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各位網友對此事件的關心,謝謝!
奇異人生 wrote:
承辦的員警給我的感覺很好
我想應該是要用第28條辦你吧,
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
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項拍攝、製造兒童及少年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
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
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
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去檢察官那邊就好好說明,開始並不知道是違法的影片,第一時間看到就馬上刪除
並無散播之意圖,看看檢察官接不接受。
當然要是可以找律師,還是找一下妥當,
畢竟訴訟有許多技巧這邊也沒辦法說清楚。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我覺得你應該是會被使用
刑法第235條第1項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你的狀況跟此人非常相似
【裁判字號】 100,易,3937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39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XX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
13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XX犯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林XX可得而知FOXY檔案傳輸軟體,係一種以點對點(Peer
to Peer,簡稱P2P)技術下載或傳輸檔案之程式,當使用者
執行FOXY軟體下載單一檔案時,於下載完成前、後,分別會
儲存於該軟體預設之暫存資料夾及下載資料夾,且此2資料
夾均經該軟體預設為強制上傳、分享之資料夾,而供該軟體
之不特定使用者相互搜尋、下載資料夾內之檔案。故使用者
下載檔案至此2資料夾後,即會因此2資料夾強制分享之功能
,而處於隨時可傳輸予其他軟體使用者之狀態。詎其竟仍基
於以網際網路供不特定人觀覽猥褻影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
國100年3月9日某時許,在臺中市○里區○○路87巷10號住
處,利用該處所申請裝設之ADSL寬頻網路,以「125.230.78
.247」之IP位置連接上網,執行已安裝完畢之FOXY軟體,並
使用該軟體搜尋、下載檔名為「台灣-大貓-本土妙齡高一女
學生汽車旅館被迷姦,還強行插入」之色情影片,並於下載
同時及下載完成後,容任不特定人利用FOXY軟體搜尋、下載
而觀覽之。嗣為警於100年3月9日14時21分許執行網路巡邏
,搜尋並下載上開影片,發現林XX使用之上開IP位址為上
傳來源之一,始循線查獲。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
事訴訟法第159之1至第159之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
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
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
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之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卷附之
員警偵查報告(見警卷第3至14頁),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陳述,且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之1至第159之4條之規
定,原無證據能力。但檢察官及被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
前,均未對上述員警偵查報告之證據能力表示異議。而本院
依據該偵查報告作成時之情況觀察,認均無不適當之情形,
依據上開法律之規定,本院自得將之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
據。
二、實體論罪科刑之依據: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XX於偵
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員警偵查報告、網路P2P
軟體下載蒐證畫面、色情影片翻拍畫面、IP查詢資料等在卷
可參,顯見被告此部分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核被告林XX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
之以網際網路提供猥褻影片供人下載觀覽罪。爰審酌被告應
知FOXY軟體之原理,竟仍利用該軟體下載上開猥褻影音檔案
,進而透過網際網路供不特定人觀覽,所為實屬不該,惟念
其究非主動積極傳布該猥褻影片,惡性尚非重大,且查獲之
影片數量僅1部,所生危害仍屬輕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35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麗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奇異人生 wrote:
我只在網路上查到的案...(恕刪)
歡迎有資訊規劃難題&伺服器維護問題與我討論。
關閉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