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forum.ruten.com.tw/replylist.php?article=8083088&page=1
這裡很多受害者
!!!!!!! 國稅局回文給我了, 健中電器真的逃稅 !!!!!!!!!!!
有買過露天拍賣 大高雄健中電器行 請注意!!!
請大家一起來檢舉健中電器行逃漏稅 有檢舉獎金
健中逃漏稅的方法
1. 直接漏開發票, 若消費者也沒要發票, 就賺到,
2. 少開金額, 由其是在露天買的貨品, 標價都不含運費, 只開標價, 漏開運費
例如電視20000元, 含運 20,500元 只開 20,000元
有買過的消費者敢快去檢舉 有檢舉獎金!!!
高雄國稅局07-7119522
詳文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168&t=4000679&p=10#54756290
EtingChen wrote:
!!!!!!! 國稅局回文給我了, 健中電器真的逃稅 !!!!!!!!!!!
有買過露天拍賣 大高雄健中電器行 請注意!!!
請大家一起來檢舉健中電器行逃漏稅 有檢舉獎金
健中逃漏稅的方法
1. 直接漏開發票, 若消費者也沒要發票, 牠就賺到,
2. 少開金額, 由其是在露天買的貨品, 標價都不含運費, 牠只開標價, 漏開運費
例如電視20000元, 含運 20,500元 牠只開 20,000元
有買過的消費者敢快去檢舉 有檢舉獎金!!!
高雄國稅局07-7119522
營業稅法第52條: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
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
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露天拍賣賣家 高雄 健中電器行 企業經營者無正當理由未出席本府消費爭議調解會議
刊登發佈日期:2014/5/16 上午 08:43:29|最後修改日期:2014/5/16 上午 08:45:42
消息內容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及臺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12條第1款規定「企業經營者經執行機關或消保官通知前來說明消費爭議案情或商議解決方法,無正當理由不派員出席」,予以公告如下:
「企業經營者黃立維即健中電器行(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大順三路278號)與消費者馬OO因網路購物衍生消費爭議,排定103年5月8日下午3時50分進行消費爭議案調解會議,企業經營者無故不派員出席。」
發稿單位:
消保官辦公室(民治市政中心) 電話:06-6322099
以下是我的親身經驗 兩者皆是!
現在還沒拿到發票!!
這個月2014年六月買到 2013年2月製造的庫存機,而且機上滿滿的灰塵, 又不可以退貨,只說BenQ保固三年 (健中電器行給我的保證書也沒蓋店章和購買日期)
如果是停產貨, 此50RV6500 規格怎麼會更勝 新的50RW6500, 廣告很不誠實.
另外第一次送貨過來明明沒有機上盒, 還騙我說大樓管理員有收貨,幸好有監視器證明,電器行沒送到,證明健中電器行說謊.
事後說會補送,等了一週還是沒送. 最後用寄的要我付80元運費 (實際上郵資只有36元), 再騙一次!!
付了20,000元買電視已經過了一週多還不能看,只好先匯80元運費,又等了將近一週才收到機上盒.
等待其間請回電告知機上盒交期, 從來沒回電過 (難道收錢後,就沒有客服) 只說會確認, 再騙兩次!!
請問我將健中電器的其他消費者的消費糾紛 從他露天評價中和mobile01轉post到露天公佈欄 (如下文章) 有構成毀謗嗎?
健中到警局報案 說我毀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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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一位買家提醒:
這家電的老闆 就是高姿態 態度非常惡劣
之前有跟他買過一台BENQ電視,寄來的時候也很誇張都是灰塵!!
當初購買還標註的是全新品 公司貨
打電話告知店家也不處理,一直說很忙,態度也很差,還說是我們自己的問題~
還有他賣的網卡,說什麼原廠根本就是沒牌的,外面才賣100~200
他給我們喊$500 (沒給型號,當初無法上網查,收到貨查過之後差點沒吐血,理論也是沒用)
總之交易得很不愉快以後也不會再跟他買東西
網路購物真的要問好 型號、價格 才不會讓一些不老實的店家坑去了
EtingChen wrote:
很高興遇到專家kat...(恕刪)
我不是專家


這麼說吧,先就稅法來講,經消費者檢舉後,營業人被查獲一年內漏開發票三次以上,
國稅局即可『勒令』停業。
你說對方如果更名,那也不會是『更名』,一定也是註銷舊的、新設立一個新的,
然後,檢舉成功確定有漏開發票,你還可以拿到檢舉獎金喔

喔~還有,不用PM我啦,大家聊聊而已
補充:
EtingChen wrote:
請問我將健中電器的其他消費者的消費糾紛 從他露天評價中和mobile01轉post到露天公佈欄 (如下文章) 有構成毀謗嗎?
健中到警局報案 說我毀謗
誹謗我不熟悉,但是看很多案件有提到,如果本來就是『公開』可見,而且屬於可受公評之事,
應該沒有誹謗的問題吧?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