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lldog2005 wrote:抱歉再一次。如果是因...(恕刪) 一般在網站裡發生會員間糾紛時除非網站有收到法院或是警察單位正式公文不然不大可能會直接給資料,這樣會侵害隱私權所以是會害網站主變被告的...加入會員前,有看清楚了嗎?隱私權政策
arewe wrote:想要問一下站上的法律達人以此案例來說~樓主要求公開道歉....假若對方未公開道歉而只傳訊息給巴比道歉~那巴比因此真的提告,那屆時會如何判決呢? 法律上的「公開」係指使不特定人得以知悉如果是po在01上,使大家都能知道,便符合「公開」的要件但是只傳私人訊息給巴比巴比的帳號只有他自己有密碼,只有自己才能看到這個訊息於是巴比就屬「特定人」,當然不構成「公開」的要件同樣的,刑法的公然侮辱,也要公開使不特定人得以知悉才會構成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如果今天不是po在01上罵人,而是寄私人訊息罵人就不能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但是被害人還是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
不是 已經落幕了嗎 怎麼好像 嗅到另一場 戲碼的開始(筆戰) 應該是大結局了吧巴比 就是要個道歉 他也在開文章的開頭 提的很清楚 (此網友"禕砃"涉嫌公然毀謗我~請公開道歉)其實就好比 現實生活中 你被人 問候 爸媽 你不生氣嗎至於 討論文中的 文筆素養 我覺得那是個人 心中的素養 尺度 長短 不同
cy172824 wrote:同樣的,刑法的公然侮辱,也要公開使不特定人得以知悉才會構成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 恩,受教了....那請問依大大您對法條熟稔程度, 就此一實例小弟不才依刑法309做個無權解釋的分析:A. 比照刑法309條之構成要件 ( T ) :1. 公開 ----->>> 01乃開放網路空間, 禕砃大對巴比大的回覆非私人訊息, 當屬人人皆知, 故公開2. 不特定人 ------>>> 即為網站公開文字訊息, 實屬眾人( 不限定是誰 ) 皆可得知3. 知悉 ------>>> 上網瀏覽公開文字訊息, 旨在吸收資訊, 今禕砃大對巴比大的回覆一事,已被不特定人充分吸收, 並熱烈討論, 故符合知悉B. 禕砃大主動對巴比大的回覆, 主客觀上均無法規及超法規之阻卻違法 ( R )事由C. 責任能力 ( S ) 方面, 禕砃大雖有認識的上01並主動註冊加入會員亦無違法性認識 & 期待可能性, 故應三階全滿而成就, 但因網路上看不出其實際年紀:若14歲以下--->>>不罰若14~18歲 & 80歲以上--->>>減輕若18~80歲--->>>得負完全的刑責以上係小弟就刑事法理認知的微見, 請各位先進賜教,3Q!!!
台南阿仁 wrote:哈哈哈在這篇看到有人跟人打賭100萬.....結果在這篇看到有人被抓包.....不知道這樣算不算輸了100萬 哈,沒想到故事演變到最後,一個被告只是用詞不當,另一個原告更瞎,不但和被告半斤八兩,而且還說了大話還被抓包,真的是太瞎了。話說,這篇會不會蓋的和淫男大樓一樣高啊那麼01團是否也要組個提告團,把這一百萬拿來做公益呢?
關於訴訟之權利,小弟補充幾點。基本上符合刑法分則構成要件之行為皆屬於公訴罪。也就是說只要向地檢署提告,檢察官就要受理;不一定要請律師。因為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訟訴之權。另外小弟也唸過一點法律,不過有聽過當然解釋、擴張解釋、限縮解釋等,還要第一次聽到有所謂的有權解釋、無權解釋這一說,可能是小弟孤陋寡聞吧!!最後一點的確刑法屬於實體法,刑事訟訴法屬於程序法。但應該是實體法在前,程序法在後,如果事實之行為未符合構成要件(犯罪之行為)。檢察官也應該不會受理,當然你也可以提起自訴。不過法院也會裁定駁回。程序法主要是透過一定之程序,以期能將事實還原。確認被告是否作了犯罪行為,而法官再依刑法法條內之法律效果內裁定刑責。以上是個人對於法律之認知。如有謬誤,煩請不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