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關閉艙門並經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布禁止使用時起至開啟艙門止,
不得於航空器上使用干擾飛航或通訊之器材。
前項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禁止使用規定,由民航局公告之。
民航局: 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禁止使用規定
一、依據:
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二項。
二、適用範圍:
搭機旅客於關閉艙門後經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布禁止使用個人電子用品時起至開啟艙門止,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國內線全程禁用以下電子用品:
1. 個人無線電收發報機 (Citizen Band Radios )。
2. 行動電話 (Cellular Telephones)。
3. 各類遙控發射器,如電動玩具遙控器等 (Transmitters that remotely control devices such as toys)。
4. 個人視聽用品如CD/MD/VCD/DVD/MP3/ 唱盤與TV Receiver 。
5. 攝影裝備如Video Camera and Portable VCR
6. 電子遊樂器 (Electronic Entertainment Devices)。
7. 電腦及週邊設備 (Computer and Peripheral Devices),如Laptop/PDA/Electronic Dictionary/Calculator。
8. 收音機 (Radio Receiver)。
9. 其他發報類電子用品 (Transmitting Devices)。
〈二〉、國際線全程禁用以下電子用品:
1. 個人無線電收發報機 (Citizen Band Radios)。
2. 行動電話 (Cellular Telephone)。
3. 各類遙控發射器,如電動玩具遙控器等 (Transmitters that remotely control devices such as toys)。
4. 其他發報類電子用品 (Transmitting Devices)。
〈三〉、國際線起飛及降落階段(飛行高度壹萬呎以下)禁用以下電子用品:
1. 個人視聽用品如CD/MD/VCD/DVD/MP3/ 唱盤與TV Receiver。
2. 攝影裝備如Video Camera and Portable VCR。
3. 電子遊樂器 (Electronic Entertainment Devices)。
4. 電腦及週邊設備 (Computer and Peripheral Devices) ,如 Laptop/PDA/Electronic Dictionary/Calculator。
5. 收音機 (Radio Rece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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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軌跡紀錄器雖然沒在列舉的範例內,但應該會被定位為:電腦及週邊設備,
因為電腦週邊列舉出來的,連Electronic Dictionary(電子字典)、Calculator(計算機)都不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