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禕砃 wrote:
. 如果是暱稱﹐而大家都不知道這是在說哪一位也就是無法斷定為某人﹐則因為並沒有貶損到他人的在社會上的評價﹐就不會有為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的問題。如果為公司行號名稱或影射﹐則不在此限。
...(恕刪)
請勿自己隨意解釋法律,害人害己。會讓其他似懂非懂得人跟著受害!您說的或您引述的內容,所謂的「暱稱」
是有前提的,前提是大家都不知道這是在說哪一位也就是無法斷定為某人。
若這位「快樂的巴比」網友,朋友都知道他論壇上的暱稱,或皆以此暱稱從事網路活動,您仍有觸法之虞,仍可成立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的對象,可以是自己以外之法人(ex.公司)或自然人( 一般人的意思),除非是不特定之人或無法推知之人,否則不須指明其姓名,即可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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