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網友"禕砃"涉嫌公然毀謗我~請公開道歉

闘い神焰太子 wrote:
這就奇怪了!?說要告...(恕刪)

有沒有被停權跟這件事一點關係都沒有吧
這樣能夠反將他一軍也太無聊了~
說話留口德~
跟放開心胸~
這兩件事是台灣人最缺少的!
就是要多存一些小錢,才有辦法一次敗很多大錢!
bulldog2005 wrote:
抱歉再一次。如果是因...(恕刪)

一般在網站裡發生會員間糾紛時
除非網站有收到法院或是警察單位正式公文
不然不大可能會直接給資料,這樣會侵害隱私權
所以是會害網站主變被告的...

加入會員前,有看清楚了嗎?
隱私權政策
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
arewe wrote:
想要問一下站上的法律達人
以此案例來說~
樓主要求公開道歉....
假若對方未公開道歉而只傳訊息給巴比道歉~

那巴比因此真的提告,那屆時會如何判決呢?

法律上的「公開」係指使不特定人得以知悉
如果是po在01上,使大家都能知道,便符合「公開」的要件
但是只傳私人訊息給巴比
巴比的帳號只有他自己有密碼,只有自己才能看到這個訊息
於是巴比就屬「特定人」,當然不構成「公開」的要件
同樣的,刑法的公然侮辱,也要公開使不特定人得以知悉才會構成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
如果今天不是po在01上罵人,而是寄私人訊息罵人
就不能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
但是被害人還是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
哈哈哈


這篇看到有人跟人打賭100萬.....

結果在這篇看到有人被抓包.....








不知道這樣算不算輸了100萬


不是 已經落幕了嗎 怎麼好像 嗅到另一場 戲碼的開始(筆戰) 應該是大結局了吧

巴比 就是要個道歉 他也在開文章的開頭 提的很清楚 (此網友"禕砃"涉嫌公然毀謗我~請公開道歉)
其實就好比 現實生活中 你被人 問候 爸媽 你不生氣嗎
至於 討論文中的 文筆素養 我覺得那是個人 心中的素養 尺度 長短 不同

早上看到的時候我還可以排第二
沒想到現在好幾頁了
真是快阿 我第一次遇到這樣情形
靜看後來發展
cy172824 wrote:
同樣的,刑法的公然侮辱,也要公開使不特定人得以知悉才會構成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

恩,受教了....

那請問依大大您對法條熟稔程度, 就此一實例小弟不才依刑法309做個無權解釋的分析:

A. 比照刑法309條之構成要件 ( T ) :

1. 公開 ----->>> 01乃開放網路空間, 禕砃大對巴比大的回覆非私人訊息, 當屬人人皆知, 故公開

2. 不特定人 ------>>> 即為網站公開文字訊息, 實屬眾人( 不限定是誰 ) 皆可得知

3. 知悉 ------>>> 上網瀏覽公開文字訊息, 旨在吸收資訊, 今禕砃大對巴比大的回覆一事,

已被不特定人充分吸收, 並熱烈討論, 故符合知悉

B. 禕砃大主動對巴比大的回覆, 主客觀上均無法規及超法規之阻卻違法 ( R )事由

C. 責任能力 ( S ) 方面, 禕砃大雖有認識的上01並主動註冊加入會員

亦無違法性認識 & 期待可能性, 故應三階全滿而成就, 但因網路上看不出其實際年紀:

若14歲以下--->>>不罰

若14~18歲 & 80歲以上--->>>減輕

若18~80歲--->>>得負完全的刑責

以上係小弟就刑事法理認知的微見, 請各位先進賜教,3Q!!!
台南阿仁 wrote:
哈哈哈

在這篇看到有人跟人打賭100萬.....

結果在這篇看到有人被抓包.....

不知道這樣算不算輸了100萬


哈,沒想到故事演變到最後,一個被告只是用詞不當,另一個原告更瞎,不但和被告半斤八兩,而且還說了大話還被抓包,真的是太瞎了。

話說,這篇會不會蓋的和淫男大樓一樣高啊

那麼01團是否也要組個提告團,把這一百萬拿來做公益呢?
關於訴訟之權利,小弟補充幾點。

基本上符合刑法分則構成要件之行為皆屬於公訴罪。

也就是說只要向地檢署提告,檢察官就要受理;不一定要請律師。

因為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訟訴之權。

另外小弟也唸過一點法律,不過有聽過當然解釋、擴張解釋、限縮解釋等,

還要第一次聽到有所謂的有權解釋、無權解釋這一說,可能是小弟孤陋寡聞吧!!

最後一點的確刑法屬於實體法,刑事訟訴法屬於程序法。

但應該是實體法在前,程序法在後,如果事實之行為未符合構成要件(犯罪之行為)。

檢察官也應該不會受理,當然你也可以提起自訴。不過法院也會裁定駁回。

程序法主要是透過一定之程序,以期能將事實還原。

確認被告是否作了犯罪行為,而法官再依刑法法條內之法律效果內裁定刑責。

以上是個人對於法律之認知。如有謬誤,煩請不吝指教。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7)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