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怨]N73...不滿中...(事件已解決,感謝大家關心)

wutzongyuan wrote:
真的滿好奇的,大家都...(恕刪)

你的諸多問題...
之前我的回應部分已有所解答...
1.NOKIA的使用說明的確有提及「附屬應用程式存在於記憶卡中」...
也有說到「對記憶卡是否需格式化才能使用 有疑問請洽詢經銷商」...
這點應該不需多作爭議了...

2.另外 它附一張特定用途的記憶卡 這點也沒錯...
畢竟有些廠商根本不附記憶卡...
它附一張記憶卡給你 裡面灌好一些程式...
你要使用這些附屬程式(非手機必備功能)就要用這張記憶卡(等於鎖死這張記憶卡用途)...
你不要裡面的程式 自然也可格式化後當作一般記憶卡使用...
在現在講究智慧財產權時代 廠商常為自身利益而對消費者的使用做出限制...
以前那種"付錢買了就是我的 我高興怎樣使用就怎樣用"的時代已經過去了...
就像現在很多筆電只附XP還原光碟而不附XP主程式...
甚至連光碟都不附叫你第一次使用時自己燒出來...
再舉一個比較貼近的例子...
你買了一個pc game...
現在很多廠商都加防拷...
你就是只能用"那片光碟"玩...
如果那片光碟日後磨損了或其他因素無法讀取...
你要跟廠商換 廠商也會收一定的"工本費"...

3.至於捷徑不能刪除的問題...
我是不太清楚問題情況 似乎是程式可刪但捷徑不能刪...
這點的確是不太妥當...
但是若換個角度想...
如果把它當作是封閉式手機的內建功能...
不也是無法隨使用者高興而刪除之...
當然這樣解釋是牽強了些...
期待NOKIA後續有辦法能解決...
記憶裝置當然可能有毒病或故障, 我並不反對格式化任何東西. 在我原文中也說了, 那是使用者的權力及習慣問題. 不該禁止. 不過, 在格式化記憶裝置時應該要先看看裏面有什麼東西. 確定那些東西為不必要的. 也是很應該要養成的好習慣.
Cognitio, Sapientia, Hvmanitas
bobocat wrote:
記憶裝置當然可能有毒...(恕刪)


大家好像都把這種事情歸咎於使用者身上,責任全由消費者承擔,這種心態滿怪的。
就以此案例來說,裡面有2或3個隱藏目錄,一般消費者會去啟用來看嗎?這點我很懷疑。
前提條件各位好像沒注意,我說過以下問題點了:
1.商品標示為『附贈』記憶卡,並非是『內含軟體或驅動程式』記憶卡。
2.若是重要軟體或程式,如樓上大大所述,就應該裝置於機身內。
3.辭典並非Symbian開放系統標準軟體,此次Nokia將關連捷徑寫死,就是不對。
4.記憶未有標示,又無任何防護措施,責任歸咎應非常明顯。

若如同各位大大所述,自己看裡面有什麼東西,有的話要備份起來或『複製』到新記憶卡上。
那這些大大,請注意,你們是犯了法的『未經授權重製或未經授權自行複製』,所以我只想表述誰有缺失該改進而不是誰對誰錯。
若各位大大覺得Nokia這種引人犯罪的行為是合理的,我真無話可說。
這世界真怪了,把犯法行為當是常識,而不去檢討合法性,這.......真是矛盾。
我為何會說把犯法行為當是常識,既然Nokia此次將些許軟體安裝於該附贈記憶卡,並未另附安裝檔(光碟)等。就表示對於那些軟體的使用權僅限於其附贈的那張卡上,這才是問題重點。
CUBE0125大大說到:
它有說明部份應用程式存在手機記憶體或記憶卡中(介紹附屬應用程式那本)...
在格式化的章節(用戶指南那本)...
也有說有些記憶卡要先格式化 有些則不用 請消費者有疑問先洽詢經銷商...

