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阿寰 wrote:很多網友自以為正義的...(恕刪) 金錢糾紛,感情糾紛,最後演變成社會新聞的例子太多了,同意王大大所言,像這種事不能只聽片面說法,應該讓男方,那位所謂的攝狼出面平衡,再來公幹也不遲..就像那d50的案子一樣,先說先贏,那就不對了...
dongdongonline wrote: 对你的遭遇表示同...(恕刪) 她沒有汙辱你們啦 ~~(我長年在廣東東筦塘廈鎮)~~多數人還是~~~唉~~(雖然台灣這種人也不少)~~兄台也不用這麼敏感~~輕鬆一點啦~~搬個板凳 繼續繼續~~
line7651 wrote:<br/&g...(恕刪) 這裡輸入你要的文字使用者相簿關閉中 使用者相簿關閉中 使用者相簿關閉中 使用者相簿關閉中 使用者相簿關閉中 使用者相簿關閉中 使用者相簿關閉中 使用者相簿關閉中 使用者相簿關閉中 使用者相簿關閉中 使用者相簿關閉中 使用者相簿關閉中 使用者相簿關閉中 使用者相簿關閉中 使用者相簿關閉中 使用者相簿關閉中 使用者相簿關閉中 使用者相簿關閉中
還好版主平安這才是最重要的像那種不配稱人,我想連"生物"都不配的應該抓去關個5年10年的不然就是罰個50萬,100萬的這樣才有警示作用台灣的司法跟法律對壞人太好了根本就只是欺負好人亂世應該用重典就像新加坡一樣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