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各位網友對此事件的關心,謝謝!

理論上
1.上法庭應該是會退回,除非你是有提供下載資料或網址.

2.若碰到笨蛋的話,認罪是緩刑,但要罰20000吧
現在當官的都抓這種"事"?沒別的事可以做了嗎?

奇異人生 wrote:
前陣子在網路上看到 ...(恕刪)


去律師事務所(有信用)

將詳情與律師討論

需要的話寫存證信函

切勿直接認罪(警方與檢察官.勸誘及引道認罪~便宜行事,無知青年都是這樣被迫罪)...除非你與專業律師討論過...後果


必須事主自行舉證及配合律師做抗辯...不要單方推託給律師

timelin wrote:
理論上
1.上法庭應...(恕刪)


刑警告訴我他是循我的ip位置找到我有在分享,但分享同時我應該也是在抓別人的檔案才對阿!
最後因為我下載好以後變成我沒有在抓別人的資料改成上傳!
想請問是說我應該要想辦法找我當初載的地方嗎?
還有請問認罪是? 我在作筆錄時我有說我確實有下載和看過這段影片了!因為我不敢騙他,我怕到時候會變成更嚴重!




如影隨行 wrote:
現在當官的都抓這種"...(恕刪)


警員說是有人檢舉所以他們一定要抓! 承辦的員警給我的感覺很好,也感覺他懂我的意思,但我反而會很擔心
結果到了檢察官那邊結果不是這麼回事,跟本就沒人相信我不是故意的!

奇異人生 wrote:
刑警告訴我他是循我的...(恕刪)
.

法官.....唉.這真的要看運氣了.去網上查查案例吧.有出事的.也有沒事的....
如影隨行 wrote:
.

法官........(恕刪)


我只在網路上查到的案例是對方在狡辯,有被移送但找不到是怎麼樣被判刑....

網路上這樣的例子好少,我在google跟本找不太到!

我沒有想要狡辯什麼,他問我在那裡抓的,我告訴他是在emule搜尋裡找到的(筆錄上我是這樣寫的)
因為我真的記不起來我在那裡抓的,我平常就上網找找資料,我怎麼可能會特別去記著那影片在那抓的
,他也問我說我關鍵詞是搜什麼,我真的不記得了,電驢我也害怕到趕快移除掉了,我也不敢在去找一次了!

奇異人生 wrote:
承辦的員警給我的感覺很好


我想應該是要用第28條辦你吧,

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
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項拍攝、製造兒童及少年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
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
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
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去檢察官那邊就好好說明,開始並不知道是違法的影片,第一時間看到就馬上刪除
並無散播之意圖,看看檢察官接不接受。

當然要是可以找律師,還是找一下妥當,
畢竟訴訟有許多技巧這邊也沒辦法說清楚。
查詢判例看這邊,司法院系統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我覺得你應該是會被使用

刑法第235條第1項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你的狀況跟此人非常相似

【裁判字號】 100,易,3937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39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XX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
13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XX犯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林XX可得而知FOXY檔案傳輸軟體,係一種以點對點(Peer
to Peer,簡稱P2P)技術下載或傳輸檔案之程式,當使用者
執行FOXY軟體下載單一檔案時,於下載完成前、後,分別會
儲存於該軟體預設之暫存資料夾及下載資料夾,且此2資料
夾均經該軟體預設為強制上傳、分享之資料夾,而供該軟體
之不特定使用者相互搜尋、下載資料夾內之檔案。故使用者
下載檔案至此2資料夾後,即會因此2資料夾強制分享之功能
,而處於隨時可傳輸予其他軟體使用者之狀態。詎其竟仍基
於以網際網路供不特定人觀覽猥褻影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
國100年3月9日某時許,在臺中市○里區○○路87巷10號住
處,利用該處所申請裝設之ADSL寬頻網路,以「125.230.78
.247」之IP位置連接上網,執行已安裝完畢之FOXY軟體,並
使用該軟體搜尋、下載檔名為「台灣-大貓-本土妙齡高一女
學生汽車旅館被迷姦,還強行插入」之色情影片,並於下載
同時及下載完成後,容任不特定人利用FOXY軟體搜尋、下載
而觀覽之。嗣為警於100年3月9日14時21分許執行網路巡邏
,搜尋並下載上開影片,發現林XX使用之上開IP位址為上
傳來源之一,始循線查獲。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
事訴訟法第159之1至第159之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
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
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
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之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卷附之
員警偵查報告(見警卷第3至14頁),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陳述,且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之1至第159之4條之規
定,原無證據能力。但檢察官及被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
前,均未對上述員警偵查報告之證據能力表示異議。而本院
依據該偵查報告作成時之情況觀察,認均無不適當之情形,
依據上開法律之規定,本院自得將之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
據。
二、實體論罪科刑之依據: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XX於偵
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員警偵查報告、網路P2P
軟體下載蒐證畫面、色情影片翻拍畫面、IP查詢資料等在卷
可參,顯見被告此部分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核被告林XX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
之以網際網路提供猥褻影片供人下載觀覽罪。爰審酌被告應
知FOXY軟體之原理,竟仍利用該軟體下載上開猥褻影音檔案
,進而透過網際網路供不特定人觀覽,所為實屬不該,惟念
其究非主動積極傳布該猥褻影片,惡性尚非重大,且查獲之
影片數量僅1部,所生危害仍屬輕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35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麗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奇異人生 wrote:
我只在網路上查到的案...(恕刪)
歡迎有資訊規劃難題&伺服器維護問題與我討論。

我當天去警局的時候,通知單上有寫可以委任辨護人陪同,但我沒有找,我也很害怕律師費要花很多的錢!
我現在應該是要先去想辦法弄錢出來請律師嗎?


HeavyWang wrote:
我想應該是要用第28...(恕刪)


也想請問我在作筆錄時我有說我有下載有看過,我也告知我並不知道這是違法的影片也不知道這影片會透過電驢在上傳給別人! 我說的都是真的! 請問這樣我算是認罪了嗎?

悟後起修 wrote:
去律師事務所(有信用...(恕刪)



還有也順便請問各位... 我現在還有害怕一點是刑案是不是偵查不公開! 會不會我在這問各位大大也觸法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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