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才被判七年!!


blink_blink21 wrote:
呵!個人還是覺得『愛台灣』金身護體比較厲害



當然「建國」睡夢羅漢拳及「獨」功也不遑多讓
...(恕刪)


龜笑鱉有比較快樂些嘛?

果然找到年薪千萬以上的工作,還真的不是普通的爽...
台灣最神的就是在各行各業,甚至高至政府官員律師和下至一般公司,
都有政府立案的哦,總是不知為啥為都會出現所謂的類似詐騙集團的樣子,
重點他們還是合法的哦....

那些地下化的詐騙集團要聰明,台灣明明有開合法的路那你們走,
做詐騙不用這麼心驚膽跳的。

我相信這件事不是當純的什麼什麼黨的問題。
台灣這裡只要有人和我一樣落魄,到處求生存時,
你會發現台灣合法的詐騙集團多的是,
一般合法立案的公司都敢這樣明目張膽的這樣玩了,
更何況政府機構和官員,真不知為什麼??

P.S 這件事不知大家還會注意多久,到時搞不好又來個逃亡,
或者就突然一點消息都沒有,人有沒有抓去關都不知道。




151515151515151515151515

moslet wrote:
1515151515...(恕刪)


專收美金

moslet wrote:
1515151515...(恕刪)
aowo wrote:
獨立建國對國民黨而言是大壞事
一但宣布獨立 就是和中國完全切割了 將來如果中國民主化 開放組黨
國民黨就不能回中國「營業」了 中國地大物博 利益非常可觀
加上國民黨本來就是從中國撤退來的 他們當然不想獨立 斷自己一條路

相對的 民進黨並不會肖想這種利益 所以希望獨立 國家正常化



你弄錯了, 國民黨是奉美國命令以中國政府的身分來擔任託管台灣的任務,
如果承認自己跟中國沒關係, 他們就要回去中國不能再留在台灣, 懂了嘛?

至於回去中國營業...都被中國人民趕出來了還想回去?
那邊跟國民黨有血海深仇的人可多了,
不然老蔣到現在都不敢回去你還不懂為什麼?


kevin-a1 wrote:
我剛聽到這個新聞真是嚇一跳,貪汙才判7年,太瞎了吧,那阿扁判那麼重不是衰到。

不過,看完法官審判意見,不得不說還挺有道理的。法官認為公務員「貪污收賄」必須是在行使「職務上的行為」時才算,其他與其職務權限無關的公務員利用自身勢力涉入的私人契約關說,就算講得再誇張,也不構成貪汙罪名,而是觸犯「公務員恐嚇得利罪」。

案發當時林益世好像是在做立委,立委的身分確實對各行政單位並沒有實質上的支配權,即便他到處膨風說他多厲害,但事實上他不能直接承辦案件,對承辦公務員也沒有從屬關係,涉及的也僅是幾家公司的私人合約,還真的不能說他是在行使「職務上的行為」。這個跟阿扁身為總統,可以直接執行職務行為,或發揮實質影響力影響下屬做出特定行為,所涉及的二次金改及龍潭購地案不同,所以不能混為一談。

法官的見解似乎頗有道理,但以後立委或議員的惡性關說可能就會因此解套了,以前好像沒有人這樣切入過,現在就看高院接不接受。


哈哈,你真的誤會大了
“非職權範圍”的見解早已行之有年,法院以前就已經用過很多次了,切入很多次了
只不過這是第一次用在車輪黨身上

案例一:二次金改 扁等21被告全無罪
檢:明顯矮化總統職權,台北地院指出,扁珍獲判無罪主要原因,在於總統職權與金控公司交付總統及家人資金之間,並無對價關係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nov/6/today-t1.htm

案例二:涉賄 高志鵬二審判無罪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國有財產局出租或讓售土地,非立委職權範圍,高志鵬的關說無法發揮實質影響,就算高、姚兩人拿了業者的金錢而關說,只是在品德上足以非議,卻未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兩人無罪。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an/20/today-p2-2.htm

案例三:璟美案 蘇治芬無罪定讞
雲林地院指出,璟美案部分,蘇治芬收受五百萬元已退回,並無收賄意思,另有三百萬元是璟美公司直接付給葉安耕及葉妻陳佳凌,無法證明是蘇治芬授意,且無證據證明蘇治芬核發璟美公司操作許可有對價關係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an/11/today-t1.htm


縱觀以上三案例後(還有啦,懶得找了),我只能說司法雖然不公,但至少還算是一致的
不知道群情激憤的鄉民們是在跳什麼,這麼明顯的事實有什麼好哭喊的
難道一定要明目張膽血淋淋的把臺灣司法搞成兩套標準
把司法搞成政治打手,遇到特定人士就一定要有罪,臺灣人才滿意嗎?

