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網友"禕砃"涉嫌公然毀謗我~請公開道歉

俗話說~

惡人先告狀!! 做賊的喊抓賊!!

在此,請各位網友一同來見證一位某某某邪惡人士"疑似不法詐欺未遂"的事實!!!

請各位點入下列文章細細觀看即可了解: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132&t=749152&r=2&last=7814990

http://www.mobile01.com/userinfo.php?id=771750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74&t=247752&p=5&archive=0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74&t=247752&p=9&archive=0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70&t=566686
日本〄現象研究院 ㊑
愛台灣^^ wrote:
拜託喔!!您是要陷0...(恕刪)


想要恐嚇01嗎?

抱歉,沒用。

因為這是檢察官要求。

除非網站在國外,否則都要按照中華民國法律來走。

RYAN0105 wrote:
感覺會不會告了出現的...(恕刪)

你猜錯了:
拜託.....請不要用藍綠二分法!!好嗎????
看不慣巴比那樣浪費01的資源來處理個人口水,不代表我就是那個罵人的人。

用私訊要求對方公開道歉就好,何必一直POST文在NOKIA板面呢???

社會是多元的,請您的思想也多元一點,不要用政治藍綠二分法來判斷所有的事情!!
THANKS~~
bulldog2005 wrote:
想要恐嚇01嗎?抱歉...(恕刪)

你有看清樓主講的嗎??樓主是要01直接提供!!
這是不行的~~必須要有法院行文才行~~

proafa wrote:

名  稱: 民事訴...(恕刪)


這位大大,您只看到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的以原告就被告
但是您忘了第24條有合意管轄的規定....
piano wrote:
公然侮辱罪是刑法第309條,所以應該查刑事訴訟法....


大大您搞錯了吧???

刑法是實體法, 刑訴法是程序法

兩者本質不一樣

訴訟過程應該是先程序後實體

程序錯誤可是會被裁定駁回起訴喔!!!

另外, 訴訟管轄應採"以原就被"方式 ( 以原告就被告 )

暨--->>以被告所在地管轄之地方法院為主

故樓主如果有心就要去查禕砃大現在的所在地囉!!!

有錯懇請賜教.......3Q
闘い神焰太子 wrote:
俗話說~惡人先告狀!...(恕刪)

真厲害~~原來惡人先告狀的人是跳蚤區的違規慣犯!!
違規帳號停一個開一個~~天使長米迦勒=Triple-hhh=快樂的巴比
比起他被罵腦殘!!他放人鴿子,罪比較嚴重~~
愛台灣^^ wrote:
你有看清樓主講的嗎?...(恕刪)


抱歉再一次。

如果是因為案件而必須01提供資料。

麻煩你告訴我怎麼告01???????????????????????????????????????

bulldog2005 wrote:
抱歉再一次。如果是因...(恕刪)

唉!!張飛打岳飛~~
算了,你先看清楚所有樓層文章再說吧~~
你可能一直都沒看懂~~我不會跟你瞎繳和了~~
在此又一次證明, 01每個網友都是FBI...
天使長米迦勒=Triple-hhh=快樂的巴比
不過一碼歸一碼事,至少二手區的事件看起來都還是小糾紛.
畢竟買賣雙方最後都和平落幕!
那位被口頭承諾的交換網友,也只能怪Triple-hhh有點健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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