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賦予你私刑的權利?(正義在台南再度展現?)

台灣如果還有法治就不會有佔立法院衝教育部等行為....連包圍警局都做的出來...
而且還有"綠師"幫打官司免罪.....醒醒吧!現存的是私法不是司法...這就是台灣!

怒濤爆裂 wrote:
再一次回覆 就不引言了

1.都還沒判決 已經有網友先自行判決了 並且說"國家沒辦法伸張正義"
都還沒判 你們是未卜先知嗎? 你們比立法的人更專精? ...(恕刪)


立法的人...專精?
您指"立法委員"嗎??

哈.........笑到午餐吃不下
evil_dick2 wrote:
我認同您的論述。
大部分人民普遍只依[情緒、情感]來看待事物,正是台灣今天烏煙瘴氣的主因呀...
補充一下,我支持死刑,但不認同私自攻擊非現行犯的兇手。...(恕刪)

翁偉倫沉痛呼籲,「只要法院(官)再無視他們判決所帶來的社會意義,這一類的事件永遠會一再的在我們身邊發生。」他於文末並跳脫檢察官的職業,「以身為父親的角色,因為知道法官的判決會相同,這個司法程序已不具意義,它們最好讓憤怒的民眾當街打死。這個社會再這樣走下去,自力救濟已在所難免,非法的正義,將成實現正義的唯一手段。」

翁偉倫是檢察官,他說:「以身為父親的角色,那些兇手最好讓憤怒的民眾當街打死」,
因為這個司法程序已不具意義,民眾自力救濟也是在所難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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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國家雖有死刑,卻無法真正有效執行。
我們國家雖有無期徒刑,卻不是終身監禁,燒殺擄掠的敗類,通常數年後便可假釋出獄,恢復自由身。

我舉兩個案例:
張添銘:
●民國72年 殺第1人
張添銘14歲在餐廳打工時,與人發生衝突持刀砍死對方,遭判刑8年定讞並入獄服刑
●民國76年 殺人未遂
假釋出獄後又犯下殺人未遂罪,遭判刑2年6月定讞
●民國82年 3度殺人
出獄後因行車糾紛3度殺人,持槍殺害何男,遭判無期徒刑定讞
●民國96年 假釋出獄
服刑期間表現良好獲假釋
●民國99年 販毒通緝
出獄後再以販毒為生,遭判刑15年6月定讞,因未到案服刑遭通緝
●民國101年 殺第4人
吸毒後4度殺人,槍殺陳姓運將遭判無期徒刑定讞

陳昆明:
民國92年 殺害年僅10歲及9歲的劉姓小姊妹,再棄屍在新店溪,
以「心神喪失」為由,從無期徒刑改判為12年有期徒刑,又因符合減刑條例及扣除羈押期,只關了一年即放出。

民國99年,仍於前案假釋期間,陳男登報徵求檳榔西施,將前來應徵的27歲林姓少婦用球棒活活打死,以棉被裹屍藏在屋裡。
高院更一審認為陳男「有教化可能」,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等於又讓陳男逃過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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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都是血淋淋的真實案例,殺人放火的垃圾可以享受人權的保護,
但那些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的人權又在哪?
你最好求神保佑不會成為牠們下個虐殺的目標。

怒濤爆裂 wrote:
我認為 法治國家
犯了法 自然該由國家來懲罰他(或受害者家屬??)
而不是幹這種事...(恕刪)


問題就是所謂的法治國家罰不了什麼!
判決與民眾心裡都有極鉅大的落差...
法治的執行怠惰與不公.
就是私刑的引火點.
人權是給人的,有些犯罪者不配為人。

eshu0329 wrote:
人權是給人的,有些犯罪者不配為人。


參考 這說詞應該可以改變一下

天賦人權,自然的權利,與生俱來的

不過這跟死刑剝奪生命權是兩件事
問題的解決要從根本,家庭,教育,社會來探討。一件不好的事情發生,就是這些環節無法去導正,規範才會發生的。
現今不是大同世界,以後也不會是,因為我們無法去規範人生下來就一定性善,家庭一定和樂,敎育一定學有所用,社會一定公平正義;既然以上條件並無法保證"一定"達到理想的標準,又怎麼能期望壞事情"一定"不會發生。
我們能做的,就是減少不好事情的發生機率。

規範(律法),就是如此的功能而已
或者,拿掉所有的規範,再來說你創造了一個沒有犯罪的大同世界好了…

我們真的是希望生活在一個安全,進步,沒有人會犯死刑這樣重罪的環境,
而不是拿掉死刑後,說"我們真的是希望生活在一個安全,進步,沒有死刑的環境"這種阿Q邏輯。

heartshaped wrote:
問題就是所謂的法治國家罰不了什麼!
判決與民眾心裡都有極鉅大的落差...
法治的執行怠惰與不公.
就是私刑的引火點....(恕刪)


為何號稱法治的台灣罰不了??問題就在大家選出的立委呀!!

整篇討論我看來就覺得很奇怪,健全的現代社會本應是用完善的司法/政策去保障人民安全;結果現在大家覺得司法不正義,不去督促民選的立委,反而在鼓吹動用私刑??

這麼多人如此憤慨司法不判死刑,為何支持廢死的政黨會在選舉中大勝??
為何某些政黨會聽歐盟的廢死建議?他們已經仇中了,當然沒有再得罪歐盟的本錢啦~





Johnny_depp wrote:
參考 這說詞應該可...(恕刪)

自然賦予人的權利是:
動物與生俱來的各項本能!
這一點只要是身為人類都具備,這也是天賦予人的權利!

死刑剝奪生命權.......那麼為何會被剝奪?
這就是主因!
死刑也不是隨便一般人就能碰到的.......更正!= =
誰都不能任意剝奪他人的生命跟生存權利,
但是誰違反了遊戲規則誰就該受到相對應的懲罰,有人反對嗎???
會被判死刑表示你已經觸犯了最重的遊戲規則所以用最重的懲罰,
請問錯在哪裡??
君問歸期未有期.巴山夜雨漲秋池.何當共剪西窗燭.卻話巴山夜雨時!
當一個國家法律無法貫徹執行,私刑才會層出不窮。是誰造成台灣這種現象與問題,不就是玩法自盜的法律人嗎?法律失去公信力才是一切問題的主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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