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也要有"花園"夜市了!不過是叫『桃園御花園觀光夜市』

請教啥違法?說來聽聽?
paulgogogo wrote:
妳可以相信~很多東西...(恕刪)

clark914170 wrote:
請教啥違法?說來聽聽...(恕刪)

以下是102年2月4日的新聞:

桃園市御花園夜市違法營業 工商發展局勒令立即停止營業

桃園市中正五街「御花園夜市」未經桃園縣政府核准許可,擅自招商設置攤販集中區進行營業,工商發展局依「桃園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規定開罰壹萬元,並勒令立即停止營業,如仍有違法繼續營業情形,將依法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決不寬貸,必要時將予以強制執行。

「御花園夜市」申設過程中,從規劃之始至招募攤商階段,工商發展局即多次行文要求業者需確實依照「桃園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將書件送桃園市公所審核,於未核准通過前,不得有從事販賣物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營業行為,業者也多次表示將充分配合依法辦理。惟其申請案件遲至1月底方送至桃園市公所,然卻同時以試營運方式進行「營業」,除違背先前承諾外,更違反「桃園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都市計畫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

為貫徹公權力,保護合法攤商權益,工商局2月4日即依據「桃園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規定開出壹萬元罰單,並勒令業者立即停止營業,於未獲核准設置攤集區前,將逐日會同相關局處進行聯合查察,遏止該違法攤集區持續聚集營業,政府依法行政並貫徹公權力的決心,不容業者質疑和挑戰。
工商發展局表示,「御花園夜市」預定地位於桃園市中心,未完成相關規劃及核准前即進行營運,不但對於周邊交通已造成嚴重衝擊,攤集區使用油料瓦斯等亦有公共安全上的疑慮,尤其是過年期間如人潮湧至非法攤集區,如發生公安事件勢必造成重大危害。因此為還給民眾安全、安心的消費環境,工商發展局與相關局處春節期間將繼續執法,呼籲業者在核准攤集區之前切勿違法營業,如有繼續營業情形將依法嚴辦,必要時將予以斷水斷電,不容法律假期的存在。

新聞聯絡人:工商發展局公用事業科張炳坤科長
聯絡電話: 0939-980338

小小的科長~~撐不了一天的,5隻羊開口的話~嗯~可以演一下~但最終還是擋不住~~這政府早讓人看破手腳。

paulgogogo wrote:
以下是102年2月4...(恕刪)


五隻羊要不要順便摻一咖 = =
反正都在經營中壢而已,桃園市都沒看你在經營的。
反而是市長自己在搞
paulgogogo wrote:
以下是102年2月4...(恕刪)


民眾哪知道那麼多...,那申請要多久~?

桃園縣政府要辦理的應該是協助攤商合法化...,桃園好不容易有一個稍微好一點的逛街吃東西的點....。

我覺得他們的規劃已經比台中某些流動夜市規劃的好....,還有設公廁...。

今天有過去看~~結果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的一堆人來~~。

官員思維,沒來申請的都是不合法。

新聞也未說明到底缺哪些文件?



^^^^^^^^^^^^^^^^^^^^^^^^^^^^^^^^^^^^^^^^引述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資料
桃園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93年10月11日府法一字第0930261989號令發布

第一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攤販管理,維持商業秩序,維護消費者權益,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名詞定義如下:
一、攤販:係指於戶外公共場所或公、私有土地,以肩挑負販、機動車輛或設攤營業者。但銷售公益彩券或經政府機關邀請展售產品者,不在此限。
二、集中性攤販:於攤販集中區內,固定營業者。
三、臨時性攤販:以集體方式聚集多數攤販,於核准路段、區域臨時營業者。
四、攤販集中區: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置,供一定數目攤販集中營業之場所。

