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有商業用途 OR 你站在私人的土地上
不然..一般拍攝建築物是沒有問題的
http://www.copyright.net.tw/ch/MultiMedia_FileDownload.ashx?guid=9dd0ee37-1efb-476e-b66b-699e75104747
網路找到的文章 , 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請張靜老師寫的文章
其中文章說到
著作權法第6條第2項復規定:「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其中文章說到
電影攝影師可以到全世界各地拍攝各地之建築著作,再加以剪輯成一部電影並得公然發行販售,而不管該等建築著作有無著作財產權之原因。
其中文章說到
又必須附帶一提的是,依照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依第46條、第51條、第58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而明示出處時,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如漏未明示出處,且屬故意者,將有著作權法第96條刑罰之適用,利用人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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