三項規定所稱公共藝術,係指平面或立體之藝術品及利用各種技法、媒材製作之藝術創作。
第一項及第二項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 十 條
主管機關得獎勵廣播電臺、電視臺及傳播事業製作、播放優良文化節目及報導文化活動訊息;其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得指定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提供一定空間作為文化活動之用。
第 十一 條
國外或大陸地區藝術品,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展出者,於運送、保管及展出期間,不受司法追訴或扣押。
不好意識向我在淡水買的預售屋!剛好我也選上副主委!想請問的是?有關新蓋的私人住宅也要有1%的公共藝術品在裡面嗎?
因為我看到我們建築案件的房子!裡面的公共藝術有夠糟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