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申請對象及資格:
(一)受理申請對象:需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1、任職於臺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之勞工。
2、未租購臺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社區用地員工住宅之勞工。
3、在職滿1年(含)以上之勞工
請問人知道為什麼只限定精密園區內之勞工.而不是設籍於台中市之勞工
以現在全國有成功的合宜住宅有這樣限定(某工業園區之勞工)嗎?
試問這樣合理嗎?台中市民的(幸福好宅)耶!
「幸福好宅-勞工合宜住宅」承購資格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申請人須為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
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
宅,若申請人與配偶分戶,則分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
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
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
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同一家庭僅能承購一戶,並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已取得勞工
合宜住宅承購資格證明且承購勞工合宜住宅者,不得再次申請
本證明。
所以單身與家長一同居住,然後家長有自住宅,這樣就不符合資格了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