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跟他約地方簽約~依照他說的三萬塊甚至可以跟他說價值十萬塊~合約上註明,我要支付他多少錢~然後將原電腦領回~
接下來擺個三五年的或是愛擺多久擺多久看心情~~然後在去找他.請他把電腦拿出來~要是拿不出來~我就告他侵占.看看我可以賺多少~
所謂六個月以後遺失物歸拾獲人所有~那是在不知遺失物所有人的情況下~經過公告六個月~
在知道所有人的情況下~拾獲人僅能主張留置權.而不是所有權~這一輩子他都不會有所有權~
之前有一個新聞~有個人早期借別人美金.現在人家還他台幣.他就把美金拿到警察局擺在那~不認領就是不認領~
政府能充公嗎?
簽了合約在明知遺失物所有人的情況下,自行處分遺失物~那就是犯法~
那我就沒錢阿~很多年以後我才有一萬塊~誰管的著~
就讓他一輩子幫你保管電腦.心情不好就去找他麻煩~
這不是比較爽嗎??
我是建議那位撿到的同學跟幫他估價的電腦商開立鑑價証明,免得落人口舌,被認為趁火打劫,獅子大開口...
另外如果真的還有3萬6的殘值,那位同學就不應接受砍價,反正你於法有據,一句"這是依法合理所得"就打死全部的人,你怕什麼? 記者要來就給他來,正好給社會大眾一個機會教育,這才突顯你的正當性,你何必心虛拿錢簽名就閃人? 你應該留在現場給失主及員警好好的法理教育才對呀!讓大家見識什麼叫正氣凜然大無畏的氣勢,當社會大眾的好榜樣.
還有我也建議這位同學,要跟對方簽下資訊保密切結書及無形財產全數歸還切結書以証明你沒有copy對方電腦內俱無形價值的文件檔案照片等,如果拾物歸還還要被別人懷疑是不是留了一手就不好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