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啥到哪拍照都會被禁止..冏=.=

akiratsi wrote:
是啊,在國外建築旅行...(恕刪)


不一定,, 我在 法國時 火車站 (Paris & 都爾) 內也不能拍..

拿出 D2X 還有警察來觀切.....
有相機您可以走到那裡,拍到那,那是個人自由
但有些地方就是不允許別人拍照,那你就不要拍就好了,
何必個人家爭,就算爭到可以拍,那能代表什麼?
我拍的到,別人拍不到?還是挑戰公權力,我贏了?
您這樣跟現在的新聞記者有什麼二樣?還是記者有新聞自由,
就可以亂拍,看到路人就是追問,追到人家翻臉?等人家翻臉,再拍下別人醜陋的一面?
遇到什麼事情就說我有新聞自由?
如果這樣,您應該去當記者,因為記者真的無所不能,你去拍捷運,卦個記者牌子
我想捷運人員應該會對你會很友善
handerson wrote:
上禮拜去了一趟台北,...(恕刪)


其他地方我不清楚,但是捷運拍攝被婉拒多是基於行車安全及其他旅客通行相關的權利,請多用一些同理心在其他使用捷運系統的旅客身上,不要老是強調攝影者自身的權利,捷運拍照相關規定在下列捷運的網址有公佈,請參考一下嚕。

臺北捷運系統拍攝須知

http://www.trtc.com.tw/c/apply.asp?catid=%E6%B0%91%E7%9C%BE%E7%94%B3%E8%BE%A6%E6%A5%AD%E5%8B%99&small=%E8%87%BA%E5%8C%97%E6%8D%B7%E9%81%8B%E7%B3%BB%E7%B5%B1%E6%8B%8D%E6%94%9D%E7%94%B3%E8%AB%8B
我去看棒球,用18-200VR拍
後來被管理人員阻止不能拍

之前是有聽說在200MM以內鏡頭可以
我跟他說明,他卻說不管就是不能拍......
拍「人」或拍「物」要分開來看。禮貌跟法律的問題也要分開來看。

拍人牽涉到隱私權。如果拍的是隱秘部位(但如裙下)是有刑責的。但拍臉的話,只拍不使用,目前法律沒有明文禁止,可能就只有禮貌的問題了。如果把相片拿去使用(報導或廣告),則還可能會侵害肖像權。

拍「物」,原則上沒有隱私權也沒有肖像權的問題。除非法律有禁止的規定(例如軍事設施),否則公共場景沒有人有權「禁止」你拍攝。賣場或店內禁止攝影,依據是商店的「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果消費者不同意受其拘束,是沒有效力的。商家可以不許你入內,但不能禁止你攝影。一般商家說「不能攝影」應該只有「道德勸說」的效力,沒有法律上的強制力,拍照者如果拒絕,也請能「請出場」,商家無權要求刪除照片或沒收底片。

寵物也是「物」,原則上也沒有隱私權或肖像權。但通常寵物主人不一定願意寵物拍,但他無權禁止你拍攝。所以這時候只有禮貌的問題。不是「可不可以」,而是「宜不宜」。

handerson wrote:
…有沒有啥法源可以保障我們拍照的權利...
下次遇到能夠大聲嗆出來!!!!...(恕刪)
先不考慮禮貌的問題。只要「法律」沒有禁止的事情,就是可以做,法源是憲法。誰要禁止你拍照,他必須找法條出來。
ppwa wrote:
我去看棒球,用18-200VR拍
後來被管理人員阻止不能拍...(恕刪)
他應該是無權禁止。我很好奇,如果你不理他,繼續拍會怎樣?來搶你的相機嗎?那他就犯法囉!

如果是我,沒有必要跟他當面衝突。口裏說好好好,等他走了再繼續拍。我帶小孩去大賣場時,也常帶相機進去拍,工作人員看到一定會阻止。他們說歸說,等他們沒看到,我再拍就是了。我並不覺得我理虧,但不想花力氣跟他們爭。工作人員也是聽上面的話辦事,講贏他們也沒用。
真奇怪!人家高鐵反而對拍照這種事不在意!
只要你沒有影響到他們的正常作業,高鐵車站/列車....甚至連服務人員都可以陪您合照呢!
小台的能拍, 大台的不能拍....我認為應該是"動機"的差異.

