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ink_blink21 wrote:
呵!個人還是覺得『愛台灣』金身護體比較厲害
當然「建國」睡夢羅漢拳及「獨」功也不遑多讓
...(恕刪)
龜笑鱉有比較快樂些嘛?
kevin-a1 wrote:
我剛聽到這個新聞真是嚇一跳,貪汙才判7年,太瞎了吧,那阿扁判那麼重不是衰到。
不過,看完法官審判意見,不得不說還挺有道理的。法官認為公務員「貪污收賄」必須是在行使「職務上的行為」時才算,其他與其職務權限無關的公務員利用自身勢力涉入的私人契約關說,就算講得再誇張,也不構成貪汙罪名,而是觸犯「公務員恐嚇得利罪」。
案發當時林益世好像是在做立委,立委的身分確實對各行政單位並沒有實質上的支配權,即便他到處膨風說他多厲害,但事實上他不能直接承辦案件,對承辦公務員也沒有從屬關係,涉及的也僅是幾家公司的私人合約,還真的不能說他是在行使「職務上的行為」。這個跟阿扁身為總統,可以直接執行職務行為,或發揮實質影響力影響下屬做出特定行為,所涉及的二次金改及龍潭購地案不同,所以不能混為一談。
法官的見解似乎頗有道理,但以後立委或議員的惡性關說可能就會因此解套了,以前好像沒有人這樣切入過,現在就看高院接不接受。
破費阿 wrote:
所以您的意思是要賄絡的人,要自己先查明索賄的人是否有實質影響力?
這些論述只是更加凸顯了 法官對於 "實質影響力" 極端狹隘的認知(或者說故意?)
例如
A 是 B 的\上司 是好友
由 B 執行職務,但A未經手。
A 藉此索賄
那A對於B 算不算有" 實質影響力" ??法官一定說沒有, 那請問這種不適用於人類社會的法律是否要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