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yNews wrote:
民用航空法 (民國96年07月18日修正)第四十三條之二
航空器關閉艙門並經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布禁止使用時起至開啟艙門止,
不得於航空器上使用干擾飛航或通訊之器材。
前項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禁止使用規定,由民航局公告之。
民航局: 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禁止使用規定
一、依據:
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二項。
二、適用範圍:
搭機旅客於關閉艙門後經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布禁止使用個人電子用品時起至開啟艙門止,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國內線全程禁用以下電子用品:
1. 個人無線電收發報機 (Citizen Band Radios )。
2. 行動電話 (Cellular Telephones)。
3. 各類遙控發射器,如電動玩具遙控器等 (Transmitters that remotely control devices such as toys)。
4. 個人視聽用品如CD/MD/VCD/DVD/MP3/ 唱盤與TV Receiver 。
5. 攝影裝備如Video Camera and Portable VCR
6. 電子遊樂器 (Electronic Entertainment Devices)。
7. 電腦及週邊設備 (Computer and Peripheral Devices),如Laptop/PDA/Electronic Dictionary/Calculator。
8. 收音機 (Radio Receiver)。
9. 其他發報類電子用品 (Transmitting Devices)。
〈二〉、國際線全程禁用以下電子用品:
1. 個人無線電收發報機 (Citizen Band Radios)。
2. 行動電話 (Cellular Telephone)。
3. 各類遙控發射器,如電動玩具遙控器等 (Transmitters that remotely control devices such as toys)。
4. 其他發報類電子用品 (Transmitting Devices)。
〈三〉、國際線起飛及降落階段(飛行高度壹萬呎以下)禁用以下電子用品:
1. 個人視聽用品如CD/MD/VCD/DVD/MP3/ 唱盤與TV Receiver。
2. 攝影裝備如Video Camera and Portable VCR。
3. 電子遊樂器 (Electronic Entertainment Devices)。
4. 電腦及週邊設備 (Computer and Peripheral Devices) ,如 Laptop/PDA/Electronic Dictionary/Calculator。
5. 收音機 (Radio Rece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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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軌跡紀錄器雖然沒在列舉的範例內,但應該會被定位為:電腦及週邊設備,
因為電腦週邊列舉出來的,連Electronic Dictionary(電子字典)、Calculator(計算機)都不能用..
我也是看第二,三項
因為之前去瑞士,後來要拿相機出來用時還問過空姐說可不可以用,她也笑著說沒問題
國內線倒是沒搭過,所以不清楚哩
看起來國內線比較嚴格~
至於這個gps loger,會不會連空姐空少都不知要歸在哪一類呀??
下次出國時再問看看到底可不可以用好了

部落格http://blog.pixnet.net/zhaohua
相簿http://www.flickr.com/photos/zhaohua/sets/
dancer wrote:
起降時電子產品絕對"不可以"...(恕刪)
好吧,請您起降時,將手錶電池拔掉!(純機械錶例外)
有心率調整器的……請節哀………冏
純GPS接收器 無藍牙的,我實在覺得沒理由不可以用~
Discovery流言終結者,不也做過,還真去找台報廢飛機的機艙,模擬飛航使用的各組件,
然後測試手機電磁波會不會造成影響,結果是沒影響的,因為這些零組件都有考慮雷擊與彼此干擾的影響,都有很嚴謹的屏蔽。而且目前為止,空難史上沒一件有切確證據,說是手機或電腦等電磁波所造成。
我知道,一定有人想反駁,我也贊成嚴謹一點的好,所以關閉手機、Laptop(因為有些人不知道Wi-Fi、藍牙等的有沒有關,不然單純Laptop,我倒覺得也沒啥不能用的)…等的,我都可以接受啦!
但單純的GPS接收器,或像電子錶之類的,你說通通不可以,就太誇張了……
知識會讓人明是非,而不是通通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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