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iteben wrote:
2.他人住宅如果是處於公共場所的路人或拍攝者可以直接目視的話.那是沒關係的.


這位法律達人好像對法律很內行的,像天母有一處好像是南非大使館的住宅,在旁邊有一條山路(算是公共場所),路人或拍攝者經過可以直接目視到裡面有一大片庭院和游泳池,如果拍下來公布出來根據上述應該沒有問題吧?


whiteben wrote:
對方可以跟你要求模特兒表演費


如果偷拍到的照片參加攝影比賽得獎,有一天對方跟你要求模特兒表演費,你的獎金就要拱手讓人了,等於是白忙一場。若是這樣子,我還要求對方模特兒再擺POS表演一次,讓我再照一張才甘心阿。

如果偷拍照其中又不乏曠世鉅作,只能藏在家裡自己欣賞,實在太可惜了,是全世界的損失!
最直接的方法...
走到她面前...
狠有紳士的根他說~
小姐~我可以偷拍妳嗎~ >"<
如果他說好~ 應該就不會被打~ ^^
否則學我學長 去買隻01上面推的那個間諜項雞XD
那用...

腰平觀景窗

沒有啦 說真的沒經過同意就偷拍別人也不好
多看看別人拍的圖就好啦... 在flickr 上有個人用500mm reflex 拍海邊露點照. 這樣就不會被打啦.
Sony Nex-3, Voigtlander Bessa R2A, Nikon FM2
貧嘴 wrote:
1.假如你在街上走看...(恕刪)


其實很多人在貼圖區拍的 Show Girl 都算偷拍。為什麼呢?

因為在展場中漂亮美眉一站出來,一群諸哥們蜂擁而上猛按快門,你們有經過那些美眉的口頭或書面同意嗎?拍攝者和被拍者有簽互簽同意書嗎?

固然有些美眉願意被拍,但我認為還是有些人不願意地,她們為了業績不敢得罪您大爺,不敢打你又打不過你,只能越穿越少,面露微笑讓你拍照,可能身體某處(心裡啦,別想歪嘍)正在滴血吧!
我想想看......嗯......
打扮成(交通)警察的樣子偷拍,應該就不會了~
依刑法
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妨害秘密罪)【告訴乃論】§319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 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三百十五條之二(圖利為妨害秘密罪)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佈、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我在YAHOO知識有看過,妳們參考參考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113009955
去環島.....遊山...玩水...注意安全
我都偷拍耶


也都偷拍到正面哈哈哈

我不怕不怕= =

沒有啦 把他們拍的漂亮最好了
貧嘴 wrote:
這位法律達人好像對法律很內行的,像天母有一處好像是南非大使館的住宅,在旁邊有一條山路(算是公共場所),路人或拍攝者經過可以直接目視到裡面有一大片庭院和游泳池,如果拍下來公布出來根據上述應該沒有問題吧?


我不是什麼法律達人...冏
因為我之前也有在公共場所拍照限制的疑問...
以前有一次為了交作業而跑去拍大學路上的星巴克店面外觀.
我當時是站在人行道邊緣要拍整棟星巴克(隔壁小七也會入鏡就是了)
拍了一兩張後.裡面的店員跑出來跟我說不能拍.(當時我只是拿著d50+s17-70而已)
因為商標是有版權的<===這句話跟不能拍有什麼關係嗎?
還有就是會侵犯到裡面客人的隱私權<======這句話就更玄了...這應該是星巴克的責任吧
(街上路人走過去都能看到二.三樓座位區了...還有什麼是眼睛看不到相機卻拍的到的?)
不過當下我還是收起了相機就是了.
回家查資料後才發現被店員唬爛了...冏
關於店員說因客人隱私權而不能拍攝的那段.
應該是星巴克要做好遮蔽.避免店內客人用餐的隱私被外面經過的路人看到才是.
而不是要求站在人行道的我不能拍照.

但如果今天拍攝者是站在對面人行道.使用長焦鏡頭對店內客人進行攝影.又該位客人又剛好因高度角度關係而春光外洩.
被該位客人發現且提告的話.那拍攝者還是有可能吃上官司(星巴克也是).
最主要還是要看照片內容.
1.假設照片中是該位客人春光外洩部位的特寫.那百分之百會吃官司
2.如果是數位客人在照片中.但就一位客人因高度角度姿勢等關係曝光..那應該是沒事的
不管是1或2的情形.最後結果都是由法官判定.但可以確定的是店家是百分之百有責任的(未善盡遮蔽之義務)


套用到天母的南非使館人員住宅.
今天如果是站在馬路上往裡面拍照.在法律上是不違法的.只要你不使用特定偷窺用的器材
(不過器材上的認定也是法官在認定的)
但是你有可能會被巡邏的警察請去警局泡茶.順便問問你為何要去拍那間住宅.


貧嘴 wrote:

如果偷拍到的照片參加攝影比賽得獎,有一天對方跟你要求模特兒表演費,你的獎金就要拱手讓人了,等於是白忙一場。若是這樣子,我還要求對方模特兒再擺POS表演一次,讓我再照一張才甘心阿。

如果偷拍照其中又不乏曠世鉅作,只能藏在家裡自己欣賞,實在太可惜了,是全世界的損失!


可能獎金交出去之後還不夠吧..
若是你要求對方再擺一次的話.可能要再收費一次了(全看你們是怎麼橋模特兒演出費的)

至於偷拍照中有經典畫面的話.真的值得讓全世界分享的話.
我相信光是賣照片的收入.應該就超過你所要支付的模特兒演出費用了.



守護者5425 wrote:
依刑法
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妨害秘密罪)【告訴乃論】§319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 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 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總而言之.就是你只要站在公共場所(街道.公園).你眼睛看的到的.都是可以拍的(軍事設施等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若是對方不想被他人紀錄或拍照.應該自行做上遮蔽或預防措施
至於像是百貨公司.捷運站.車站等有產權的建築物裡面或是場所.則要依照該場所的規定來決定是否可以拍照.

ex:
1.自行公開場合裸露身體的人.被拍下來不僅不能主張個人隱私權.還會吃上妨礙風化的罪名
2.在家中做愛做的事.但是忘了關上窗戶或拉上窗簾.被街上路人錄音或拍照.一樣也不能主張隱私權被侵犯.

以上例子可以套用到其他相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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