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民3627 wrote:
依據消保法第七條 ...(恕刪)
小弟並沒有說廠商完全不須要負責.請陳小民3627大大先看清楚再來回我的文
“不是不用負責.但是超過保固年限太久本來就不是廠商的責任.電池這種東西本來保固也不會太久”
而且法律真的有效嗎?我看廠商的免責聲明早就已經把這種事情寫好了吧.不然誰敢在台灣賣東西阿
廠商或許再生產及製造上有某些部份瑕疵可能等到過保固期才會發生
如果說今天樓主使用的電池本身就是招回品.那不管有沒有過保或是不管使用幾年廠商都要負責
但是樓主的電池看起來應該是使用的年限過長所導致的問題.並非是在生產及製造上有某些部份瑕疵的商品
這樣你還要跟廠商凹什麼?我想大廠應該也不會理你
如果過了使用年限廠商還要負責的話.那大家都不用買電池啦.都來用到他爆炸或膨脹就好了不是嗎?
超過保固期或是使用年限的電池本來就有一定的危險性.更何況使用的大大是使用了5年
以一個電池算500次充電次數來說.以平均充電天數來說.差不多3年就會結束
樓主使用了5年實在是太危險
樓上的YCCheng大大已經說的很清楚了
更換電池只是為了使用上的安全考量.並不是誰負不負責的問題或是要不要負責的問題
過期的食物也是可以吃阿.你自己不要拉肚子就好
過期的食物你知道丟掉.過期的電池.卻要找廠商負責?
而且本篇文章樓主有2個錯誤
1.超過1星期不使用該電子產品就應該把電池取下 (基本上說明書會寫)
2.超過電池壽命年限 (這就要看電池的電量持續能力而定)
所以想這應該算是人為疏失吧?(笑)
在這邊提醒大家另外一點:
請使用原廠生產製造或是經過原廠授權許可之充電電池.小弟發現台灣手機業當中所謂的“全配包”裡面的電池都是挺可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