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和阿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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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二項: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駕照是誰用雞腿換的你應該要有自知之明。 更多
這種超車方式危害到對向來車行使的權利,但是在丟了檢舉後被吃案,再次上呈局長信箱又是被吃案,對於機車路權的權利,這種示事實明確但卻不予舉發的行徑實在可惡非要等到真正撞死人,才要依法處置? 更多
這種超車方式危害到對向來車行使的權利,但是在丟了檢舉後被吃案,再次上呈局長信箱又是被吃案,對於機車路權的權利,這種示事實明確但卻不予舉發的行徑實在可惡非要等到真正撞死人,才要依法處置? 更多
今天要不示我往右靠,逃過一劫,而是正確行使在路中央,並與大貨車擦撞造成受傷或是死亡,你會講出這種話? 更多
誰都知道黃虛線允許超車,但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47條第二項: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以及第四條: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違規屬... 更多
最無奈的是,這種日常危險駕車行為還會有人袒護 更多
誰都知道黃虛線允許超車,但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47條第二項: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以及第四條: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違規屬... 更多
這種超車方式危害到對向來車行使的權利,但是在丟了檢舉後被吃案,再次上呈局長信箱又是被吃案,對於機車路權的權利,這種示事實明確但卻不予舉發的行徑實在可惡非要等到真正撞死人,才要依法處置? 更多
這種超車方式危害到對向來車行使的權利,但是在丟了檢舉後被吃案,再次上呈局長信箱又是被吃案,對於機車路權的權利,這種示事實明確但卻不予舉發的行徑實在可惡非要等到真正撞死人,才要依法處置? 更多
這種超車方式危害到對向來車行使的權利,但是在丟了檢舉後被吃案,再次上呈局長信箱又是被吃案,對於機車路權的權利,這種示事實明確但卻不予舉發的行徑實在可惡非要等到真正撞死人,才要依法處置?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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