期待014二審可以和高志鵬一樣得到無罪定讞
玩球囉~~~
HAHAfox wrote:
林益世判決案,給的啟發是..........眾黨員繼續貪吧!!!

翻開歷史,凡重大貪污案及放在明面的貪官待遇,都是抄家。

現在輕判,表示未來貪官四起,腐敗政府,國庫空虛,賦稅繁重。

最後,要逼得人民革命起義嗎??



歷史告訴後人的, 就是和平改革必須建立在統治階級自己願意改革的前提上, 明治天皇,彼得大帝算這一類,
如果政府本身就是反改革者, 來自人民要求和平改革的期望都必定失敗,最後必定走上武力革命之路.俄國革命或中國革命都是這一類....

至於革命之後, 要送多少人進勞改營或拖去槍斃就看這個政府造孽程度而定了....





破費阿 wrote:
所以您的意思是要賄絡的人,要自己先查明索賄的人是否有實質影響力?

這些論述只是更加凸顯了 法官對於 "實質影響力" 極端狹隘的認知(或者說故意?)

例如

A 是 B 的\上司 是好友
由 B 執行職務,但A未經手。

A 藉此索賄

那A對於B 算不算有" 實質影響力" ??法官一定說沒有, 那請問這種不適用於人類社會的法律是否要改?

我不是法律系出身, 法律要不要改, 無法判斷. 給你此案判決書, 讀一讀. 我是聽了李家同教授建議, 練習讀判決書.
判決書查詢 其中法院名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全文檢索語詞: 林益世. 判決書的最下方還有7個附件檔.
大家爭議點: (1) 林益世是否為公務員; (2) 前者成立其犯罪行為是否貪汙. 在判決書中[四、本院就爭點之判斷]法官有做說明, 其中引用很多判例.
-------------------------------------------
我念高中時, 不論大小考試, 舞弊只有退學一途. 有一次老師心軟, 未將舞弊同學送交訓導處, 只該科學期成績零分. 後來又有同學舞弊被抓, 要求老師比照前例辦理, 不要退學. 或許這是判例的威力.

我抄一段話給你參考:
不利於被告之證據須依積極證據, 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 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又犯罪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 如無相當之證據, 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 以為裁判之基礎.

不論法官怎麼判, 林益世所犯何罪, 大家心裡都很清楚.
-------------------------------------------
林益世有錯, 地勇陳先生更是亂來. 想藉由變造的證據, 羅織林益世更多罪名. 這種危害是制度性, 有可能該判無期徒刑變成死刑, 有期成為無期徒刑, 危害人權. 國外對於作偽證, 罪很重. 重判地勇陳先生, 我是贊成.

幻夜 wrote:
貴要人幫 刷卡刷這張(黨證)蘋果的動新聞還配音



.(恕刪)


應該是富貴要靠貪,要貪刷這張…(黨證)

背後音樂與掌聲響起…

看了一些對這個新聞的鄉民反應之後
我大概深深體認到台灣這個地方離法治還很遠,甚至是可笑的地步
本案真的是不是貪污,鄉民自己有一把尺,卻非常多人拿別的案例來告訴我們這樣的判決是剛好的
如果你認為其他案例有罪,你也應該認為林益世有罪
結果因為心中藍綠的立場發表一些對立偏袒的言論
黨證,法院誰家開的,這種話已經聽到爛了,人家擺明就是"合法"搶錢
人民苦哈哈過日子,還不忘挺他一把....
國民水準低落,也恭喜大家包含我繼續過苦日子吧!!!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9)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