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大
如果買了衛星導航PDA MIO A201, 因為用不習慣....
七天內可以換另外一臺嗎?
順X三X說不行,除非壞掉....
Thanks!
leewardz wrote:
根據消保法規定...
七天內有問題或是不滿意應該可以全額退費...
消保法還是先看看在說吧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J0170001
砍美眉,救小白,快找腋魔俠Online~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一般門市大部能接受的是
未拆封商品或者可以回復原狀的商品~勉強讓你換貨
因為~店家也沒辦法退回給原廠~要自己吸收
如果今天你是老闆~賣出去的東西被用過了~要退還給你~你願意嗎?!?
七天退換貨~指的是~在達成交易時你沒有看到實體的商品所設的保護
東西看過了~還要退給店家~就不合理了~
不然大家都去買十幾萬的東西回來寫報告~
再拿去換另一個東西就好啦~那裡需要花錢~就一直給他換下去就好啦~
如果真的可以~天天來去LV換包包~天天背不一樣的名牌~多爽啊~
但若是~你新買的商品有暇疵有問題~你要求退換貨~這樣店家才願意接受~這也很合理
退換貨之前先想想~今天如果你是老闆~要自己吸收損失~你自己願不願意吧~
再假設~你今天買到的東西是上一個客人用過退回來的商品~
你心裡面會舒服嗎?!一定要有價差你才會考慮吧!!
這些價差也就是我所謂的 損失
EX~ACER對一般店家的七天是指出貨日七天~
店家沒在到貨日賣出~店家自己也沒法對ACER做換新的動作~
只能送修~修回來包裝又爛掉~誰最可憐?!?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mn~~ 沒錯!!! 以前我也認定現場交易也適用七天滿意的規定
後來研究才發現並非如此!!!
一些狀況的結果異同, 多因為各不同消費者跟不同店家 周旋的效果不同 而有不同結果
跟功力還有店家態度有關係吧!!~~~
so... 想一想 網路購買價有時是貴了些 但就無條件退換貨這方面來說
反倒是較有保障!!!
總之, 買到暇疵或不滿意商品這件事, 大家都不想遇到, 但除非店家態度粉機車
不然, 還是好好協調一個大家能接受的方案吧!!~
Snow wrote:
消保法還是先看看在說...(恕刪)
mn~~ 一年半前, 到台北光華買 asus M5 NB 時~~
心態還抱著那種跟之前買 Taiwan No.1 Twinhead NB時期的要求完美心態!!~
(勿須懷疑~~ 小弟當初第一部 NB時期, 倫飛的世界第一台PII-233 NB, 花了偶七萬七~!@~)
買了偶滴 M5, 回家後發現有一顆暗點 (當時才知道, 無亮點保固只是個屁~~ 暗點不保固....)
一股不能接受的心在內心激動著, 隔天又殺到台北要求換機.....
無奈店家搬出廠家規範標準.... 還有死硬的態度......
最後看我粉會魯..... 折衷方案, 只讓我再拆一台, 且不論好壞只能接受, 不能再魯
不然, 貼他一千塊 退機.......~~~
(想想店家分析的也沒錯!!~ NB 市場殺成這樣, 品質真是不如以往了~~)
因為跟老闆魯出氣來了, 不可能再跟他買了~~ so... 選擇後者換家買了事....
mn.... 後來在中壢買, 特別細心看LCD 了!!~ 沒壞點!!!
不過~~ ha~ ha~~ 前陣子 又小小注意一下, 似忽跑了一兩顆點出來了.....~!@$%^
但 感覺上, 真是沒感覺勒~~ 一方面新機期早過了許久, 再來對使用上來說....
幾個點, 實在感覺是沒差......
mn....
經過這次的心態, 到了下次換機時, 我想!!~~ 我會比較不那麼 care 這方面吧....
不然, 就用網購囉!!! 無條件滿意退換貨 (當然 $$貴得多~~)
總之, 不會想再像那時那樣, 吵到無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