因為手機已送人,剛剛打電話給女友確認過,介紹附屬應用程式那本裡面是寫:
有些提供的應用程式是在手機記憶體中,有些則是在手機隨附的cd rom中
跟CUBE0125大大說的字句有點不一樣,這邊我想問一個白痴問題,就是
cd rom 這個名詞翻成中文是"記憶卡"嗎?(小弟英文很濫@@)
因為內容物有附2片光碟,一片是Nokia 電腦端套件,一片是Ulead Video ToolBox 2
如果cd rom指的是光碟片而不是記憶卡,那麼這邊所謂的cd rom,
應該是指 Ulead Video ToolBox 2 這片光碟~
而用戶指南(最厚的那本)的確有寫有些記憶卡要先格式化 有些則不用 請消費者有疑問先洽詢經銷商~
反正總之我承認我的確有疏失,沒有使用之前去把那本厚厚的用戶指南一頁一頁看清楚!
因此關於誰對誰錯應該不用再討論下去了,我承認我有錯,而nokia有沒有錯?公道自在人心~
說到這邊,突然想起2個例子:
第一:今天nokia如果出了一款新型手機,當大大把sim卡裝進去後,
按下頂端電源鍵開機,結果手機壞掉,去翻說明書才知道寫著這麼一段話:
本手機採用最新防盜系統,請在按下電源鍵前,先按解除暗鎖密碼#0806449*,在5秒內
按下電源鍵,否則將會啟動防盜系統將內建程式全數刪除!

如果這時大大說:濫nokia!為什麼以前手機都直接開機沒問題,這次這支這麼機車!銷售小姐又沒跟我說,nokia又沒有在包裝外盒或是明顯處註明!所以nokia要負責!
請問各位大大,這是誰的錯?
第二:或是今天趁大特價買了一台新電視,高興的抱回家,接上電源,接上天線,按下開關後,
電視卻短路,保險絲燒掉!~去翻說明書才看到:本電視具有防止小孩單獨看電視收看限制級節目,
因此開機前請先按下開機密碼0806449在5秒內按下電源鍵,否則保險絲會自動燒毀,以保護小孩子收看到對身心有害的節目,保險絲一個500元,若不慎燒毀,請至本公司購買!

請問這是誰對誰錯?(銷售小姐並未告知,且明顯處並無註明)
所以說我對於那些不管買任何東西都會先把所有說明書看過再使用的大大,獻上我最崇高無比的敬意!
如果您不是那種大大,可否站在以上2個例子,體諒小弟心情?
(回應一下bobocat大大~您都承認可能有病毒了,那我先去看,不就中毒?所以說您認為是正確的習慣不一定是正確的,有些大大也是認為新記憶卡應該要先格式化才是正確的習慣~就像有人覺得不知道六輕是什麼不代表沒常識...這種問題是見人見智)

所以說這串討論已經不是討論誰對誰錯,是變成:nokia身為全球10大廠之一,它所提供的服務您滿意嗎?配的上"大廠"這個名詞嗎?台灣有很多小公司提供的服務品質都比它好!
因此本件事件我給nokia打的服務分數是不及格!
(若版主覺得本討論串已經沒有必要繼續煩請唯讀處理,謝謝!)
真的. 如果要談備份和重製侵權的異同...應該參考著作權法對侵權的定義是什麼.

本國著作權法固然在美國的強大壓力下附帶有刑責, 但是它基本上規範的事項性質仍是民事, 什麼叫作侵害著作權要先弄明白. 我們不能把所有的重製行為都當作是侵權.

大家只是就事論事來論討問題. 各有見解, 只是, 並非針對單一情況的某種看法就必然可以同理可證到所有更為極端的情況上. 我相信這裏沒有人認為廠商只要把所有的東西都寫到說明書上就可以完全免責於任何操任上之意外. 但是在比例原則下, 有關格式化的說明在說明書中寫明而沒有另行標示, 也許尚不能稱之為不適當. 畢竟要格式化之前要確認不會意外造成資料流失是使用人可以合理負擔的責任. 至少在現行的見解下是. 這才是消保官無法幫忙的原因. 格式化操作經常性及必要性不同放開機動作. 部份軟體資料流失不能相比整機功能完全消滅或故障. 也因此, 這樣子同理可證式的類比或相比可能不符比例原則的思考推論.