旅客大多使用消費機, 主體也大多是"人".
警衛看到會認為: 不過就是遊客要留個到此一遊的紀念. 所以消費機的警示度大多不高.

使用單眼在建築旁拍, 主體往往都是建築本身.(誰會知道其實是要拍票根呢?)
而特地拍建築本身, 動機又是什麼呢?

對方是不是狗仔呢? 想發些不利我們機構的報導嗎? 是想拍我們上班摸魚嗎?
(公家機關辦公室櫃檯民眾可以任意出入, 但是大剌剌拍照一定會被公X...)
是不是要拿來犯案呢? (去銀行外面拍拍看, 警衛臉一定很臭...)
是不是要偷拍商品去仿冒呢? (很多精品店都不准拍攝, 站外面櫥窗拍也不行)
或者, 對方只是建築攝影發燒友, 單純只是想紀念? (不是每個人都會認為是這個選項.....)

角色互換, 身為警衛或是店員, 看到(可疑的)陌生人拿著單眼架著腳架對著自己負責的機構猛拍....
(可能是銀行, 可能是精品店, 可能是電影院, 可能是汽車旅館, 可能就是自己家)
怎麼可能不去關切一下?
上面例子大多是特殊狀況, 但是我想警衛的職責所在, 還是必須驅離、阻止可疑的人事物....

ps. 昨天看到一篇營地門口附近休息被強制驅離的文, 好像有異曲同工之妙...
兔貴肇朋:本人所發表和回應的文章,都是晚消化,本人不對其導致的結果承擔任何責任.
101不能拍...
可是象山好多人在拍
跨年的仙女棒也是拍的亂七八糟
捷運不能拍
可是某網頁也推崇某人是捷運攝影達人
抱歉...相關網頁我已經忘了在哪了
這莫非又是另外一種選擇性辦案?
星期天下午三點,白日夢多做一點...
Dave5136 wrote:
拍「人」或拍「物」要...(恕刪)


說的好極了

許多人把「人」與「物」,「禮貌」與「法律」通通混為一談,爭論不休的原因是根本搞不清楚主題是什麼

公眾場所與肖像權是不同的範疇,在公共場所拍人與在公共場所拍物,牽涉到的法源根本不同,也要依據不同的使用情況,有不同的適用依據,不是拍人就不能拍,也不是公共場所就什麼都能拍,也不是拍了就一定會怎樣

許多網友太激動了,舉的例子也太過偏激或者沒有搞清楚依據

例如上面有人說,拍照有什麼權利,其實有的,就是「自由權」

我在公眾場所拍你,侵犯到你什麼呢?最多是「肖像權」,但我持有的是我的「自由權」及「創作權」,如果這張照片我沒有公開,那你連要告我侵犯肖像權都沒有辦法,反而你強硬的阻止我拍照,侵犯了我的自由權,如果搶奪相機底片,更涉及刑法搶奪財物,這可是公訴罪,沒得告訴乃論的哩

在公共場所拍物,當然也牽涉到著作權,問題是著作權必須侵犯人有營利用圖,且要「著作權人」提出告訴,因此你在公共場所拍東西,如果只是自我收藏,我想不出來人家阻止你要用哪一條法,不過拍下來的用途,又是另一回事,可不是能拍就能用哩

當然,進到人家店裡,那就不是「公共場所」了,上面講的就不適用囉~

以上,講的是「法律」,至於禮貌,那又是另一回事,你拍別人,他不給你拍,你硬要拍,非禮也,跟犯法沒關係,但不禮貌就是,這跟在什麼場所是沒關係的,又不是在馬路上有禮貌,在屋簷下就可以傷風敗俗,對吧
敗家真是無底洞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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