第三條 所稱主管機關,在縣為縣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其權責劃分如左:
一、攤販之規劃、登記、發證及管理事項,由鄉(鎮、市)公所辦理。
二、各鄉(鎮、市)轄區內可設攤路段(或區域)由 各鄉(鎮、市)公所負責規劃,報請本府工商發展局邀集交通局、警察局、衛生局、工務局、環保局、地方稅務局等相關單位審核。
三、妨礙交通、影響市容觀瞻及秩序之取締由本府警察局辦理。
四、食品衛生之查驗及取締由本府衛生局辦理。
五、營業場所有礙環境衛生之取締由本府環境保護局辦理。
六、地方稅之課徵事項由本府地方稅務局辦理,國稅之課徵通報國稅局辦理。

第四條 經營攤販業者,應向營業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經許可後始得依許可之地點、時間及種類營業,集中性攤販應加入攤販自治管理委員會為會員。
  攤販營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一年,如欲繼續營業者,應於期滿前二個月重新提出申請。
  依本自治條例設置之地點﹐因政府重大施政建設、環境變遷、公共利益及檢討成效﹐已不宜設置攤販時﹐應由本府於三個月前公告停止營業﹐該區域(路段)核准設置之攤販應無條件停止營業。

第五條 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應於營業所在地鄉(鎮、市)設籍一年以上,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有工作能力者。
三、無固定職業及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者。
四、原領有攤販營業許可證或列管有案之攤販,申請繼續營業者。
五、已准許設置之攤販集中區內已有攤位及營業事實,檢附自治管理組織證明報主管機關查核屬實者。
   前項申請許可證程序及應備文件,由本府另定之。

第六條 鄉(鎮、市)公所應會同相關單位依照本自治條例及有關規定在可容納攤販數量及種類範圍內核發攤販營業許可證,並將名冊副知本府相關單位。

第七條 鄉(鎮、市)公所為有效管理攤販,應收取場地使用管理費、清潔服務費,其收費標準由各鄉(鎮、市)公所訂定之,並報本府備查。

第八條 經許可經營攤販者,應自行經營,不得轉讓、轉借、轉租、分租或委託他人代為經營。但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得共同經營管理。
  攤販死亡或受禁治產宣告時,其配偶、直系親屬得於許可證有效期間內繼續營業。但應於死亡或受禁治產宣告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報請該管鄉(鎮、市)公所備查。

第九條 攤販營業許可證應懸掛於攤架明顯或指定位置,不按規定懸掛者,不得營業。

第十條 除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攤販外,其餘領有攤販營業許可證者,於公有零售市場新建、改建、增建或有空攤時,應優先容納。
   前項經優先容納之攤販,於通知後三十日內未營業者,得吊扣其攤販營業許可證。

第十一條 領有攤販營業許可證者,除依前條規定納入市場外,鄉(鎮、市)公所得會同相關單位規劃攤販集中區容納。
   攤販集中區之設置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經鄉(鎮、市)公所核准延長或縮短。
   攤販集中區之規劃設置,應於該攤販集中區設置地點公告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攤販集中區,應分類集中營業;同一攤販集中區得酌分時段,規定時間、編號、註記攤販姓名及營業項目營業。

第十二條 私人申請設置攤販集中區應檢齊左列書件,向鄉(鎮、市)公所辦理申請: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姓名、住址或法人團體名稱、代表人姓名及證明文件影本。
二、權利證明文件: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如非土地所有權人,應取得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三、攤販集中區設置計畫書:包括工程計畫書(含集中區位置圖、攤位配置圖、設攤總數應在二十攤以上)、攤販安置計畫書、營運計畫書(含設置攤販自治組織、財務計畫、經營計畫、場地管理收費辦法)等。
   前項申請,其書件有缺漏者,應於通知日起三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私人申請設置攤販集中區,經審查不符合設置者,應自核復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複審,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不提出複審或複審仍不符合者,駁回其申請案。
   經核准之申請案,其申請人名義及設置計畫內容非經核准不得變更。

