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因大型車3.5噸以上限行駛外側,最高速限90,且得以相鄰車道逕行超車。
所以開在內線勢必少了大型車 + 慢慢開60~80的車。
2. 開在內線必須達到最高速限,所以龜龜開在內線,
不會有比他慢的車(除非塞車,才會有比他慢的車),
他就可以一路龜到目的交流道,都不用變換車道。

(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
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
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法條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即由原則優先判別,沒有疑義時,才得以適用但書。

(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然後呢?沒有低速的寬限值...
要維持單一數字,是超乎常人的行為。

表速必須快過真實速度,但不得慢過真實速度,
表速可以比真實速度快 0 ~ 真實速度1/10 + 4km/h,
所以表速"100"真實速度可以為"88",
表速"110"真實速度可以為"97",
再者,※表速與輪胎大小、胎壓與車況,有很大關係※,
請詳閱下列影片,

同為形容行為的形容詞+名詞來比喻其主要功能...


速度就依主管機管測速儀器取締,
原則就照法條原則(但書不稱為法條原則)。
我說的聽不下,可以去看看警政署交通科說的~
http://www.hpb.gov.tw/files/70-1000-1.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