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我沒有發生車禍的經驗想請問各位有經驗的前輩們
我的老偉士牌90CC在9月時發與一名18歲的小朋友的大B在小巷內的十字路口發生了機車碰撞
那個地方並沒有路口監視器與號誌燈 兩條街是"路"不是"巷"所以我也不知道路全在誰
當下他認為是我撞到他 他跟警察表示我騎很快他要過馬路時並未看到我
但是我確定我在過馬路到一半時他才從他的路口騎出 所以當下並沒有跟他和解
我在他做完筆錄時才開始跟警察先生溝通做筆錄 然後開始跑車禍鑒定的程序
在前幾天我終於收到報告 對方的肇事原因為"未依規定讓車" 我的為"未依規定減速"
我的問題是
1.請問這樣的話我們再談修車費的比例時可以抓在什麼數字
2.因為我有受傷對方沒有 那我們再談賠償的時候藥費是否要用比例來分配
3.因為我們家族中有地方代表談和解時是否需要請他到場
以上問題 先感謝各位前被解答了
看你的描述,你應為右方車, 對方為左方車, 左方車要讓右方車先行, 但行經路口須減速慢行,
所以, 各有肇責, 依一般判斷(你無超速), 肇責比應為 7:3 (對方7)
但, 老偉士牌, 會有折舊的問題...
2.因為我有受傷對方沒有 那我們再談賠償的時候藥費是否要用比例來分配
雖有受傷, 但小事, 不必到以刑逼民的地步, 除非對方擺爛...
一樣要依比例...
但, 受傷的部份, 可另外向對方的保險公司請領強制險醫療給付..
3.因為我們家族中有地方代表談和解時是否需要請他到場
對方若有請肇事人簽妥委任書, 是可以不必親自出席,否則一定要,
會簽涉到和解書的效力問題..
基於號誌優先(紅綠、閃黃、閃紅)
然後是標誌(讓、停)
或者是標線(慢、停)
再來才是(無號誌、無標線)的幹支道之別.
另外(路街巷弄 = 道路命名 ≠ 幹線道.支線道的定義) (用路人不必知道路街巷弄之名)
只需查看號誌、標誌、標線等
或是(無號誌 + 無幹支道之分)的路口
為區分使用道路權利的先後
就有左方車與右方車的差別
依照大大的鑑定報告來看,
大大屬於右方車.
但是所有車輛,
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 都必須減速慢行(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所以大大仍屬本件交通事故的肇事次要因素
更甚者, 如,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
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雙方各有主次要的肇事因素的時候
對於本件交通事故的'總損害',
當然必須依照個別肇事因素的高低來付出賠償金額
談和解, 當然必須雙方合意(同意)和解條件.
談不攏, 只能進入司法訴訟與程序, 再交給法院來判決.
法院判決, 依據的是
總損害 = 雙方損害金額相加
主要因素 = 賠付51% ~ 100%
次要因素 = 賠付 1% ~ 49%
兩者相加之後, 本件事故總損害填補完畢.
談的比例, 必須雙方都同意.
判的比例, 除卻肇事因素之外, 還必須加上個別的過失程度.
過失程度? (如未扣安全帽, 加重損害的過失. 又如未繫安全帶, 加重損害的過失. 再如腳踏車未裝設前後警示燈, 夜間時騎, 對事故之發生於有過失等)
其他車禍相關, 大大可以用 harrison4569 於mobile01 站內搜尋相關回答
進一步的問題, 可在提出詢問或直接來信.
順利
好爸爸與帥兒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