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網友"禕砃"涉嫌公然毀謗我~請公開道歉

iamwanbilly wrote:


大大您搞錯了吧???

刑法是實體法, 刑訴法是程序法

兩者本質不一樣

訴訟過程應該是先程序後實體

程序錯誤可是會被裁定駁回起訴喔!!!

另外, 訴訟管轄應採"以原就被"方式 ( 以原告就被告 )

暨--->>以被告所在地管轄之地方法院為主

故樓主如果有心就要去查禕砃大現在的所在地囉!!!

有錯懇請賜教.......3Q

沒錯,就法律的適用來講是先程序後實體。

另外您說的訴訟管轄應採"以原就被"方式 ( 以原告就被告 )

原則是這樣沒錯,但民訴有例外,雙方可以合意管轄(民訴第24條)

你看有些帳單或契約會有一條:如發生訴訟.....雙方合意以XX地方法院做為第一審法院

就是這種例子

在刑訴方面,在第5條也規定除了被告的住居所所在地為管轄法院外

還可以由「犯罪地」所在的法院管轄

這就要看01是屬於哪個法院的管轄範圍了



愛台灣^^ wrote:

你猜錯了:
用私訊要求對方公開道歉就好,何必一直POST文在NOKIA板面呢???

社會是多元的,請您的思想也多元一點,不要用政治藍綠二分法來判斷所有的事情!!
....(恕刪)


請不要什麼都泛多元論!
有些事情是需要公開的接受民輿...
這個歷程雙方都在學習,旁觀者們(我們)也在學習!是一種潛在學習!

芭比先生固然之前犯過錯,你為何還要再舊事重提...
沒有人動不動藍綠二分法,而是你一直在搞分裂吧!
被放鴿子的當事人都沒出面了!也輪不到你口誅筆伐!

好不容易事情都落幕了!何必在那翻陳年舊帳呢?

行動,既然無法春綻生之美花,只好用以秋枯死的麗葉。
愛台灣^^ wrote:
拜託.....請不要...(恕刪)


您也好像一直在浪費資源阿~~不是嗎??

公開論壇可以免費註冊~~不就是可以免費給大家用的嗎??

01應該請您當管理員才對~~一個一個討論通通檢查~~要是有筆戰混是人身攻擊的你要一個一個的說不要浪費資源才對~~不是跟您認為沒意義的事瞎起鬨~~
小弟認為這件事上,人身攻擊就是不對,不過呢這樣又讓01的管理者很難作人,唉!
小弟還是拿張板凳和零食觀賞下一段劇情
想要問一下站上的法律達人
以此案例來說~
樓主要求公開道歉....
假若對方未公開道歉而只傳訊息給巴比道歉~

那巴比因此真的提告,那屆時會如何判決呢?
我是不知道這位天使長是不是真的存心放人家鴿子
但是說說我個人的經驗,之前也曾經在bbs上購買某位網友的二手書
到了約定面交的當晚,因為我還沒下班(還在客戶家處理網路的問題)
忘了要去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了,結果這位吹了半天冷風的苦主打電話來
問我怎麼沒到,我才驚覺,阿靠腰咧,我怎麼忘了
只好拼命賠不是,想跟他改約時間,或是等我下班後再去跟他交易
他說不用了,既然人家不想賣了我也只好算了
結果回到家上bbs,居然發現他發了一個文,
通篇把我臭罵了一頓,甚至說我是色狼純心不良,故意約晚上交易
看的我哭笑不得,白天要上班,不晚上面交,不然要清晨嗎?
不也在電話中解釋過道歉過了嗎?
更可惡的是一些不明就裡的路人甲跟著在旁邊起哄....
現在回想起來,應該蒐集證據提告的
提出這個經驗也只是想跟大家分享,放鴿子不一定是存心故意的啦
但是無論如何,放人家鴿子就是不對,誰叫自己疏忽
不過這位天使長也放人家太多鴿子啦....
這位巴比兄~
好像在新竹新開手機店(隱約有看過它的文章)
只是記憶中的印象~~~~
i♥VESPA msn:t4ttoo.jo@hotmail.com
我是覺得樓主要是接受道歉,那就到此結束!畢竟提告是你的權力,無關道不道歉的.....
罵人的或許是該省思一下,縱使別人言論讓你不適,要罵人腦殘的話就在心裡OS就好了,也不要等人說要提告了再跳出來道歉,查埔子敢說敢擔的!
周濟民 wrote:
如果把法條貼出來就可以自己依據字面解釋
那麼律師和法官大概都沒工作了吧!



嗯,本身有接觸過一點點法律,想跟大家分享一下
法律(法條)解釋有分兩種:有權解釋與無權解釋
有權解釋可以對外發生一定的效力,在我國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與司法機官皆可為之
無權解釋乃個人基於學理的見解而對法律的解釋,並無任何拘束效果
所以
請大家不要再說不能任意解釋法律(法條)了
每個人都可以解釋法律,只是屬於無權解釋而已
另外,給大家一個觀念就是:
律師做的解釋,也是屬於無權解釋。
因為法官不會受到律師解釋的拘束,法官可以自行判決
樓主曾經犯過的錯誤,應該還不到罪不可赦的地步啦~
至於個人也有採取法律行動和要求道歉的自由嚕!
畢竟01上太多忽略第13條的自以為是網友,筆戰文當然也此起彼落
我認為過度熱心的正義魔人,也會漠視他人的權益...
千萬不要過度見獵心喜, 往往撻伐到他人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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