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深夜聽著radio傳來尼呢喃喃的情歌~看了各位看倌的發言之後真是感觸良多~

小弟我本身是一路讀美工科之後視覺傳達系出身的,

一畢業就跟另一個同學開了一間設計工作室主要接平面設計跟網頁

在學校指導老師都說網路抓的圖只要改過就可以用

兩三年前在一個接案網站認識了精誠科技的PM,我們設計的東西也不錯,

於是成為了他們旗下的製作小組,當時手邊的案子也都不小都五六十以上的網站(一半以上是程式拿去,精誠淨拿25%)

但是兩次重大的用圖事件,共讓我們賠了四十幾萬!對於剛成立小公司的我們兩個年輕人簡直是天要塌了

那兩個網站都是公家機關的子網站~用的圖是我們從國外賣圖網站看到的圖但都有經過裁修以及大幅度修改,

但是還是罰了(即便只是一根草,只要核對的出是那個網站的圖)~經兩家大公司的法務協調後每一張是罰三萬,有兩個製作物被國外賣圖網站的國內代理公司-台灣名人影像圖庫公司查出~

當時小夥子的我們愈哭無淚,只能默默接受~因為我們與精誠的合約載明有問題需自行負責.但是那些標案卻明定精誠不得委外發包!也就是說根本不能對外說那案子是我們做的,所以我們就算要談也無法自己找律師出面只能乖乖認賠!

這經驗!花了我們一台國產車的價格去買!(以上若有虛假願負法律責任,公司名稱都寫出來了若是有心人我想也很容易查證)

現在 當然 我們很小心的在用圖這個部分~

仍深陷沉痛的記憶漩渦中..... ... .. . . 心中迴響著那兩句多有意境的詩句 [ 低頭趕羚羊 風吹草枝擺~ ]
jychiu_tw wrote:
…通常興訴絕對不會以工程師為目標, 公司這個法人的確不會被抓去關, 切忌公司負責人才是對象, 因為他是法人的代表...(恕刪)
補充一下。理論上,若公司負責人沒有授意,法律上是沒有責任的。很多公司(尤其是大公司)的勞動契約裏都會規定:「員工不可以做侵害智慧財產權的行為」,以劃清界線,表示不是公司的行為。

但在原告方面,並不確定侵權的事負責人是否知情,所以要告當然是把有可能的統統告進去,而且一定要告到公司負責人,公司才會感受到壓力,而願意出面和解。這是合理的策略。所以實務上這種現象,並不表示公司負責人一定有責任。
方瑋 wrote:
…在學校指導老師都說網路抓的圖只要改過就可以用...(恕刪)
這個老師真糟糕,自己不懂還亂教,把學生給害慘了。

…因為我們與精誠的合約載明有問題需自行負責.但是那些標案卻明定精誠不得委外發包!也就是說根本不能對外說那案子是我們做的,所以我們就算要談也無法自己找律師出面只能乖乖認賠!…
哎呀!人家違約轉包,你怎麼就直接把人家名字寫出來啊?

我對你的描述有一點疑問。照理說出了這種問題,應該是精×要傷腦筋才對。由於不能委外,精×對外只好說事情是自己做的,不能推給你們,否則以後政府的標案就沒得玩了。我若是著作權人要主張權利,也一定會找精×,賠得才多,幹嘛找你們這種小角色開刀?而且我不懂你們為何不能找律師出面?
Dave5136 wrote:
這個老師真糟糕,自己...(恕刪)


這個我就聽懂啦~
因為有跟精X簽約"有問題需自行負責",再來就是可能因為不能得罪精X(畢竟案子的金額大,若失去這個上游應該也很傷吧),所以根本不敢直接找圖庫公司談,因為談了精X就被抓包啦(那就會撕破臉啦)!!所以最後是由圖庫公司跟精X兩方談,談完由精X直接請這家設計公司付款!!

所以阿~~看完之後,有一種感覺!!
會不會其實那錢!!就像被政黨和解一樣"被喬走啦"!!

真是可憐的小公司唷~~
Dave5136 wrote:
嚴格來講,盜用圖片侵...(恕刪)


大家都提到刑事.民事責任的問題...好嚇人!
不過,是不是忽略了一點...

"商譽"與"窗口"
比方說:
如果我們在7-11買了一個東西
吃壞的肚子(7-11我超喜歡你的 只是比方說)
應該找供應商還是7-11,該負責的是誰??

----------我是分隔線-----------
之前遇到過工務單位施工,
造成毀損事後又不聞不問.

找該施工單位,對方說是外包的,(態度不是很好)
要我們跟包商談,包商來了態度更差....甚至說是申請人的意思
要我們跟申請人談(有完沒完)....

後來,我找到他們單位主管(態度就不一樣)
(在找的過程有打電話給他們總公司)
我跟該主管表明立場,只跟你們公司的人談...
包商..申請人的問題,請你們自己喬

後來,該主管及包商都很低姿態,
對方因為是小包商在外面用勞力賺錢也很辛苦...
就簡單的和解了...

-----------------我是分隔線---------------------------
您的問題
我想該供應商大概有來自興X的壓力
不過,對方已認錯並要跟你談...(我個人覺得認錯和道歉很重要)
我想雖然您是受害者
但目前看來優勢是站在您這邊

之前的討論文大家也經PO很多了
別忘了,把處理結果跟大家分享
合解書裏 應該會有保密條款

如果沒有的話 當事人 也應該尊重雙方才是

任意的把協商的結果公佈出來 沒有對方的同意

是不是也算一種不尊重的行為呢
不知道事情處理了怎麼樣
希望樓主處理玩別忘了跟大家分享結果啊
不知後續的處理結果是如何,可以的話希望原po能上來告知一下後續提供其他人做個參考,
畢竟...類似的照片被盜用的問題似乎愈來愈常發生了...
花田少年郎 wrote:
告會贏嗎現在不是不法...(恕刪)


還有一種!打死不承認、裝病、陷害給逃到國外的人!連出庭都免了勒(也不會起訴)!你說那一種划算?真是太爽了!
1/17 寄出存證信函給對方(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也附件了各一份給興奇科技跟達鋐...

重點是...1/18 郵局來電說...吳先生 你寄的地址沒有這家公司耶!!!...
我當時腦袋空白...愣了一下...現在是怎樣...
回過神後...給了郵局對方的手機...郵局也沒在來電了...
有點莫名奇妙...
小折姿態...無可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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