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大樓越來越多的情況下,但大樓是否能有好的生活品質是一大考量,
特別是在竹東地區某些特殊身份的人因不諳管理規則或者並不適合集合大樓住宅的生活,
我想請問公寓大樓管理辦法是否有強制性?
有哪些人可以約束這些人,必要時可以強制要求違反規定者遷出呢?
以下是我查詢到的法條,希望各位可以給一些意見,
讓住在大樓的人,一樣都可以享受到該有的生活品質跟安全。


以下是查詢到的法則
第 6 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
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
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
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
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 16 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
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
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
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
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
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
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
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
,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
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
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
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
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
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公寓大樓管理辦法 是大樓的"憲法"
但是對法律而言, 他是位階較低的法

所以要強制所有權人遷出或出售的話
除非有明確的事實足以影響大樓住戶人身安全
才能強制遷出或售出

不然只單純靠欠款的話, 沒欠個百來萬的話
法院也只會跟你說"違反比例原則" 不會同意強制遷出或售出的.

swt63319 wrote:
公寓大樓管理辦法 是...(恕刪)


有種東西叫法拍,欠錢不還怎辦,假扣押不動產

進行法拍,這跟強制遷出意思一樣,也可以達到同樣目的

除非屋主在買回來!
如果這住戶很吵
那也要集體住戶認為他真的很吵
多次勸阻無效
才會被法官列為可能違反公寓大樓管理條例的規範

但問題就是
公寓大樓動則上百戶
你覺得吵,別人可能覺得無所謂,或者大部分人是鄉愿的認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要取得全體住戶的共識把一個住戶趕走是頗為困難的事

法律是人訂的
打官司也是靠人去裁決
雖然有法條,但也要人去執行
單憑一個公寓大樓管理條例要把住戶品質提升
我覺得非常困難啦
俗話說千金買屋萬金買鄰
大概就是說好鄰居太難尋了

以下是今天看到的新聞,
看起來不一定要全部的住戶同意才能趕惡鄰居.
希望大樓管理辦法,可以讓竹東的某些大樓惡鄰有所警惕.



215戶聯手趕惡鄰居
往往是樓上或隔壁很吵
但是其他樓層的感受不到
所以要集體住戶聯合趕走一個惡鄰
除非他真的弄到天怒人怨
不然...很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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