嗚嗚~~~大家要好好顧好自己的手機,千萬不要像小弟一樣

caesars wrote:
嗯...您的說法稍有...(恕刪)


手機不見被拿走是刑法337條

微罪也不是一定不舉

要不起訴或緩起訴也是檢察官的裁量權

對於一個初犯的人還有可能

但對於一個有前科的人檢察官是不會給予緩起訴或不起訴的



但這都不是重點

重點是樓主的N90我想價值也一萬五左右吧?

我不知道是這個社會的價值觀變了嗎??

一萬五的東西不見了被人拿走沒有報案的價值嘛??

若是換成一個皮包裡面有一萬五的現金遺失了

是不是也沒有報案的必要呢??

皮包遺失了找回來的機率比照著IMEI碼去追查手機的機率還小吧??

IMEI至少有機可循

皮包連一點線索都沒有

若皮包遺失都懂的去報案

怎麼手機遺失就不報案呢??

唉......

覺得手機遺失,報案會浪費社會資源的人

我也不知道該說什麼

或許一萬五對你而言只是小錢一筆吧?

只是有報案有機會 沒報案是絕對沒機會的

當然不奢望警察會全力幫你尋找

但套句法諺: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睡眠之人.

憲法賦予我們財產權的保障

若自己不珍惜也是沒辦法



最後,人皆生而平等

沒有說市井小民的手機不見,警察吃案

立委大官的手機不見了警察去找,就會符合比例原則

若警察對於立法委員或大官夫人如此的待遇

那市井小民更應依照平等原則

要求比照辦理
@@a wrote:
手機不見被拿走是刑法...(恕刪)


?...我不知您指出337條侵占遺失物罪的意思何在??

手機不知不覺不見--->a.被人拾獲不還  侵占
        --->b.被人竊取    竊盜

如是a情形,本來就是侵占遺失物,這有啥好特別提出來說的

您該不會認為侵占遺失物罪不符合刑訴第376條規定吧~

刑訴第253第376條,列出來讓您參考一下

第 253 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
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第 376 條
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 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您似有習法,請問是接受正規教育還是自修呢?

或許是我學陋,不然怎覺您對"法理"的解釋與引用似有不洽當之處(搔頭)

如果自問非具專業背景,請不要以不健全的法學素養來讓一般人對"法"產生不信任感,或請謹慎發言

請明白現在今的社會是法治,不是人治

若有言重,還請見諒  感恩

"I've got a secret, can you keep it?"......"Life is a twisted bitch."
caesars wrote:
?...我不知您指出...(恕刪)


我沒說刑法337條不是刑訴376的微罪不舉啊

我之前所說的不是微罪不舉的都是講前面網兄的"搶一顆番茄的案例"啊

不知您是用哪之眼睛看到的呢?^^



小瓶蓋 wrote:
昨天最新的新聞,有一...(恕刪)

ok,你贏了!
你說的都對,都正確,和你不同意見的都不對.
小瓶蓋 wrote:
昨天最新的新聞,有一...(恕刪)

ok,你贏了!
你說的都對,都正確,和你不同意見的都不對.
諸位先進真是抱歉,小弟的刑法跟刑訴沒學好,一顆蕃茄也只是忠實反應教授舉的例子,想不到

有可能是錯的,多謝前輩的指教!!其實我只是想表達『請手機遺失的樓主節哀』而已,因為真

的鮮少有人手機遺失會去報案,而就算報案結果幾乎石沈大海,小弟就有這經驗。另外愚意以為

刑訴微罪不舉是德式違法性審查之實質違法性裡,因所侵犯法益保護相當性不足,可不必要發動

追訴權。當然,若知道手機的遺失手段,基於法謙抑性,可委由民事訴訟受理。惟司法單位皆秉

持『不告不理』原則(非告訴乃論例外),人民若法益受損甚至是細微瑣事,自始當然確定可以

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這當然是憲法賦予人民之司法受益權。至於『微罪』標準真的是因人而異

,法也無明文,小吃店被搶了一元絕對該當竊盜罪是事實,銀行被搶一百萬也絕對該當強盜罪,

兩者構成要件都該當。只是前者基於『微罪不舉』可以阻卻違法,倘商家氣不過硬要告,法院還

是得受理。後者無阻卻違而通過違法性,直接進入可歸責性,沒有人告檢察官也會主動追訴。只

是基於珍惜司法資源,真的抓到行為人還是盡量以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較為妥!!



小結:

1. 講這麼多,再次希望遺失手機的樓主能節哀,也讓大家認識『微罪不舉』罷了。

2. 小弟才疏學淺,不敢班門弄斧,若有錯請諸位前輩不吝給予賜教,感恩!!
對不起,請各位多指教,小弟不再發言了!!

您教授所舉例子並無錯誤,我想可能是您誤會了他的說法

首先要強調或釐清的是:

a。實體法與程序法勿以一言蔽之,這樣大家反而容易誤會『微罪不舉』的意義

b。雖出發點無異,但「微罪不舉」與「緩起訴」在刑訴上是兩個不同的制度

"搶一顆番茄"這行為所涉乃「緩起訴」所適範圍,緩起訴的案件範圍比可以微罪不舉的案件大得多

至於為何,基於您應該是法律相關學系學生,版面我就不贅述了,請自行查閱,以下亦同

iamwanbilly wrote:
至於『微罪』標準真的是因人而異,法也無明文)

法有明文,且非因人而異,這是檢察官起訴裁量權限問題

iamwanbilly wrote:
小吃店被搶了一元絕對該當竊盜罪是事實,銀行被搶一百萬也絕對該當強盜罪,

兩者構成要件都該當。只是前者基於『微罪不舉』可以阻卻違法...恕刪)

小吃店被了一元,絕對不是竊盜罪

搶了一元的行為人並無阻卻違法,他應該會被緩起訴,即言不起訴不代表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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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先進,互相討論是件好事:-)

不過法律人在用字遣詞應力求精確,這樣在答題或考試時會佔很大便宜,當然我也在學習,共勉之

另外開個小玩笑,不舉對某些女性同胞來說可能不是微罪


"I've got a secret, can you keep it?"......"Life is a twisted bit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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