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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務上避免違反公平法第19條的兩種途徑
但以消費者的觀點來看,消費者在連鎖加盟店間消費時,通常會期待不管是在哪一間店消費,差異不會太大,若同一體系下的各加盟店價格未能統一,消費者恐怕也會產生負面觀感。而加盟總部也可能有經營上的需求,希望透過加盟契約的約款,要求旗下各家加盟店應維持彼此間的一致性。此時加盟總部若想要維持旗下各家加盟店的價格一致,該怎麼辦呢?以下說明兩種實務上的方法:
1、於加盟契約中明定商品所有權仍歸屬加盟總部
此種方法常見於便利商店的加盟。目前常見的便利商店加盟模式,大致可分為委託加盟與特許加盟兩種,此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店面租金、裝潢等由何人負擔、或負擔比例多寡。而這種加盟模式的性質,乃是基於委任契約,由加盟總部委託加盟店經營管理店舖。無論是採委託加盟或特許加盟模式,加盟契約中通常會約定陳列在加盟店的各項商品,所有權仍歸屬加盟總部。也就是說,在加盟店中售出的商品,其所有權實際上是從加盟總部直接移轉給消費者,加盟店並沒有取得所有權後再進行「轉售」的行為,因此加盟總部縱使對加盟店販售價格加以限制,也不屬於對「轉售價格」的限制,從而規避了公平法第19條的適用。
2、經由加工改變商品的同一性
此種方法常見於餐飲業的加盟。從事餐飲業的加盟總部,常見為確保出餐達到一定品質,而在加盟契約中要求加盟店的原物料須向加盟總部購買、甚或約定每次應訂購之項目及最低數量。此時雖然原物料的所有權從加盟總部移轉至加盟店,但加盟店並非直接將該原物料轉售給消費者,而是經由一定的烹飪調製加工後,將原物料轉化為另一種商品後再販售給消費者。在商品已不具有同一性的情況下,加盟店的銷售行為並不屬於「轉售」,也因此加盟總部縱使對加盟店販售價格加以限制,也應不屬於對「轉售價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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