第十三條 攤販營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規定時間外營業或擅自變更營業項目。
二、不得有妨礙交通及消防安全之行為。
三、不得有損害公有建築物或其他固定設備。
四、不得存放危險性油料、易燃物或爆炸物品。
五、應依第七條規定繳納場地使用管理費及清潔服務費。
六、應於適當處所備置不漏水有蓋容器儲存廢棄物。
七、攤架、攤棚應依各鄉(鎮、市)公所規定之規格辦理,營業地點及周圍地區,應有專人負責打掃。
八、飲食設備及攤販之食品應符合有關衛生法令規定之標準並經常保持清潔。
九、營業設備及販賣之物品應排列整齊,並保持環境清潔。
十、臨時性攤販之攤架、攤棚,每天休業時應將其遷移,並將現場清理乾淨。
   前項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第十四條 攤販集中區之攤販,其設置申請人應成立自治管理委員會,負責執行下列事務:
一、攤販集中區交通、消防安全之維護。
二、攤販集中區環境衛生之管理。
三、攤架、攤棚規格製作及休業時遷移之管理。
四、有關規費之催繳。
五、違規或無證攤販之查報。
六、其他有關管理及交辦事項。
   前項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第十五條 都市重要地區(段)、交通要道、交流道、觀光地區、市場、學校及醫院周圍等處所,不得設攤。

第十六條 攤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限期命其改善,並得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逾期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之規定者。
二、擅自變更營業種類、地點、時間者。
三、無故停止營業逾三個月以上者。
四、將攤位全部或部分出租、轉讓或交由他人代為營業者。
   前項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第十七條 攤販未取得攤販營業許可證擅自營業者,除禁止營業外,並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之。

第十八條 私人申請設置攤販集中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限期改善,並得處申請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成立自治管理委員會者。
二、自治管理委員會未執行第十四條規定之事項者。
三、違反核准設置之計畫內容者。
   前項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者,除依本自治條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食品衛生管理法、廢棄物清理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處罰外,其涉及刑責者並移送法辦。

第二十條 依本自治條例或相關法令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規定之書、表、證格式由本府另訂之。

第二十二條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clark914170 wrote:
民眾哪知道那麼多.....(恕刪)


官員是來秀的~~有壓力不來現個面沒辦法幫忙解套,總不能都不做個樣子就公佈合法嗎?總是去露個面~~嗯嗯嗯
規劃的很棒~~應該鼓勵鼓勵,合法~恩~合法~給大家過年的休閒好去處。
御花園夜市違規試賣 開罰13萬

2013-02-08 01:39 中國時報 【胡欣男/桃園報導】
 桃園市二月出現新的夜市攤集區「御花園夜市」,位於市中心中正五街、永康街口,正值寒假期間吸引大批學生人潮,也在網路美食區掀起討論。不過,桃園縣工商發展局說,該夜市尚未通過許可,縣府已開出十三萬罰單,且將每天稽查消防公共安全。

 御花園夜市命名,源自廿多年前原址的「御花園KTV」,曾是老桃園人繁華夜生活的回憶。該處閒置多年,幾個月前由桃園市某里長結合其他投資者承租,再整地、買發電機、流動廁所等,共花費近五百萬元設置攤集區,對外盛大招商,二月起每天營業。

 該夜市攤商多來自輔大花園夜市與台南花園夜市小販,因當地生意飽和,選擇到桃園另闢戰場。夜市目前三百攤額滿,二月一日起試營運,吸引爆滿人潮,尤其輔大夜市的招牌「特大支轟炸魷魚」每天都大排長龍。

 然而,該夜市仍未通過合法許可證,業管單位工商發展局公用事業科會同城鄉發展局天天稽查,已依「都市計畫法」使用地目不符開出一張十三萬罰單。

 工商發展局表示,御花園夜市位於桃園市中心,未完成相關規畫及核准前進行試賣,對周邊交通造成嚴重衝擊,油料瓦斯也有公共安全上的疑慮。為給民眾安全、安心的消費環境,春節期間將繼續執法,必要時斷水斷電。

 承租者表示,該處為教育局體育處用地,少子化暫時沒使用,「我們出錢租地整地照顧攤販,政府應該積極輔導合法!」承租者說,已向市公所申請合法許可證,也切結將來縣府若有土地使用,將無條件撤離。目前卡在「安攤計畫」的補件資料,希望春節後盡快合法。

該夜市仍未通過合法許可證,業管單位工商發展局公用事業科會同城鄉發展局天天稽查,已依「都市計畫法」使用地目不符開出一張十三萬罰單。

那桃園很多用商業地蓋豪宅的
是不是應該通通罰一下XD
你是說大興西路藝文特區嗎?原本規劃大型商場全部被違規變賣住宅...
要不要改成後公園夜市 哈哈














av8d2 wrote:
先別高興

要招商順...(恕刪)
在ptt上看到一個大大的發言
讓我感到感動也感慨
所以想在這說說話...


