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gamigo wrote:
關於訴訟之權利,小弟補充幾點。
基本上符合刑法分則構成要件之行為皆屬於公訴罪。
也就是說只要向地檢署提告,檢察官就要受理;不一定要請律師。
因為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訟訴之權。
其實嚴格說來,刑法沒有分公訴罪跟非公訴罪,只有分告訴乃論跟非告訴乃論。
刑法分則所有的犯罪,即使是告訴乃論,皆可以藉由公訴來進行。
所以您才會說所有的罪都是公訴罪(結論沒錯但是過程有點瑕疵)
另外小弟也唸過一點法律,不過有聽過當然解釋、擴張解釋、限縮解釋等,
還要第一次聽到有所謂的有權解釋、無權解釋這一說,可能是小弟孤陋寡聞吧!!
這只是分類的方式不同而已,就像人分為男人和女人、好人和壞人、自然人和法人...等等
有權解釋和無權解釋的區別標準是在於解釋的內容是否發生法律效力
最後一點的確刑法屬於實體法,刑事訟訴法屬於程序法。
但應該是實體法在前,程序法在後,如果事實之行為未符合構成要件(犯罪之行為)。
檢察官也應該不會受理,當然你也可以提起自訴。不過法院也會裁定駁回。
程序法主要是透過一定之程序,以期能將事實還原。
確認被告是否作了犯罪行為,而法官再依刑法法條內之法律效果內裁定刑責。
以上是個人對於法律之認知。如有謬誤,煩請不吝指教。
嗯...在法律適用方面,是先程序法,之後才是實體法喔。
法院在審查訴訟案件時,會先檢查訴訟程序合不合法。
程序合法後,才會依照實體法進行實體審查;如果程序不合法,就會被駁回,這樣當然沒有後面實體法適用的問題。
試想,如果法院先進行實體審查,等到審查完才發現程序違法的話,這樣不就通通白審了嗎?
畢竟程序法的審查相對於實體法的審查,要來的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