如果能造成一個新判例. 類似格式化這樣子的東西需要另行等別註明. 那麼也許之後的見解會改變. 但是在那發生之前. 以台灣現行的環境來討論. NOKIA的以說明書內文提示的作法, 似尚未過當. 當然, 每一個人對此都可以有不同的見解. 作為個人消費參考是完全夠用及符合需求的, 只是也許還未能形成一種公論而已.
很多前輩見解很有見地,但在實務上我只用消費者的角度思考:

就是,我們可以由一個廠商的政策與處理事件的態度看出他背後的真正意圖,而不是從廣告與口號。
所以當一件小事發生時,對於用不到的人來說可能無傷大雅,但是願意細心觀察的朋友會發現哪些品牌大家是可以敬而遠之的,也因為廠商多半也不會正大光明的宣示我現在要這樣做了(怕引起注意,遭到抵制),所以也都是暗暗的來,發現阻力不大(察覺的人不多?)之後,正式這樣幹,然後祭出各種所有權,態度轉趨強硬(溫水煮青蛙?)讓消費者就範,也有一些朋友會認為:『是啊!XXX手機or3C產品本來就是這樣....』

我輩在此多費唇舌無非是想為我們的消費空間多爭取一些權益,讓大家的辛苦錢變的比較大,用一樣的金額可以換到更好的服務而已,因為買家與賣家永遠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只要說好成交,就是有所有權,該給我的給我,不要分一次兩次三次。要這樣玩,先說清楚,咱們不玩就是,不要來陰的,不用不會死。

不然,有一天大家會發現,我買來看的DVD影集告訴我說我已經使用授權三次了,如果要再重複觀看請鍵入新授權密碼....誰叫你買時不看清楚說明書上有說只供觀看三次?


PS我還遇到一個軟體廠商的軟體是鎖SD卡卡號的咧,早說我就不會買他家的產品了,
卡壞了怎辦?沒關係,我們會再酌量給一個新註冊碼,
卡壞了,你們也倒了,哪我就活該倒楣嗎?誰給我新的新註冊碼?
雖說和手機本身也許無關. 但是消費者需要了解軟體著作權的性質及你使用的界線在何處.

資料及智慧財產權的性質和一般財產有根本性上的不同. 商業軟體的智財權通常都是發行公司的, 消費者買到的只是一個有限使用的權利. 而單次/多次使用的權利內容要如何界定, 有不同的方法. 不同的條件, 而依授權的內容而有不同的價格.

好比我今天買了一張音樂CD. 在法律的見解上, 我不能主張因為我購買了這張CD, 這裏面的音樂著作我就有了全部或一部份的"所有權". 那裏面的"音樂"就是我的了. 雖說在口語上, 很多人會這樣子說"我有這首歌". 但事實上, 其實那歌仍然歌手本身或是唱片公司的. 而消費者買到只須要(且必要)以這張CD作為媒界的聆聽權力(不能作耹聽以外的其他使用, 所以也不是全部的"使用權). 以個人用途重製或備份在一定限度下是可以被接受的. 但是如果有涉及散佈, 以圖利為目的之重製, 或是將之一部或全部移作為其他用途使用(例如配樂製作). 那麼就很有可能是侵權及違法.

如果因為任何原因, 這張CD被損毀而不能聽了. 消費者很可能無法主張已購買這張CD內歌曲的聆聽權利而要求再給唱片公司無價提供一張CD或只願意支付CD片的製造成本. 在實務上, 如果你想要有這張CD內的音樂. 你需要再付原價購買另一張相同的CD.

授權是一件很Tricky的事情. 消費者要保護自己, 不能只想當然耳. 因為時代在改變. 好比網購下載版的軟體或是資料. 這是以前從來沒有發生過的事情. 需要有新的見解及案例來規範. 然而, 在各位下載東西前, 有多少人看過了授權書全文? 或是直接就按下"我接受"?

不論願意與否, 我們的社會比以前複雜很多. 不能同日而語. LP的授權情況其實和CD類似. 但是因為類比訊號及唱片複製不像CD時代那麼容易, 所以LP時代侵權的問題很少, 問題也簡單很多. 而下載音樂時代又比CD更為複雜. 這是因為侵權更為容易. 所以各式防止侵權的手法就一直出現來讓事情變得愈來愈麻煩.

當然我們可以站在消費者的立場要求一切東西都以消費者方便及廉價為主要訴求. 在這個觀點下, 也許所有的東西都放應該在網上下載, 下載之後就給消費者最大的使用權力或"所有權". 但是站在社會公義的立場上, 這樣子只會造成商業消失而最後沒有人願意創作. 著作權法是保護創作者的法, 他們一般是站在商業利益上的出發點. 這正是因為商業也有他們的立場及聲音. 這個社會才會平衡.

授權是一種契約行為. 契約行為定義就是作為當事人一方的消費者不是被動的被給予, 而要有主動表示接受的意思表示. 這個方式是可以討論的. 但是前題是消費者需要知道自己有這樣子的義務及權利. 如果消費者只是想當然耳的認為自己可以如何的去使用這個產品. 那麼就很可能會有問題. 因為在這個複雜的Risk society, 這樣子的作法只會幫自己找麻煩.