作者 snow563214 (阿金) 看板 Taoyuan
標題 Re: [新聞] 御花園夜市違規試賣 開罰13萬
時間 Fri Feb 8 16:25:35 2013

之前在MOBILE01看到桃園要有花園夜市的消息
一回家就G了一下看到他們的官方網站
意外的覺得他們很有心 能做這樣 感覺是來真的

確定桃園要成立新的夜市 真的很開心
因為原本中正路上的桃園夜市
一點都不吸引人 朋友來桃園只能帶她們去中壢

看到PTT大家也是這麼大家在討論
馬上去逛了2次御花園夜市 讓我覺得桃園總算有好的夜市


不過突然今天看到這篇新聞
開始擔心 一個不錯的新景點 會就這樣消失

不知道是兩個夜市相鬥的黑函攻擊 還是真的沒做好規劃
希望御花園能說明 並且加油繼續下去!!!!

=====================================

新聞報導提到的一段

曾是老桃園人繁華夜生活的回憶。
該處閒置多年,幾個月前由桃園市某里長結合其他投資者承租,
再整地、買發電機、流動廁所等,共花費近五百萬元設置攤集區,
對外盛大招商,二月起每天營業。

報導中這樣短短的一段
你可以看到什麼 猜到什麼故事?

業管單位工商發展局公用事業科會同城鄉發展局天天稽查,
已依「都市計畫法」使用地目不符開出一張十三萬罰單。

報導中這樣淺淺的一段
你可以看到什麼 猜到什麼故事?


小弟原先在台北做設計與網路行銷
1年前跟搭擋一起回到我們的家鄉 經營工作室

在去年10月某一天我們接到一通電話
是關於 桃園御花園夜市 的 網站規劃的案子

一開始以為會是政府官員或有氣勢的霸氣人物
但再與夜市規劃的客戶見了面之後
發現其實就是幾個菜市場裡很熱血的那種大叔

我們喜歡先了解客戶的動機與故事
而在與他們談論過程中
像是聽了一場幾個熱血的在地桃園青年
從年輕到中年都一直出錢出力希望 讓自己的家鄉更好
地的價值 跟 家鄉的發展
他們選擇了後者

從夜市招商到如今的試營運
網路上有許多意見
流程與經營夜市有許多需要地方調整
我們都有注意並反映給大叔們知道


同時網友給予支持與鼓勵
我們也會讓他們知道
相信這些鼓勵會給他們更多熱血下去的力量




其實最大的問題就是桃園市區沒有一個新的有特色的地方可以逛...,要又近又方便。

舊的中正夜市動線規劃不良,十字型的夜市分布除了難停車外,要逛停車也很難走。動線都要原路繞回來。御花園夜市是環型式~繞一圈快速又效率。

中正夜市東西其實不難吃,但食材種類豐富度略輸御化園,但是晚上要吃東西都要從民生路或是民光路進入,否則塞爆。才稍微好停車。

良性競爭是好事,有競爭才會進步。

而御花園夜市其實跟中正夜市在同一條路上。其實有機會把市場做大。

而且就連攤販規劃也好很多,因為中正夜市沒有整合。賣臭豆腐隔壁賣內衣....吃的跟賣衣服的卡在一起。不同屬性的攤子有時會互相干擾。變成吃東西的跟逛街全攪在一起。

賣吃的隔壁賣飲料就很適合。御花園夜市算是逛街很有效率的地方。

但是中正夜市的老店,口味仍是很讚的。我也排到會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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