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撿到筆電 先估價再索酬

nb忘記拿走,事後回去現場就可以找回。結果被人拿走害失主找不到,事後還去估價向失主索價,這動作擺明了刻意想從中得利,應該算是侵占意圖。

jacky000732 wrote:
高雄正修科技大學林姓...(恕刪)


看看正修學校廁所裡的那些學生塗鴉,就知道他們的素質有多"高"...

ofay wrote:
侵占意圖。...(恕刪)


侵佔....去看一下法律要件吧
今天如果通知了 侵占罪就不成立了

taros78 wrote:
侵佔....去看一下...(恕刪)

侵占的成立在於意圖,不在於通不通知......................。
今天失主只要回現場就能拿回東西,卻被人取走又刻意做了估價動作,侵占意圖早就成形。
撿到東西怕保管,懶得拿去派出所,那妳可以不要拿呀不要動呀,沒人要你看到就一定要拿。
另外也許是先放在那等等再回頭拿,那你動了拿了又不交給相關單位是不是可以算竊盜
以前的教育都說路上的東西不要亂撿,若要你撿那就要交給警察。
但是現在......想想只能說現今道德真的.......
教育失敗
應該要慶幸掉東西的女學生人家裡沒有人在道上混...
不然這個高雄正修科技大學林姓男學生就吃不完兜著走了...

--
突然覺得如果有幫派跟律師合作,
每天光是丟高價單眼, 筆電, 智慧型手機在路上等人撿...
應該不少像正修這個學生的人可以當被敲的冤大頭齁?

(唔...電影漫畫看太多...)
水貨愛好偏執狂:現役603SH, 303SH/007SH/SH01C/SH10C/814T
ofay wrote:
侵占的成立在於意圖,...(恕刪)

問題是...意圖難以判斷 通知是實際動作
就這麼簡單 
就像是有案例撿到一台筆電 結果要趕著上課就帶去上課 下課送去派出所時才發現被告侵佔
意圖? 你怎麼判斷他的意圖?
如果丟了大家都不檢 原路都可以撿回來 世界有那麼理想就好了
如果我的筆電掉了,撿到的人送到警察局後要求殘值的3成,我認為不為過

但是敢開口他的臉皮一定很厚,這種好人我一定當場強烈要求必需先合影留念

我才肯付那殘值3成,合影留念的照片我一定要寫篇部落日誌跟非死不可好好的感謝他一番
一萬九的電腦就不用給他三千了阿~他要把握賺錢的機會~我們也要賺錢阿~傻傻的~

就跟他約地方簽約~依照他說的三萬塊甚至可以跟他說價值十萬塊~合約上註明,我要支付他多少錢~然後將原電腦領回~
接下來擺個三五年的或是愛擺多久擺多久看心情~~然後在去找他.請他把電腦拿出來~要是拿不出來~我就告他侵占.看看我可以賺多少~

所謂六個月以後遺失物歸拾獲人所有~那是在不知遺失物所有人的情況下~經過公告六個月~
在知道所有人的情況下~拾獲人僅能主張留置權.而不是所有權~這一輩子他都不會有所有權~

之前有一個新聞~有個人早期借別人美金.現在人家還他台幣.他就把美金拿到警察局擺在那~不認領就是不認領~
政府能充公嗎?

簽了合約在明知遺失物所有人的情況下,自行處分遺失物~那就是犯法~
那我就沒錢阿~很多年以後我才有一萬塊~誰管的著~

就讓他一輩子幫你保管電腦.心情不好就去找他麻煩~
這不是比較爽嗎??
那位女學生的筆電可能裏面鑲了鑽石,所以二手還估有3萬6的價值吧...

我是建議那位撿到的同學跟幫他估價的電腦商開立鑑價証明,免得落人口舌,被認為趁火打劫,獅子大開口...

另外如果真的還有3萬6的殘值,那位同學就不應接受砍價,反正你於法有據,一句"這是依法合理所得"就打死全部的人,你怕什麼? 記者要來就給他來,正好給社會大眾一個機會教育,這才突顯你的正當性,你何必心虛拿錢簽名就閃人? 你應該留在現場給失主及員警好好的法理教育才對呀!讓大家見識什麼叫正氣凜然大無畏的氣勢,當社會大眾的好榜樣.

還有我也建議這位同學,要跟對方簽下資訊保密切結書及無形財產全數歸還切結書以証明你沒有copy對方電腦內俱無形價值的文件檔案照片等,如果拾物歸還還要被別人懷疑是不是留了一手就不好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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