各位真的要開始養成詳閱說明及授權書的習慣. 這不是你喜不喜歡或尊不尊敬的問題, 那是在現代生活中慢慢變成必要的東西. 買比較有智慧的電子產品時, 常常會有附一張說明: 表示你開機使用就代表你接受了授權條款, 請在開機前詳閱授權書/說明書. 所以你這個開機動作就表示你接受了契約行為. 也許這個方式並不好. 也許他們應該有一張書面的授權書, 消費者簽字接受後. 他們才給你開機密碼......不過現行我們的方式似乎就是要求你要在開機前詳閱這些文件. 而不能開了直接就用.

BOBO無意去幫任何法律見解或是廠商說話, 只是提醒消費者: 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是保護消費者的第一步. 小心一點可以省下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及花費. 尤其當你的情況是"個案"時. 你再有理都不會有人幫你.

最後, 如果你的DVD買來, 他在一開始放時沒和你說授權三次, 並要求你按鍵接受. 那就表示你沒有接受這個授權契約. 廠商不能佔你那個便宜. 這就是為什麼DVD播放時, 著作權說明頁一定最先跳出來而且它不讓你跳過去的原因; 對, 我也知道大家通常都不讀或是直接破了它........

如果是有限授權, 廠商一定需要你有明確的(這個字很有學問)意思表示接受才行. 否則他的著作權將無法得到保障(消費者可主張不知情). 這種授權聲明一定會放在你使用前. 而不是使用三次後才告知. 否則打官司他會輸. 他們想來陰的, 就會被要求付出代價.

如果你的DVD在一開始就說明是授權看三次要你接受. 你可以選擇不接受, 馬上退出拿去退貨, 因為DVD內記錄了你一次授權都沒使用, 所以你可以全額退費.

如果你如上面所說, 直接略過了著作權說明頁, 只在最後按了接受就看片. 那....這就好比有人叫你簽約你看都不看就簽字. 由於你已經作了意思表示接受合約. 你很難(不是無法)主張你自己不知情.

DVD只能看三次不是什麼不可能的事情, 很可能很快就會出現了. 事實上, 在國外的CABLE隨選電影就是這樣子呀. 你可以直接訂購電影來看. 可是只能看固定次數. 在購買前, 你需要先看授權聲明並按下同意......好比用使用版軟體一樣. 有限次數授權已經是現實. 但是他一定會在使用前要求你接受. 接受了才能使用, 不會只寫在說明書中. 因為如果你沒有接受授權合約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使用這個產品, 則發行商形同沒有保障, 他們不會這樣子做. 這就是法律在保障消費者要有自由選擇的權力.

我知道這很麻煩, 很討厭, 但這個世界是在走向一個人類自己都快要不能控制的世界了. 要享受先進技術的好處, 也要負擔它的後果. 其實這個站天天勸敗新商品, 也是幫兇之一, 不是嗎. 如果想要簡單生活, 不要看DVD, 不要看CABLE, 不要用MP3, 不要用電腦, 不要用智慧手機, 只去實體商店購物....也許吧. 如果一個人只聽收音機及LP, 只用普通電話, 只去電影院看電影, 只使用現金, 只在銀行的營業時間去存提款, 只寫信去郵局寄. 也許他的生活可以很簡單. 很方便. 不過那種人不會上01.

對01上的朋友, BOBO的建議是:

使用說明及授權聲明是法律基於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而要求廠商提供給消費者的. 在使用商品前詳細閱讀這些文件是你在行使消費者的權利. 防止廠商及消費者之間資訊的不對稱的發生. 消費者主動放棄這個權利可能會造成對你權益的保護因而不完全. 請三思.

另外, 社會上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不包含保障消費者不會買到爛商品. 商品本來就有好有壞. 而且好不好往往很個人主觀. 我個人也同意鎖SD卡碼是一個爛設計. 真的很不推薦, 不過.....設計者很笨有時並不違法, 銷售笨旦商品也可能不違法. 實在很無奈. 只能用市場機制淘汰他們.

大家一起加油吧.
有沒有人有原廠N73 記憶卡裡的資料....
因為我買來時沒有那張記憶卡

可以請好心的大大傳給我^^
挖...連michang也缺....@@!

我的也格式化了..........救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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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ed by d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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